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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6/12/30

  • 專職律師分案及案件數折算要點
  • 本會95年1月20日第1屆第22次董事會決議
    本會105年9月30日第5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法規名稱(原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各分會專職律師分案要點)及全文10點
    本會105年12月30日第5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一點


    一、本要點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聘任及考核辦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及分會指派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承辦案件,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且在總扶助案件數百分之二十以內為限:
    (一)確保法律扶助順利推展之案件。
    (二)提高法律扶助品質之案件。
    (三)偏遠地區實際需求之案件。
    (四)急迫性之案件。
    (五)其他需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辦理之特殊案件。

    三、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之派案,應經執行長或其指定之人指派之。
    前項指派,應考量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之專業性、工作量及派案公平性等因素。

    四、准予扶助之案件,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經執行長同意,指派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與扶助律師共同辦理之。

    五、經指派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辦理之案件,該案件他造之一方,向本會及分會申請扶助時,不得再指派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辦理。

    六、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到職未滿一年者,應承辦之扶助案件數依到職月份比例計算。在職期間因留停、經選送出國研習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受指派案件者,於原因消滅後,依月分比例計算應承辦之扶助案件數。
    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兼辦行政業務者,經執行長同意後,依其所兼辦行政業務之比例計算每年應承辦之扶助案件數。

    七、本要點所稱之扶助案件係指扶助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案件。
    下列案件應折算並得合併計算之:
    (一)法律諮詢案件以十六件折算一件扶助案件。
    (二)法律文件撰擬案件以七件折算一件扶助案件。
    (三)認罪協商程序案件以四件折算一件扶助案件。
    (四)調解、和解之代理案件以四件折算一件扶助案件。
    (五)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案件依據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以時數換算基數,並以二十五個基數折算一件扶助案件。
    (六)承辦執行長指派之研究專案,其研究時數依據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比照法律諮詢案件換算基數,並以二十五個基數,即研究五十個時數折算一件扶助案件。
    前項第一至第四款之案件案情複雜者,得經執行長核可決定調整折算件數之比例。

    八、扶助案件因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數過多,或案情重大複雜者,經執行長核可,以四十個工作時數折算一件扶助案件。

    九、專職律師、候補專職律師每年受指派承辦之扶助案件數,應檢附評核表送執行長核定後陳報董事會。

    十、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