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法規資訊人事法規 ‧ 專職律師聘任作業要點
人事法規

發佈日期:2023/07/10

  • 專職律師聘任作業要點
  • 本會95年7月28日第1屆第28次董事會決議全文11點
    本會105年9月30日第5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法規名稱(原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約聘作業要點)及全文11點
    本會105年12月30日第5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一點
    本會112年3月31日第7屆第1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附件一-申請書及附件三-報告書


    一、本要點依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聘任及考核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對於聘任專職律師及聘任員額,應依本要點進行聘任作業程序。

    三、本會為辦理聘任專職律師作業,設專職律師聘任作業小組(以下簡稱聘任作業小組),置委員三人,負責遴選專職律師,其委員組成如下:
    (一)執行長或其指定之人。
    (二)提出專職律師需求之分會會長或其指定之人。本會擬聘任時,由執行長指定分會會長代表一名。
    (三)董事會指定之社會公正人士一名。
    聘任作業小組由執行長或其指定之人召集。

    四、執行長核定聘任專職律師及員額後,應定兩周以上期間,經公開程序徵求之。

    五、申請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一)。
    (二)律師證書及最高學歷證明。
    (三)自傳(其格式如附件二),內容包括:

    1. 申請動機。
    2. 職涯規劃。
    3. 特殊經歷及專長。
    4. 服務志向及原因。
    5. 過去工作內容概述。
    6. 參與社會團體或公益社團之經歷。
    7. 對專職律師工作的願景。
    8. 對本會的期待。
    9. 其它。

    (四)承辦訴訟案件所擬之不同案號之代表性書狀五件,或曾撰擬之法律意見書、法規或契約、專題研究成果報告或其他法律文件。

    六、本會或分會對於申請者應調查下列事項:
    (一)完成律師職前訓練或領有律師證書。
    (二)二年以上之訴訟、非訟或法律扶助工作或其他相關律師執業工作經驗。
    (三)有無依律師法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情事。
    (四)經本會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評鑑為不適任扶助律師。
    (五)其他不適宜擔任專職律師之情形。

    七、本會或分會完成調查後,應製作報告(其格式如附件三),併同申請者依第五點所提出之文件,提報本會聘任作業小組決議。

    八、聘任作業小組審查申請者依第五點提出之文件及第六點各款之情形後,應擇優通知預計聘任名額以上之申請者進行面談,並製作面談紀錄表(其格式如附件四),並依審查及面談之結果決議是否聘任專職律師。

    九、前點聘任作業小組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全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十、執行長應將聘任作業小組決議之聘任名單及相關資料,提請董事會同意。

    十一、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書、自傳、報告書、面談記錄表相關附件,請至該頁右上方「下載法規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