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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法規

發佈日期:2023/09/01

  • 與各分會間之資金管理辦法
  • 本會93年7月27日第1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
    本會93年11月26日第1屆第9次董事會重新提案決議
    司法院94年3月11日院台廳四字第0940001038號函核定全文20條
    本會98年6月26日第2屆第28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5條、第7至14條、第16至19條
    司法院98年10月20日院台廳司四字第0980020543號函核定
    本會100年11月25日第3屆第21次董事會修訂決議
    司法院101年6月28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10018321號函核備
    本會104年12月25日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全文
    本會104年12月25日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全文
    本會112年6月16日第7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5條至第7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4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本會)與各分會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並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本會監察人、審計部或司法院隨時派員查核。

    第 3 條 本會與各分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4 條 本會應另定出納作業處理準則,以作為本會及各分會處理出納作業之依據。

    第 5 條 本會應於會址所在地銀行開立帳戶,並以下列印章為銀行之留存印鑑:
    一、本會會章。
    二、執行長章。
    三、主辦會計章。
    四、主辦出納章。

    前項印鑑保管方式如下:
    一、本會會章由執行長或其授權之本會專職人員保管。
    二、執行長章由執行長或其授權之本會專職人員保管。
    三、主辦會計章由該會計保管。
    四、主辦出納章由該出納保管。
    第一項各款印鑑不得使同一人員保管。

    第 6 條 本會經費動支流程如下:
    一、由經辦人員填寫請購單,經會計審核,執行長核准後,交由採購人員依採購程序辦理;但執行長得授權未達新台幣十五萬元之請購,由副執行長代理核准。
    二、除臨時性、急迫性之支出,經辦人員得依據會議紀錄或主管授權後逕行採購程序,並補報相關資料報請核准辦理者外,經辦人員應於事前辦理申請程序。

    第 7 條 本會請款、預支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辦理請款及核銷時,由經辦人員填寫請款單,檢附原始憑證(如發票或收據等)、核准文件(請購單或簽呈)、相關採購文件(如開決標紀錄、估價單等)及驗收文件辦理核銷,經會計審核,執行長核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但執行長得授權未達新台幣十五萬元之請款由副執行長代理核准。
    二、辦理預支款項時,由經辦人員填寫預支單,檢附請購核准文件、相關資料,經會計審核,執行長核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但執行長得授權未達新台幣十五萬元之預支由副執行長代理核准。
    三、預支款項應隨時注意清結,並於相關計畫完成後,辦理轉正列支,核銷程序比照第一款請款及核銷之規定辦理。
    四、請款金額未達新台幣一萬元者,由經辦人員檢附經核准之請購單、原始憑證(如發票或收據等)填寫請款單,或預支單及請購核准文件、相關資料,逕向出納請款,由零用金支付。零用金撥補辦理核銷時,由出納將零用金撥補表及請購單、原始憑證或預支單及請購核准文件彙整後,經會計審核及編制傳票,送權責主管核准。
    五、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時,經辦人應於請款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經執行長核准,據以辦理核銷請款。

    第 8 條 本會之付款方式如下:
    一、 出納依會計人員編製之傳票開立支票或填具取款條辦理匯款作業,並於原始憑證上蓋「付訖」戳記及傳票加註支票號碼。
    二、開立之支票或取款條連同請款單或預支單、傳票及其附件,經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執行長用印後,由出納給付該支票或辦理匯款轉帳。
    三、支票應以記名之劃線支票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形式為之。

    第 9 條  分會應取得本會書面同意後,於其轄區所在地之本會指定銀行開立戶名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以下列印章為銀行之留存印鑑,並由本會列檔留存:
    一、分會會章及分會會長章。
    二、執行秘書章。
    三、會計章。
    四、主辦出納章。

    前項印鑑保管方式如下:
    一、分會會章及分會會長章由分會長或其授權之分會專職人員保管。
    二、執行秘書章由執行秘書或其授權之分會專職人員保管。
    三、會計章由該會計保管。
    四、主辦出納章由該出納保管。
    第一項各款印鑑不得使同一人員保管。

    第 10 條 分會經費動支流程如下:
    一、請購金額未達新台幣七萬五千元者由經辦人員填寫請購單,經會計審核,執行秘書核准後,交由採購人員依採購程序辦理。
    二、請購金額新台幣七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十五萬元者,由經辦人員填寫請購單,經會計審核,分會會長核准後,交由採購人員依採購程序辦理。
    三、請購金額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者,由分會提出簽呈送本會按權責主管核決權限核准後,交由採購人員依採購程序辦理。
    四、除臨時性、急迫性之支出,經辦人員得依據會議紀錄或主管授權後逕行採購程序,並補報相關資料報請核准辦理者外,經辦人員應於事前辦理申請程序。

    第 11 條 分會請款、預支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辦理請款及核銷時,由經辦人員填寫請款單,檢附原始憑證(如發票或收據等)、核准文件(如請購單或簽呈)、相關採購文件(如開決標紀錄、估價單等)及驗收文件辦理核銷,經會計審核,執行秘書批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
    二、辦理預支款項時,由經辦人員填寫預支單,檢附請購核准文件、相關資料,經會計審核,執行秘書核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
    三、預支款項應隨時注意清結,並於相關計畫完成後,辦理轉正列支,核銷程序比照第一款請款及核銷之規定辦理。
    四、請款金額未達新台幣一萬元者,由經辦人員檢附經核准之請購單、原始憑證(如發票或收據等)填寫請款單,或預支單及請購核准文件、相關資料,逕向出納請款,由零用金支付。零用金撥補辦理核銷時,由出納將零用金撥補表及請購單、原始憑證或預支單及請購核准文件彙整後,經會計審核,執行秘書批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
    五、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時,經辦人應於請款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經執行長核准,據以辦理核銷請款。

    第 12 條 分會之付款方式如下:
    一、一般付款:支出款項除分會以預支款或零用金辦理支付外,其餘由本會統籌撥付,其付款方式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以預支款支付:分會向本會申請之預支款項,本會核撥至分會帳戶後,由出納填具取款條連同預支彙總表,送經分會出納、分會會計、執行秘書及分會會長用印後,辦理支付。
    三、以零用金支付:分會向本會申請之零用金撥補款項,本會核撥至分會帳戶後,由出納填具取款條連同零用金撥補表,送經分會出納、分會會計、執行秘書及分會會長用印後,依「出納作業處理準則」零用金規定辦理支付。
    四、支票應以記名之劃線支票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形式為之。

    第 13 條 本會及各分會零用金之設置:
    出納人員零用金額度為新台幣十萬元整。相關作業流程依出納作業處理準則辦理。

    第 14 條 各分會由本會統籌撥付之款項、法律扶助酬金及訴訟必要費用之撥付方式如下:
    一、分會應按時彙總支出匯款資料連同憑證,經會計、執行秘書及分會會長核准後,於付款日前七個工作日送予本會審核,由本會依會計程序辦理付款程序。
    二、分會應於每月二十日之前七個工作日,彙整前月份律師酬金、訴    訟必要費用明細表,經會計、執行秘書及分會會長核准後,經本會審核,由本會依會計程序於當月二十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之)撥至扶助律師之銀行帳戶。

    第 15 條 各分會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將上年度剩餘之經費繳回本會。

    第 16 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有關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