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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

發佈日期:2016/12/30

  • 員工健康檢查辦理注意事項
  • 本會98年1月7日董事長核定通過全文10點
    本會105年12月30日第5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全文8點


    一、目的:為推動員工自主性健康管理,維護員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專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
    (一)服務年資一年以上者,每二年一次。
    (二)六十五歲以上,每年一次。

    三、健檢補助名額:
    符合健康檢查資格,經核准且受檢完畢者,須間隔一年始得再申請此項補助。

    四、健檢補助金額:
    (一)每次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三仟伍佰元整。
    (二)健康檢查費用未達上限者,請依實際檢查費用核實補助,並依照本會請、採購及請款流程辦理相關作業;超過補助金額部分,由員工自行負擔。

    五、健康檢查項目:
    (一)基本健康檢查項目請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之檢查項目(請詳附件1)。
    (二)受檢人得在健康檢查補助金額內就個人體質、精神及年齡等情況酌加其他檢查項目。

    六、健康檢查給假:符合第二點規定或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核給每年公假一日。

    七、健康檢查流程:
    (一)申請:填寫法律扶助基金會員工健康檢查申請表(詳附件2)。
    (二)檢查方式:自行選擇合格醫療院所進行健康檢查。

    八、本注意事項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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