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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費用核銷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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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日期:2018/04/13

  • 107年4月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會計處製表:

    序號 訴訟及必要費用類型 應備文件 注意事項
    1 閱卷費 收據
    1. 閱卷費總計超過2,000元時,始可請款超出2,000元部分之閱卷費。
    2. 抬頭可向閱卷室要求開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2 法院繳納款項
    (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借提費等)
    1. 法院公文或書類(證明為扶助案件且具必要性)
    2. 法院官方收據正本(紅單)
    1. 收據之繳款人應記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墊付」。
    2. 如係至便利商店繳費者,請於繳費後向案件繫屬法院索取紅單。
    3 政府機關規費 收據 收據上有時會顯示實際繳費者(如律師或助理)為繳款人,請律師注意提醒開具收據的承辦人員,收據上請打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4 電子謄本申請費
    1. 電子交易憑證
    2. 此筆費用歸屬月份之電信帳單影本
     
    5 公示送達登報費
    1. 法院公文或書類(證明係法院要求登報)
    2. 登報報紙
    3. 收據
    1. 登報報紙以正本為佳,無法提供時可用影本代之。
    2. 收據上註記法院繫屬案號或受扶助人姓名為佳。
    6 跨區/離島交通費
    1. 交通票據
    2. 自行開車者請參右欄
    1. 收據抬頭可為搭乘人姓名。
    2. 若係自行開車辦理跨區案件,類推適用本會內規,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每公里得按當月一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九五無鉛汽油每公升牌告價格十分之一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核銷表格請參「附件1-律師交通費申請單」

    7 離島住宿費 住宿收據或發票 收據或發票抬頭應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統編99624605。
    8 鑑定費 一般原則
    1. 法院公文或書類(證明為扶助案件且具必要性)
    2. 鑑定單位開立之收據
    收據或發票抬頭應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統編99624605。
    須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單位為之鑑定超過兩萬元部分
    1. 鑑定人開立統一發票者,毋須扣繳所得稅10%。
    2. 鑑定費用收據非屬發票者,費用額超過兩萬元基金會需代扣繳所得稅10%。

    ※如認鑑定費用金額過高,無法先行代墊時,請向分會承辦人聯繫申請預支。

    9 軍警人員差旅費
    1. 法院公文或書類(證明為扶助案件且具必要性)
    2. 領款人簽名的領據或官方憑證
    1. 上開領據須註記法院繫屬案號。
    2. 如領據未註記法院案號,須提供案情相關文件供參。
    10 通譯費或翻譯費 發票或收據
    1. 開立發票,抬頭請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統編為99624605。
    2. 開立收據者,須取得翻譯人的稅籍申報資料。
    ※個人税籍申報資料:身分證字號、姓名、戶籍地址
    ※公司行號營業所稅籍申報資料:統編,公司名稱、營業地址

    特別提醒

    1. 序號2之「法院繳納款項」應註記「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墊付」,係依「附件2-司法院秘書長98年3月11日祕台廳民一字第0980005805號函」辦理。
    2. 律師如使用多元化繳費作業後,書記官依「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多元化繳費作業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應將「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收執聯交付或寄送當事人。如律師未收到,請逕洽承辦股書記官索取。
    3. 憑證抬頭原則應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但因為實際上操作實務,例外接受受扶助人名字為憑證抬頭,但請避免以律師姓名為憑證抬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