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5/12/25
- 辦理購置辦公處所應行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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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02年9月27日第4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訂定
司法院102 年12月6 日以院台廳司四字第1020032503 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104年12月25日本會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1點、第2點、第3點、第5點及第6點
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及分會依本會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購置辦公處所,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會及分會有購置辦公處所之需要,應提出不動產購置計畫,詳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依據。
- 現況檢討。
- 未來環境預測。
(二)、計畫目標
- 目標說明。
- 預期績效及評估標準。
(三)、替代方案之分析及評估(四)、執行
- 執行時程。
- 主要工作項目。
- 執行方法與步驟。
(五)、經費需求
- 經費來源。
- 經費需求及計算基準。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其他(視購置型態檢附)- 地形、地貌及土地使用現況說明(檢附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資料、欲購置不動產之周圍土地實價登錄資料、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等無妨礙都市計畫之相關證明書文件)。
- 建築物結構及現況說明書(如附表一)。
- 土地坐落與私人不動產所有權人協議資料以及其他機關間之關聯性或其他機關需配合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 最大允建土地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估算。
- 購置計畫應記載事項若涉及地質鑽探等專業技術者,得委請專家出具專業簽證意見,充為購置計畫內容。
三、不動產購置計畫提出後,由本會各處室依檢核表(如附表二)進行審核,如需補正,應命需求單位儘速補正。
不動產購置計畫經審核完成,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交董事會審議。四、董事會為審議前點之不動產購置計畫,得設購置審查小組。
購置審查小組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或需求單位列席說明。
購置審查小組應於組成之日起六十日內擬具審查建議,提交董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五、辦理購置辦公處所,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
六、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第三點有關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相關附表,請至該頁右上方「下載法規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