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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關作業

發佈日期:2017/04/28

  • 債權憑證管理標準作業流程
  • 本會103年1月24日第4屆第11次董事會決議訂定
    本會106年4月28日第5屆第1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3、6、7、8、9點


    一、為加強本會債權憑證之管理,確保本會權益,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本作業流程所稱債權憑證,係指經本會聲請民事執行或行政執行後,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所發給之憑證(下稱債證)。

    三、取得債證後之處理程序
    (一)本會或分會辦理強制執行業務之承辦人員(下稱承辦人員)取得債證後,應先核對債證內容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即時聲請更正。
    (二)債證內容經核對無誤後,承辦人員應依取得順序編立流水編號並登載於債證控管表(下稱控管表),另以債證影本歸四金或催收卷。
    (三)承辦人員應填寫會辦單連同債證正本,送交執行長或分會執行秘書指定之專責保管人員(下稱保管人員)集中保管並登載於債證保管清冊。
    (四)保管人員應將會辦單及債證影本送交會計人員核對並列帳。
    (五)會計人員於帳務處理完畢後,應將會辦單交還承辦人員歸四金或催收卷。

    四、承辦人員應定期調查債務人財產
    (一)承辦人員知悉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時,應聲請再予執行敬啟行。
    (二)承辦人員至少每二年應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查知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時,應聲請再予執行。
    (三)如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查得財產不具執行實益時,仍須確認該債權之消滅時效何時屆滿,如發現時效已不足一年,即應聲請換發債證。

    五、取得新債證後之處理程序
    (一)因再予執行或聲請換發債證而取得新債證時,仍應依三之程序辦理。
    (二)新債證應另編流水編號,控管表上新舊債證之流水編號應相互勾稽。

    六、債證註銷程序
    (一)註銷原因:債權因全額受償或免予追償者,應辦理債證註銷。
    (二)註銷流程
    1.承辦人員於債證有得註銷原因時,分別報經執行長、分會執行秘書核准後,於控管表登載註銷原因。
    2.承辦人員應填寫會辦單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保管人員於債證保管清冊及債證正本上註記已註銷。
    3.保管人員應將會辦單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會計人員辦理帳務處理。
    4.會計人員於帳務處理完畢後,應將會辦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交還承辦人員歸四金或催收卷。

    七、分會應按季回報控管表及債證保管清冊予本會業務處,本會業務處亦得隨時查核。

    八、本作業流程應編製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九、本作業流程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