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法規資訊財會法規 ‧ 兼職費、出席費、稿費及記錄費支給標準
財會法規

發佈日期:2022/05/27

  • 兼職費、出席費、稿費及記錄費支給標準
  • 本會93年10月29日第1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
    本會94年11月25日第1屆第20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第2點第1項
    本會105年4月29日第4屆第32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法規名稱及全文6點(原名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兼職人員交通費及差旅費支領標準)
    本會108年1月25日、2月22日第5屆第35次及第5屆第36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第2、3、5點。
    本會111年5月27日第7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第2、3點


    一、為規範本會支給兼職費、出席費、稿費及記錄費之基準,特訂定本標準。

    二、兼職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董事長自董事會互選產生之日起,每月支給兼職費新台幣(以下同)八千元。
    (二)董事(不含董事長)、監察人出席董事會或監察人會議,每次支給兼職費二千五百元。
    (三)分會會長自董事會聘任之日起,每月支給兼職費八千元,兼任其他分會會長者,每月再按兼任數各支給四千元。
    董事長至本會處理會務之交通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或分會會長至離島分會處理會務,得另依本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核實支給交通費。

    三、出席費支給標準如下:
    (一)董事(不含董事長)、監察人出席本會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外之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二千五百元。
    (二)專門委員會委員或本會依相關規定所聘任之委員出席本會或分會舉辦之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二千五百元。
    (三)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出席審查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每次支給出席費二千五百元。
    (四)專業人士出席本會或分會舉辦之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以二千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人員出席會議之交通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得依本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核實支給交通費;有住宿必要並事先申請本會同意者,得依本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核實支給住宿費。

    四、稿費支給標準如下:
    依下列規定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支給稿費,但經執行長核准且依本會採購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為處理與本會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經權責主管核准,委由本會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
    (二)為發行刊物,邀請本會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理或公開徵求稿件,經刊登者。

    五、記錄費支給標準如下:
    律師或學習律師擔任審查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之記錄,每次支給記錄費五百元。

    六、本標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