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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8/25

  • 碩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獎助辦法
  • 本會106年8月25日第5屆第18次董事會決議訂定全文11點

    一、目的: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法律扶助制度之發展,鼓勵碩博士研究生撰寫有關法律扶助制度之學位論文,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對象:
    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之在學碩博士研究生。但已獲本辦法奬助或其他經費獎(補)助者,不得申請。

    三、獎助範圍:
    論文內容應以法律扶助政策及法規等為研究範團。本會並得於每年辦理徵選時一併公告該次徵選之研究重點;論文符合研究重點者,列為優先徵選對象。

    四、獎助名額及獎金:
    (一) 名額:每年博士生一名、碩士生二名。實際名額以評審結果為準。
    (二) 獎金:博士生每名新台幣(下同)六萬元,碩士生每名三萬元。

    五、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間:申請辦法及申請期間,本會將於官方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告之。申請人應於本會公告之申請期間內(以郵戳為憑),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妥如附件所示文件(即申請表、身份證明、指導教授推薦書及論文計畫書等),裝訂成冊,一式五份,並提供電子檔光碟一張,掛號郵寄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收(請於信封註明:「申請碩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獎助」之字樣)。

    六、審查方式:
    (一) 審查時間:本會於徵選期間截止後兩個月內完成資格及實質二階段審查。評審結果將公布於本會官方網站,並分別函知獲獎助者。
    (二) 資格審查:本會就徵選資格是否相符、徵選資料是否齊備、論文計畫是否與獎助範圍相關、已否獲有其他經費獎(補)助等事項進行初審。資料有不齊備者,本會得視情況通知補正。
    (三) 實質審查:由本會執行長指定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獎助審查委員會,就論文計畫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並提出建議名單及其理由,交由執行長核定。
    徵選人對審查及核定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七、獎助給付:
    (一) 獎助金分兩期給付,每期給付獎助金額的二分之一。
    (二) 第一期款:獲獎助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二週內,檢附領據向本會申請後給付。
    (三) 第二期款:獲獎助者應於論文口試通過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學位證明及論文(紙本十份及光碟乙份)向本會申請後給付。
    (四) 第二及三項之領據,內應載明論文題目、金額、領款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或居留證)及戶籍與通訊地址,並親自簽名其上。
    (五) 獲獎助者逾第二及三項之期限未辦理申請者,視同放棄。

    八、獎助標示:
    獲獎助之論文應於論文目錄前之適當頁面註明:「本論文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碩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獎助」等字樣。

    九、權利義務:
    (一) 依本辦法獎助之論文,其著作權仍歸獲獎助者所有。獲獎助者須保證論文係自己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有侵害或違反,獲獎助者應自行負責,概與本會無涉。
    (二) 獲獎助者同意無償授予本會得不限地域、時間,以公開展示、公開傳輸、散布或重製其論文之全部或一部於本會之刊物或網站之權利,本會無需另付授權費用。此授權同意不得撤銷,否則本會得廢止獎助資格,並追繳已給付之獎助金額。
    (三) 本會辦理發行刊物或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時,獲獎助者有受本會邀請投稿及發表獲獎助論文之義務。

    十、取消獎助:
    本會發現獲獎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取消獎助。獎助金已給付者,並得追還其獎助金額:
    (一) 於核定獎助後,未經本會同意而變更論文題目或研究計畫者。
    (二) 論文獲其他經費獎(補)助者。
    (三) 論文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違反法令者。
    (四) 未於接獲獎助通知後一定期間內(碩士三年、博士五年)完成論文口試者。前開期限,得經獎助審查委員會核准後延展一年。

    十一、附則: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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