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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資訊
  • 「介紹兒童律師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有的角色」扶助律師教育訓練(2022年10月29日/新竹分會)
  • 發佈日期:2022/10/03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一項規定安置兒童及少年之要件,而緊急安置後之繼續安置,需向法院聲請;安置事件之相對人之一即為被安置之兒童或少年,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有形成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據此,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故安置事件中有程序能力之兒童及少年應於程序中有充份表達意見之權利,而於安置事件中代表兒童及少年之律師究應為何角色?應如何與兒童及少年溝通?有何義務?於安置事件中應如何論述及主張?本會特邀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許翠玲庭長,分享其豐富之實務經驗。

    本次教育訓練資訊如下: 

    一、主辦單位: 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

    二、課程名稱:介紹兒童律師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有的角色

    三、課程時間:111年10月29日(週六)09時30分至12時30分。

    四、課程方式:實體與線上

    五、實體課程地點&地址: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會館4樓(新竹縣竹北市成功16街37號)

    六、參加人員:

    • 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全體會員。(新竹律師公會會員亦可向公會報名)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扶助律師、審查委員暨工作同仁(以新竹分會扶助律師優先,如有餘額開放予他分會扶助律師)

    七、報名方式、聯絡窗口及電話等:

    1. 一律採網路報名制(請點擊藍色超連結),報名截止日111年10月20日,若報名期限截止前報名人數已額滿即停止報名 (實體限額25人,線上限額70人,是否報名成功,另以電子郵件通知;線上課程部份本會於課程三天前,發送視訊連結及教育訓練講義電子檔至律師填寫之電子信箱,如律師未收到電子郵件,再煩請來電確認。)
    2. 聯繫窗口:新竹分會-田靜怡專員 (03-525-9882分機205,viviantst@laf.org.tw)       

    八、課程流程:

    時間 內容 講者
    09:00-09:25 報到  
    09:25-09:30 開場致詞 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 魏翠亭理事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 陳恩民會長
    09:30-12:30
    (11:00休息15分鐘)
    介紹兒童律師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有的角色 許翠玲 庭長
    • 現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長
    • 學歷: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交通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畢業、台大博士班肄業;華盛頓大學、柏克萊大學暑期學分進修。
    • 經歷:曾經擔任桃園、新北、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新北、新竹、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新竹地方法院刑庭庭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