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1/09/24
- 專職人員兼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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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10年9月24日第6屆第31次董事會訂定全文8點
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專職人員兼任職務或業務,依本會誠信經營規範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前點所稱本會專職人員包含下列人員:
(一)執行長、副執行長。
(二)專職律師(含候補專職律師)。
(三)本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第三條之助理、專員、中級專員、高級專員。
(四)依受委託專案而進用之專案人員。
(五)其他與本會簽訂僱傭契約之短期人員(如職務代理人、學習律師)。三、執行長、副執行長兼任職務或業務,應經董事會同意。
四、執行長、副執行長以外之專職人員,於上班時間兼任職務或業務,應經執行長同意。
五、依前二點規定兼任職務或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同意:
(一)對本會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有損本會形象之虞者。
(三)有洩漏本會機密之虞者。
(四)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五)有職務上利益衝突或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足以影響其忠實執行本會事務者。
(六)有利用本會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
(七)與本會工作性質不相容者。六、董事會或執行長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同意本會人員兼任職務或業務後,如發現有前點情事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同意。
七、本會專職人員經同意兼任職務或業務者,於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同意。
八、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