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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12/25

  • 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 本會98年9月25日第2屆第31次董事會決議
    司法院98年12月21日以院台廳司四字第098025158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103年10月31日第4屆第2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
    司法院104年1月28日以院台廳司四字第1040002911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104年12月25日第4屆第3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依使用年限劃分 依財物金額劃分

    核定權責劃分

    司法院

    執行長 副執行長/分會會長
    (一)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

    60萬元以上

    備查 核定  

    10萬元以上未達60萬元

      核定  

    未達10萬元

        核定
    (二)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

    依財物金額劃分

    核定權責劃分

    司法院

    董事會 執行長
    10萬元以上 核定 決議

    核准

    未達10萬元

        核定
    備註
    1. 財物之分類原則及使用年限,依本會財物分類及相關規定。
    2. 金額以每件入帳原值為準。
    3. 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殘餘價值須報廢之財物,得於半年內以彙案批次方式辦理。

    注意事項:

    1. 報廢之財物應迅依據財物管理相關規定,妥為處理,其變賣所得價款應依相關規定入帳,不得有故意報廢堪用且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物或遲延辦理報廢手續等情事。
    2. 權責主管對於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物報廢案件,應加強嚴格審核。
    3. 本表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有關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