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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關作業

發佈日期:2018/05/25

  • 通譯資格及費用支給標準
  • 本會106年9月29日第5屆第19次董事會決議訂定全文4點
    本會107年5月25日第5屆第2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1、2、3點

    一、為保障不諳國語、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申請人之法律扶助權益,並使通譯資格及其服務費支給能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標準。

    二、本會及分會應延攬通曉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手語、同步聽打服務或其他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通譯備選人。
    前項通譯備選人應參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法律扶助基金會簡介一小時。
    (二)法律扶助申請、審查及其他相關程序及流程說明二小時。
    本會或分會得視需要,增加教育訓練之課程及時數。
    完成教育訓練並經審查合格者,始得列入本會或分會通譯備選人名冊。

    三、本標準所稱通譯服務費,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每小時計。服務時間三十分鐘以下以半小時計,逾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一)手語:新臺幣一千元。
    (二)其他語言或同步聽打:新臺幣五百元。

    四、本標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