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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

發佈日期:2019/11/28

  • 教育訓練補助注意事項
  • 98年9月10日第2任董事長核定
    98年9月23日第2任董事長核定修正第4條第3項
    100年12月19日第3任董事長核定修正全文
    108年11月8日第6任董事長核定修正第3、5、6、7條及刪除第8條。


    第 1 條 為本會未來發展,加強人力規劃,善用人力資源;藉由教育訓練培育專業知識與技能、加強服務品質觀念、提升工作效能及本會運作效率,特制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條 本會各單位每年度教育訓練補助經費,得依當年度教育訓練預算分配情況並視經費餘絀,於每年四月前公告之。當年度之經費使用完畢後,即不予補助。

    第 3 條 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為具有發展潛力之本會專職人員。

    第 4 條 本會專職人員為配合組織發展方向、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專業知識與技能,而參加教育訓練者,得申請費用之補助。

    第 5 條 參訓人員須事先以附件1之教育訓練補助申請表提出申請,申請補助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須與參訓人員之職務直接相關。語文、休閒、娛樂、才藝類型之教育訓練,不予補助。但語文類型之教育訓練經執行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補助之費用,以參訓人員繳交予教育訓練舉辦單位之費用為限。每人每年度最高補助金額合計不得逾新台幣(以下同)伍仟元。補助金額超過伍仟元至伍萬元(含)以內,應經執行長核准;超過伍萬元者,應經董事會核准。

    第 7 條 補助之費用比例,如下:
    (一)參訓完畢且結業測驗及格者,本會全額補助。但無結業測驗者,不在此限。
    (二) 參訓完畢但結業測驗未及格者,本會補助二分之一之參訓費用。
    (三) 參訓期間缺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視同未完成教育訓練,不予補助。

    第 8 條 完成上述簽核程序後,參訓人員應將教育訓練補助申請表影本送交本會人事主管單位存查。

    第 9 條 參訓人員應於教育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依附件2之格式撰寫心得報告,交由本會人事主管單位留存。如有結業證書等可資證明參訓完畢之文件,並應連同該文件之影本乙份,一併繳交。

    第 10 條 本會得將參訓人員接受各項訓練與進修之情形及其成績,列為考核及升遷之參考,或據以分派職務,以發揮訓練進修最大效能。

    第 11 條 參訓人員受補助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屬下列類型者,參訓人員於教育訓練結束後,應在本會繼續服務六個月以上。違反者,應按未履行期間之比例,返還所領補助。但因不可歸責於參訓人員之事由,致未履行者,不在此限
    (一) 認證課程:係指參訓人員於教育訓練結束後,可參加公證評鑑機構舉辦之測驗,且測驗及格者,該機構將核發及格證明之課程。
    (二) 專業技術課程:係指協助參訓人員提昇其技術能力之課程。

    第 12 條 本注意事項經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以下相關附件,請至該頁右上方「下載法規資訊」。

    • 附件1 法律扶助基金會訓練補助申請表
    • 附件2 法律扶助基金會訓練心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