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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

發佈日期:2022/12/30

  • 志願服務作業要點
  • 本會94年9月26日第20次法規專門委員會討論
    本會95年5月11日第10次法規專門委員會決議修訂
    本會100年10月28日第3屆第20次董事會決議增訂第9點、第10點
    本會105年08月26日第5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法規名稱(原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志願服務管理要點)及全文11點
    本會111年7月29日第7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4點
    本會111年12月30日第7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4點及增訂附表


    一、為妥善管理、運用志願服務人力,宣導法律扶助精神,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使接受服務之民眾,感受熱情、親切且持續性的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年滿十八歲,具服務熱忱,願運用餘暇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經本會認為適當者,得擔任本會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

    三、本會各處室或分會(以下稱需用單位)得自行或聯合招募志工。
    需用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志願服務計畫,報請執行長核定;因業務需要修正時,亦同。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含年度志工需求人次、招募、訓練、管理、運用、志願服務項目、需用交通費及誤餐費數額等項目。

    四、應徵者應填寫志願服務意願表,經需用單位面試合格,並參加志工說明會,始得至需用單位提供服務。
    需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完成訓練者由本會發給志願服務證,並協助向司法院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前項基礎及特殊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詳附表。各需用單位得依個別需求增加特殊教育訓練課程項目與時數。
    第二項志願服務證由本會製發及管理,其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
    志工應依其所學、專長、能力等因素,安排適合之服務項目及時數。

    五、志工應配合需用單位各項活動之辦理,並依照排定之服務時間,按規定簽到、退;因故未能提供服務時,應事先請假或請其他志工代班。
    志工進行服務時應穿著需用單位提供之背心,俾利民眾辨識。

    六、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服務之教育訓練。
    (二)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 依據服務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服務。
    (四) 獲得進行服務之必要資訊。
    (五)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六) 從事服務時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七、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 遵守本會及需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 參與需用單位所提供之志工教育訓練。
    (四)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 妥善保管需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八、需用單位應定期依志工之服務績效,就表現績優者,給予表揚。
    半年內服務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經需用單位評估核可者,得參與需用單位所舉辦之志工聚餐、營隊等相關活動。

    九、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需用單位提請執行長予以解用:
    (一)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影響本會形象或聲譽。
    (二)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
    (三) 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
    (四) 違反志工倫理,情節重大。
    前項被解用之志工,其志願服務證應予收回。

    十、本會每年應依本要點規定編列預算,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並得補助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事項所生之必要交通費及誤餐費。
    前項必要交通費及誤餐費之補助,每人每日不得逾新台幣肆佰元。

    十一、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志工教育訓練課程表
     
    課程類別 課程總時數(小時) 課程名稱 課程時數(小時)
    基礎教育訓練 6 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 2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
    特殊教育訓練 10 法扶成立與歷史介紹 0.5
    法扶業務單位介紹、各類服務綜合說明 2
    法扶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 0.5
    法扶現場與電話服務標準禮儀示範教學 1
    法扶志願服務工作實習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