HOME法規資訊其他 ‧ 誠信經營規範
其他

發佈日期:2021/08/27

  • 誠信經營規範
  • 本會110年8月27日第6屆第30次董事會決議訂定全文25條


    第 1 條 為建立本會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及健全發展,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訂定本規範。

    第 2 條 本規範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本規範所稱利益衝突,指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 4 條 本會應遵守法律扶助法、財團法人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礎。

    第 5 條 本會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組織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 6 條 本會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誠信經營原則,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 7 條 本規範所稱不誠信行為,指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作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第 8 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有不誠信行為。
    前項不誠信行為之對象包括申請人、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 9 條 本會董事長、執行長應定期向其他從業人員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第 10 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本會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會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由專責主管人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推動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一、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經營政策,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 推動訂定相關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
    三、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四、 監督檢舉制度之運作,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第 11 條 本會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
    本會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本會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 12 條 本會不得提供政治獻金。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

    第 13 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變相行賄。

    第 14 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之權利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 15 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業務敏感資料應予保密。

    第 16 條 本會應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主動說明其與本會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於出席、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於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藉其在本會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 17 條 本會執行長、副執行長不得兼任或兼營足以影響其忠實執行法律扶助事務之職務或業務。

    第 18 條 本會人員遇有誠信經營規範之相關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遇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立即以書面向專責主管人員申報,主動迴避,並由專責主管人員則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處理。
    二、 遇交易對象或業務往來對象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應立即以書面向專責主管人員申報,並由專責主管人員則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處理。

    第 19 條 本會應訂定並執行檢舉制度,涵蓋下列事項:
    一、 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 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執行長、副執行長,應呈報至董事長,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四、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五、 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六、 檢舉人獎勵措施。
    本會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董事長。

    第 20 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本規範,本會應依申訴處理要點、人員獎懲處理要點辦理,並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 21 條 本會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
    就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或財務活動,本會應隨時檢討內部控制之相關制度,並由內部稽核不定期執行查核。

    第 22 條 本會應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或鼓勵參加內、外部誠信經營相關之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本會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份瞭解本會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第 23 條 本會應於本會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之內容及履行情形。

    第 24 條 本會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本會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或其他從業人員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本會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以提升本會誠信經營之成效。

    第 25 條 本規範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