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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件省視社會問題 了解個案背後故事】優良扶助律師-凃秀蕊律師

發佈日期:2015/10/08

  • 【從案件省視社會問題 了解個案背後故事】優良扶助律師-凃秀蕊律師
  • 文/修淑芬 口述/凃秀蕊律師、阿嚴(化名)

    人生還是應該一步一腳印,一旦起了貪念,就會陷入網羅,瞬間賺很多錢的事情通常存在諸多陷阱……

    凃秀蕊律師專長婦女家事及不動產相關案件。民國76年開始執業,在那個年代,女律師較為罕見,台灣社會的婦女權益意識正逐漸起步,女性普遍在職場面臨同工不同酬及單身條款的不平等待遇,婦女在家庭和工作職場權益長期受到漠視,凃秀蕊與一群女律師檢視當時社會男女不平等的問題,積極推動男女工作平等權、民法親屬篇修正等重大議題,在台灣婦女權益推動的歷史扉頁上,凃秀蕊為重要角色之一。

    凃秀蕊原以為自己會成為老師,之所以走向律師這一行,源起於哥哥的推薦與鼓勵。哥哥在政治大學地政系唸書,認識了一位法律系學長,經常分享法律可以如何實際幫助個案當事人,個案也如何影響法律的變遷與發展,哥哥覺得法律是一門自助助人的專業學科,也有相當社會地位及經濟收入,遂鼓勵妹妹專攻法律,貢獻社會。自從於75年考取律師執照,凃秀蕊回顧長達28年的執業生涯,因為幫民眾打官司,看盡了世間事,因人性糾葛所衍生出的社會難題,也讓身為律師的她感到沉重。

    案例印象深刻 一念之間纏訟10餘年

    聖經說:「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這個案件就是因為當事人起了貪念,想要一夜翻身賺大錢,一念之間做出了錯誤判斷,從此捲入長達十幾年的訴訟,給自己的人生帶來重大改變與影響。

    一名職業軍人退伍之後想要創業,投入房屋仲介業,機緣認識了被告的姐姐,被告誇稱名下有5棟房子和土地,宣稱正在籌辦一個大型博覽會,到處募集資金,遊說退伍軍人參與投資,保證獲利還本好幾倍,由於被告親戚多位也加入投資計畫,退伍軍人誤信所言不假,為了多賺一些錢,除了投入所有退休金,還向親朋好友借調了1500萬元給被告,被告親友們也在借款合約書上簽名蓋章,分別開了1千萬元、500萬元的本票,後來東窗事發,牽扯出本票是否偽造的問題。

    這個案件轉由凃秀蕊承辦時,已經纏訟10餘年。案件表面看起來很單純,似乎僅是本票真偽的問題,但問題牽涉到當初的借款過程,被告親戚們到底有無親自蓋章,本票的真實性受到質疑。再者,被告雖以籌辦理由借錢,設定了抵押擔保,但退伍軍人後來發現自己被排在很後面的序位,根本拿不到錢。

    人生還是應該一步一腳印,一旦起了貪念,就會陷入網羅,瞬間賺很多錢的事情通常存在諸多陷阱。退伍軍人原本期待短期致富,孰料一夜之間背負了巨債,只好賣掉省吃儉用買來的房子償債,又為了討回被詐騙的款項,遭到對方親友提告侵入民宅、搶奪等罪名。

    這個案子主要牽涉到一個法律問題,這個票據債權到底存不存在?事隔久遠,當初被告姊姊有沒有在場,退伍軍人說有,姊姊卻又提出公司打卡記錄,證明人不在場,諸多法律舉證的細節增添了本案的複雜度,加上之前民事、刑事官司纏訟10餘年,對方律師也很認真,提出很多不利我方的證據,過程中需要去找出很多理由來反駁,雙方法律攻防戰打得熾熱。

    再者,一、二審法官各有不同見解,案情表面上看起來是法律見解的問題,凃秀蕊原以為二審會順利贏得官司,但實際辦案時,卻相當複雜、費時費力,過程中對方親屬也提出證明自己也是遭到被告的陷害,這讓法官陷入兩難,無法確定到底對方親屬知情或不知情,幸運的是,凃秀蕊最後打贏了官司。案子最終有了令人滿意的結果,凃秀蕊很安慰,但她也認為律師辦案不能只著眼於案件眼前的爭議,同時也要去檢視當事人過去10年發生的前因後果等種種細節,才能夠協助釐清其所遭遇到的法律問題,這個案件耗費龐大心力,幸好成功幫助當事人爭取到應有的權益,這也讓凃秀蕊感嘆不懂法律確實比較吃虧,人生十年耗損在官司上,還好訴訟贏了,否則人生該如何重新站起來? 

    從離婚案件省思當前家庭社會問題

    凃秀蕊歷年在法扶會服務的案件,以婚姻、子女親權、子女扶養、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家事案件為主。近幾年篤信基督教,也讓凃秀蕊開始去反省放寬法定離婚要件所造成的影響,離婚變得愈來愈容易,離婚率逐年升高,離婚形成家庭破碎,是否更加造成國家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呢?

    放寬離婚的法定要件確實有助於一些婚姻品質不好的案件,在服務家事案件的過程中,凃秀蕊卻也看到離婚如何造成下一代的傷害與問題,她認為每一個家庭都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是穩定社會安定的基礎,家庭破碎了,安定失衡,社會出現諸多失序現象,所以她對於分居制度、多元家庭等採取比較保留的態度。

    曾經她經手一個法扶會委託的離婚案件,先生無情、狠心、不負責任。先生婚後工作不順利,辭職在家裡打電動,妻子苦口婆心,鼓勵先生重新振作,但婆婆偏袒兒子,認為媳婦管過頭,婆媳之間關係緊張,先生不願意幫忙負擔孩子們的生活費,太太只好白天把幼子寄放娘家,獨自賺錢養家。

    由於天天往返接送孩子,過於疲勞,太太希望搬家到離娘家近一點的地方,先生不願意,太太只好帶著兩個孩子在外租屋。沒想到先生竟然向法院提出離婚告訴,告妻子惡意離棄、離家出走,主張兩人分居已久,無法再維持婚姻,這個案件在女方提出先生不負擔生活費的證據之後,達成調解離婚,孩子監護權歸妻子所有,先生要負擔兩個孩子每月4萬元生活費。

    沒想到,先生不願意固定支付孩子們的生活費,就在女方提出強制執行時,竟發現在達成調解離婚之後的一個月,先生辦理認養了一個小孩,原來先生早在還有婚姻關係期間有了外遇,生了一個小孩,於是女方向先生及外遇對象提告通姦罪、相姦罪,並同時發現先生其實名下有一棟位於外縣市的房產,先生在離婚後4個月賣掉,於是一併提告損害債權。

    法院最後判決通姦罪、損害債權有罪成立,由於先生外遇對象辯解自己不知道先生已婚,而女方這邊也無法蒐集到明確證據,證明這位第三者其實知情,相姦罪不起訴處分確定。因為知道了先生與外遇對象一起經營餐廳(餐廳以公司名義登記),為了強制執行,聲請查封前夫於餐廳出資額,請鑑定公司去鑑定時,餐廳沒有營運,鑑定公司鑑價為負債賠錢狀態,凃律師為了瞭解餐廳真正營運狀況,曾和她的先生私下當客人去吃飯,連續數天明查暗訪證明餐廳的營運狀況不錯,再申請鑑定公司重行鑑定。可惜該前夫於餐廳股份因無人想買,女方也無意承受,另外聲請拍賣假扣押之另一棟房子持分,也因為持分複雜不容易拍賣,女方也無意承受,執行無效果,孩子生活費依舊必須由女方獨立負擔。

    一個看似簡單的離婚官司,希望要求父親履行為人父母的基本責任,竟也衍生出如此多的案中案,讓凃秀蕊感嘆人性的無情與殘忍。

    遇見凃律師 有如落難大海的浮木

    民國93年法扶會剛成立,凃秀蕊即已開始承接法扶案件,關鍵在她認同法扶理念,沒有經濟能力的當事人想要聘請律師是有困難的,只有法扶才能夠確保經濟弱勢者的法律權益,實踐正義,這是她加入扶助律師的主因,希望透過法律專業來服務需要法律的人,是凃秀蕊的重要信念。

    一名與凃秀蕊相處過的受扶助民眾阿嚴(化名)表示,凃律師和藹親切,辦案態度不同於諸多律師充滿了職業倦怠感,忽略個案的個人感受,只專注在案情上。凃律師在他人生最慘淡的時候出現,凃律師是他這輩子重要的貴人之一,當年若非凃律師提供法律專業,又給予精神上的支持,有如落難大海中的一塊浮木,支撐著他走過訴訟艱難的時刻,扭轉了下半生,若案情沒有好的結果,此刻的他將無法想像人生如何能夠有前進的動力。

    這次獲評為優良扶助律師,凃秀蕊謙虛表示很榮幸也意外,她很開心得獎等於肯定其事務所辦案的品質。辦案時,她極為重視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培養,身為扶助律師要秉持一向專業辦案的態度與處理原則,才能與當事人建立互信互重的基礎,執業迄今28年,她與當事人的合作始終很不錯。

    凃秀蕊非常信任法扶,法扶是自律的團體,建立有內部監督機制,執行效率佳,難能可貴的是,法扶不斷保持調整與改變,她要給與每一位工作人員大大的肯定,法扶的工作很辛苦,同仁犧牲奉獻,若非有傑出的人才,一個組織很難10年不間斷持續在進步之中。
    凃秀蕊表示,法扶會的努力求進,外界都看見了。未來律師評鑑制度也將朝往更精緻化的調整,這是有必要性的,她相信法扶會在監督扶助律師辦案品質方面可以做得更好,讓民眾享受不打折扣的法律服務。
    若要投入扶助律師的行列,凃秀蕊提醒必須要能夠認同法扶的理念,不宜只是為了接案而來,這樣的理念會有問題,可能連帶影響辦案時的態度。惟有理念正確,態度才會正確。尤其接案是長長久久的事情,對小型事務所而言,案件來源其實就是來自於每次辦案累積下來的資源。辦案品質牽涉到未來還可不可以接到案件,因此經營案件要細水長流。

    她也鼓勵年輕後進透過案件以熟悉法院的處理模式,透過辦案可以更熟稔法條,累積該領域的相關知識與常識。而且最重要的是,身為扶助律師要具備使命感,確實考量到當事人的未來,不是只有處理案件本身而已,也不要為了累積辦案經驗而來,好像把當事人當成練習的對象,當成一個未來的階梯,這樣的出發點不值得鼓勵。

    優良扶助律師小檔案-凃秀蕊律師

    大立法律代書聯合事務所主持律師

    執業律師(自民國76年迄今)

    台北市政府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義務律師(自民國87年迄今)

    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自民國102年迄今)

    現代婦女基金會受暴婦女法律扶助委員會委員(自民國87年迄今)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暨審查委員(自民國93年迄今,出任覆議委員後仍擔任扶助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扶助律師暨審查委員(自民國96年迄今)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覆議委員(自民國97年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