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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不只是20,18不只是18

發佈日期:2015/10/09

  • 20不只是20,18不只是18
  • 文/黃旭田(律師)

    一、為什麼要修法降低年齡門檻?

    近來,大家都注意到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以下簡稱台少盟)等團體倡議將「選舉權」門檻降至18歲,如果從現行法律來看,的確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依法有被選舉之權」,那麼,要降低年齡是不是要修憲?修憲會不會很難?在回答「修憲難不難」以前,也許要先問「為什麼要修法降低年齡門檻」?

     

    二、現行法律制度,有關「年齡」的規定異常分歧

    其實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有關「年齡」的規定非常分歧,略述如下:

    (一)選舉權:滿20歲、被選舉權:滿23歲(憲法§130)

    (二)成年:滿20歲(民法§12)

    (三)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民法§13I)、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未滿20歲,民法§13Ⅱ),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民法§13Ⅲ)

    (四)結婚能力:

    1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民法§980)

    2未成年人結婚,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981)

    (五)欠缺結婚能力而結婚之法律效果:

    1違反§980者,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雙方均已成年,或已懷胎者不得撤銷之(民法§989)

    2違反§981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知悉已逾六個月,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之(民法§990)

    (六)參與公司,成為股東之能力:

    1有限公司股東需有行為能力(20歲)始可被選任為董事(公司法§108I),反面言之,未成年者可成為非董事之其他股東

    2無行為能力人或未成年人(未滿20歲)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法§128Ⅱ),反面言之,公司成立後可成為股東

    (七)未滿15歲未成年人作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保險法§107I、§135):

    1死亡給付在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

    2被保險人死亡時未滿15歲者:退還保費或返還帳戶價值

    (八)成為合作社社員之資格:

    1年滿20歲

    2未滿20歲而有行為能力者(合作社法§11)

    (九)刑事責任能力:

    1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刑法§18I)

    2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18Ⅱ)

    3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18Ⅲ)

    (十)「少年」

    1本法稱「少年」者,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2)

    2受刑人未滿18歲者,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監獄行刑法§3I)

    3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

    (十一)人民團體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人民團體法僅規定人民團體「發起人」須年滿20歲(人民團體法§8Ⅱ),但並未規定會員的年齡資格,解釋上未成年人之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十二)犯罪被害人認定:人口販運防制法:(二)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法§21)

    (十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請汽車學習駕駛證者須年滿18歲(§57),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包括普通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執照,須年滿18歲(§60(一)1)

    (十四)應考試:年滿18歲(公務人員考試法§7)

    (十五)不得吸菸: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菸害防制法§12I)

    (十六)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吸菸、飲酒、嚼檳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31)

    三、現行法律制度明顯存在矛盾

    依照上述各該法律規定,最大的問題在於滿18歲而未滿20歲的人,其法律上處於極為矛盾之地位

    (一)首先,如果我們認為滿18歲而未滿20歲係不夠成熟,尚不足以賦予「成年」此一地位,那我們如何解釋年滿18歲即可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應考試」,也可以成為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董事以外的股東或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二)其次,如果我們認為「未成年」代表心智不夠成熟,判斷力不足,要加強保護,那為什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只保障18歲以下者?菸害防制法為何同樣只限制18歲以下不能吸菸?難道同樣未成年而18歲以上之人就比較不需受保護?

    (三)既然我們認為滿18歲未滿20歲已有獨立的社會生活能力,而允許其考駕照,甚至滿18歲之人犯罪時,在刑法上我們認為滿18歲之人有完全責任能力;換言之,我們要求其完全的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這樣的「能力」都被肯定,卻不承認其正常生活的能力(完全行為能力)豈不怪哉?

    四、現行法存在對國人權利保障有重大風險

      目前世界各國幾乎都把「成年」的年齡標準訂為18歲,美國有些州甚至下修至17歲,奧地利及英國屬地澤西島甚至降為16歲,我國民法主要仿效的德國,其民法也在1974年將「成年人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在目前世界潮流下,台灣是極少數將「成年」訂為滿20歲的國家,連大陸的民法通則都是以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甚至規定「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11條),難怪台灣的下一代普遍被認為競爭力不如同年齡的大陸下一代,因為我們政府就認為滿18歲未滿20歲是「未成年」,而彼岸政府則認為他們「已成年」。

      在目前滿20歲為成年的台灣制度下,當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年輕人與外國同年齡人從事經濟活動時,台灣的年輕人受限於未成年,無法獨立為法律行為,可能因此喪失許多經濟活動的機會。因為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上,行為能力係依「本國法」,換言之,一個台灣年輕的未成年人到國外遊學或打工,因為未滿20歲,恐怕是寸步難行,與其他國家滿18歲的年輕人相較,真的完全無法競爭!而究其原因竟然是因為我們的法律把他的手腳綁起來了。

      即使是在國內,成年與否的界線訂在20歲也非常令人困擾,因為目前大多數年輕人都會唸大學,變成大一、大二學生通常未成年,但大一、大二的選課甚至租屋住宿,許多時候是年輕人自己決定的,如果父母親動不動就可以表示不同意,恐怕學校行政會一團混亂!

      尤其現在有愈來愈多的直升機父母,如果這些直升機父母要求學校「事事都要通知法定代理人」,學校恐怕會招架不住!

      事實上學校如果一定要遵守法令,將會變成學校裡面那些事要通知學生父母,每一個學生都不一樣!因為同一班學生每一個人「成年」的時間都不一樣!請問學校該怎麼辦?

    五、十八歲成年才合理

        實際上目前台灣以18歲作為可否為一定行為之界限的法律不少,包括保護性格濃厚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乃至承擔刑事責任的刑法均屬之,甚至應考試的公務人員考試法更有趣,若依現制公務人員不必是成年人,將會產生「未成年的公務員」,試問私經濟活動需要父母為意思補充,這些未成年的公務員卻可以「獨立」行使公權力,這樣合理嗎?

        又例如考駕照也是規定18歲,經營商業活動、參與人民團體也不要求成年(只是不能擔任發起人),更不要說結婚的年齡更低,如果對照不斷高漲的「離婚率」,為何沒有人質疑結婚年齡應該要調高?如果國家允許未滿20歲的男女只要年滿18歲、16歲就可以結婚(雖然年齡未達時父母事前有同意權,事後有撤銷權,但一旦懷孕就沒輒了!),未何不允許滿18歲的年輕人獨立為私經濟活動,甚至行使公民權。

        總之,對比我們現行大多數法律制度,相較於20歲,18歲恐怕才是多數立法者判斷年輕人能否獨立的標準!

    六、讓滿十八歲的年輕人「成年」並取得選舉權,較符合世代正義

        大家都知道目前政府宣稱國債有五兆餘元,但實際上加上隱藏性債務,國債其實有二十餘兆元,這些債務都是由全民負擔,但不可諱言,愈年輕的世代要負擔愈大、承擔愈久,我們實在不應該剝奪這些年輕世代的權利,畢竟有承擔責任就應該有權利發聲表示意見。

        社會上老、壯世代的福利明明就是要下一個世代、下兩個世代買單,都已經「債留子孫」了,至少應該讓他們及早加入討論,大家一起來面對,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

    七、修憲很難嗎?

        由上述的分析,本文認為無論由比較法的觀點,法體系論的比對,乃至世代正義的角度,將民法上的成年及憲法的選舉權降至滿18歲顯然較為合理,剩下來的問題就要回到「修憲很難嗎?」其實「中華民國憲法」從民國80年到94年,14年間共制定及修訂「增修條文」7次,即使扣除其中一次違憲失效,至少有6次增訂、修正,你說修憲難不難?事在人為,為與不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