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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6/05/27

  • 內部稽核作業手冊
  • 本會95年6月30日第1屆第27次董事會決議
    本會96年4月27日第2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
    司法院96年8月10日院台廳司四字第0960011738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96年9月28日第2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訂
    司法院96年12月24日院台廳司四字第0960021374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105年1月29日第4屆第34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全文
    本會105年5月27日第5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第7點、第9點


    一、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事宜,應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稽核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之規定辦理。

    二、本會實施內部稽核,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稽核工作包括檢查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妥當性、有效性及營運活動之績效,以確保各部門達成下列目標:
    (一)資訊之可靠性與完整性。
    (二)政策、計畫、程序、法令及規章之遵循。
    (三)資產之保全。
    (四)資源之經濟及有效使用。
    (五)營運或專案計畫目標之達成。

    三、稽核室為有效執行稽核工作,應於稽核工作進行前妥善規劃。

    四、經稽核後之事項,並不解除原經辦人及各該主管之責任。

    五、稽核工作之對象,包括本會及分會。

    六、稽核人員辦理稽核工作,分定期性、專案性兩類;定期性稽核,依年度稽核計畫執行;專案性稽核,依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指示辦理。

    七、稽核室獨立隸屬董事會,由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直接指揮監督,並依本會規模、業務狀況、管理需要,配置適當人數之專任稽核人員。
    稽核室主管及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同意。

    八、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並取具證明,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九、稽核人員之職責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董事會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內部稽核工作。
    (二)擬定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及評估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財務、業務、資訊、行政、總務、人力資源等作業之控制,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於查核工作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三)為稽核工作之需要,得調閱一切檔案,被稽核單位有接受之義務,不得拒絕或隱匿;但屬機密性之檔案或資料,應先報請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同意後始得調閱。
    (四)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所獲悉之重大事實、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報告之發現及建議於陳核董事會後,應加以追蹤,並於追蹤之查核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追蹤報告,以確保相關單位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前項第四款稽核報告所發現之缺失、異常及建議事項的處置,未經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核示,不得逕行辦理。
    稽核報告之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目的:應敘明執行該次稽核之原因及所要達成之事項。
    (二)範圍:應敘明稽核對象及項目,必要時可包括稽核涵蓋之期間、稽核程序、抽查程度及未列入稽核之相關作業項目。
    (三)結果:包括發現、結論(意見)及建議。

    1. 發現:應敘明所 查得之事實,以支持稽核結論及建議,避免產生誤解。
    2. 結論(意見):就所檢查作業項目之發現,評估其影響,表達其整體看法。
    3. 建議:基於稽核之發現,用以促請管理階層採取改善之行動。

    對於前一次稽核報告所發現之缺失、異常及建議事項的處置,應經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核示,作成追蹤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

    十、作業流程及工作範圍如下:
    (一)稽核室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決議。
    (二)稽核計畫之項目,應視業務運作狀況,評估其風險高低,予以排序。
    (三)稽核人員於執行稽核工作前,得事先將稽核計畫內容通知被稽核單位,包括稽核項目、稽核目的、預定稽核時間、被稽核單位、稽核作業所轄範圍、期間及程序方法、稽核重點等;但有舞弊情事或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特別交辦者,不在此限。
    (四)稽核項目、稽核目的、稽核作業所轄範圍及程序方法、稽核重點等,應依本會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辦理。
    (五)稽核人員應就所發現之缺失及異常事項,與被稽核單位主管溝通確認,並提出改進意見及建議事項,彙總為稽核報告後,交由稽核室主管覆核,並提請董事會決議。
    (六)對於稽核報告發現之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持續追縱、督促被稽核單位改進,作成追蹤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
    (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之稽核計畫執行情形、所獲悉之重大事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彙總向董事會報告。
    (八)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必要時得送請監察人查閱。

    十一、稽核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從事稽核工作,應超然獨立,以客觀公正立場,確實執行職務,並宜適當輪調。
    (二)應依本手冊儘量減低對被稽核單位經辦人員工作之影響,遇有不明瞭之事項,應於適當時間提出詢問至徹底瞭解為止。
    (三)勿與被稽核單位人員爭論制度上之不完備,發現錯誤事項,不得當面批評。
    (四)被稽核單位人員如有意見或建議,應細心聆聽,勿與之爭辯。
    (五)應充分瞭解有關法令,熟諳本會內部控制制度,透徹瞭解被稽核單位之執行辦法及特殊情況。
    (六)對本會之規章、制度及程序,應充分瞭解,並蒐集本會內外有關之佐證資料。執行工作前,對稽核重點、工作範圍、工作方法或程序、以及人員調配等,應妥善規劃。
    (七)對於查核結果,應予合理之判斷,此項判斷應有可靠之依據,獲得足夠而適切之證明。
    (八)從事查核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均為本會機密。
    (九)檔案資料應嚴格保密,提高警覺注意文件資料之安全,以防失落或外洩。
    (十)為維持客觀之專業判斷,稽核人員應經過一年以上之期間,始得稽核其先前所負責之業務。

    十二、被稽核單位或人員發現稽核人員違反本手冊之規定者,得向董事會申訴,由董事會處理。

    十三、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保存十年。

    十四、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未經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不得借閱。

    十五、本手冊未規定者,依本會之相關法令規章,並參酌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內部稽核執業準則、內部稽核職業道德規範辦理。

    十六、本手冊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第十點有關監察人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