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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為弱勢債務人留一條生路

發佈日期:2015/10/13

  • 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為弱勢債務人留一條生路
  • 文/黃千芸(法扶會法務處律師)

    壹、前言

        為因應民國97年4月11日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之施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本會)自97年2月起開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法律扶助專案」(下稱本專案),提供債務人法律專業協助。消債條例施行後,債務人知悉自己的債務終於可以獲得解決,滿懷希望,於是本會各地分會湧入高達2萬3千多名申請債務清理協助之申請人,而符合本會資力標準,准予扶助之案件更高達1萬餘件,詎料,當時法院態度過於保守,致更生通過率及清算免責率均低到10%以下,讓滿懷希望之債務人心情又再度陷入谷底,隔年度來會申請消債法律扶助之民眾驟減至僅有幾千件。

         101年消債條例大幅修正,修正重點包括「更生通過條件由『公允』改為『盡力清償』、「奢侈浪費不免責的範圍縮小」、「除協商外得請求有公正第三人的調解程序」等,又燃起了債務人一絲希望,因此,101年本會之申請案件又稍微提升。近年來,法院態度不再趨於保守,不僅更生通過認可比例提升至6成,清算免責率也達4成,甚至連債務人之債務清償比例也從5成降至1、2成,對債務人來說,實在是大好消息。

        由於法院態度已經與消債條例剛開始施行時有所不同,惟消債案件由本會扶助律師協助比例卻僅占法院所有消債案件量之四分之一,可見有諸多債務人仍未向本會尋求扶助,甚為可惜。為使更多債務人獲得本會協助、提升本會之消債扶助案件申請量,本會自102年10月起邀請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卡債自救會顧問及成員一同參與本會每月定期召開之專案會議,建立本會與NGO團體之溝通平台,針對新法修正後之律師教育訓練及債務人說明會如何辦理、加強宣傳等問題進行討論。
    貳、消債專案進度與最新規劃。

    一、無資力認定標準修正,增加每月可處分收入之可扣除項目
       本會102年12月董事會通過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係為回應立法院及諸多民間團體對於本會無資力認定標準應具彈性之殷切期盼,經檢討現行認定標準後,遂提出增加收入可扣除項目及回復部分扶助之修正草案。司法院於民國103年4月7日以院台廳司四字第1030009693號函准予核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全文,其中第4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家庭人口每月支出或收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自第一項所列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中扣除:一、全家共同居住房屋或雖非共同居住,因具正當原因而需在外租屋之合理租金。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之扣押款項或因更生方案或債務清償方案平均每月應清償金額。三、營業成本。四、職業所需動產貸款。五、就學貸款。六、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扶助每月擬清償之金額。七、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八、因申請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或經濟狀況顯較艱困等其情可憫,不扣除該收入或支出顯然違背法律扶助目的。」,由此規定可知,特別針對消債案件部分,本會無資力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增加可扣除項目:「因更生方案或債務清償方案平均每月應清償金額。」以及「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扶助每月擬清償之金額。」,藉由增加此二款可扣除項目,可望提高消債案件之准予扶助量。

    二、放寬消債律師資格
        消債條例是律師考試所不考之科目,在學校更非必修課程,因此,許多律師根本未上過消債條例相關課程。透過本會之消債教育訓練,讓律師實際承辦案件後,對消債條例逐漸熟悉,即可幫助更多需要幫助之債務人,況且,消債案件所涉法律爭議不複雜,事實整理及釐清較為繁雜,債務人本身心理狀態脆弱、表達及自理能力較薄弱,消債扶助律師辦理案件時,需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耐心,以同理心之方式,處理此類案件,實與律師是否具備熱情有關,而與律師資歷深淺與否無涉。由於消債案件處理上繁雜,許多扶助律師辦理過後即不再願意承接此類案件,讓本會近年來消債扶助律師人數驟減,常發生分會難以派案之困境,確有研擬放寬消債扶助律師資格之必要。
        本會103年2月董事會通過之指派扶助律師作業要點第2點第3項規定,董事會得視特定扶助案件類型之特性及需求,彈性調整扶助律師擔任該類法律扶助工作之資格條件,不受前二項之限制(擔任扶助律師需有兩年律師執業年資之限制)。為因應未來大量案件,提高消債律師之處理量,本會乃規劃放寬消債扶助律師資格,並於同年3月份董事會通過,放寬擔任本會消債案件扶助律師之資格條件,不限執業滿二年之扶助律師,未滿二年之執業律師欲承接消債案件,僅要參加過本會、律師公會、法院等辦理之消債律師教育訓練達6小時以上,並加入本會建立之消債案件扶助律師溝通平台即可辦理消債案件,而成立溝通平台的目的為透過平台,讓新進消債扶助律師辦理時遇到問題時,均可透過平台發問,其問題可立刻獲得解決,確保受扶助人權益。新進扶助律師辦理之第一件辦理之消債案件結案後,經分會長查核通過,即可一年承接最多12件消債案件。

    三、製作律師諮詢之標準作業流程供參
        由於債務人與一般案件之申請人有諸多之不同,其積欠大量債務、遭債權人催債,心理狀態極為脆弱,或有走投無路走上自殺一途者,或有罹患憂鬱症,好不容易鼓起勇氣尋求協助者,為免打擊其信心,諮詢律師需更具備同理心,替債務人進行心理建設,先處理債務人之心理情緒,去同理他的處境,讓他知道活下去比還債更重要,並適時給予鼓勵及希望。針對消債案件與一般案件之不同,本會專職律師依據其專業之辦案經驗,經消債專案會議討論後,設計出如下之標準作業流程,提供律師諮詢時參考使用:

    (一)替債務人進行心理建設:
    1.感謝債務人申請法扶,並贊許其面對債務的勇氣。
    2.強調卡債問題可透過法律程序處理,無論如何均比不嘗試好。

    (二)了解債務人背景狀況: 
    1.債務人本人從事何工作?住哪裡、跟誰一起住?與家人相處情況?
    2.債務人家人的情況(包括是否知悉債務人的債務問題、是否支持債務人等)。
    3.是否曾遭受催債?因應方式為何?
    4.為何想解決卡債問題?

    (三)了解債務人負債原因:
    1.何時辦第一張信用卡、現金卡?繳交狀況如何?
    2.何時開始繳交最低還款金額?原因為何?
    3.何時開始完全繳不出來?原因為何?
    4.債務總金額與債權人(是否有非金融機構債權人)
    5.是否曾協商?狀況如何?

    (四)解釋消債法律程序:
    1.簡單解釋消債法律程序:協商、調解、更生、清算。
    2.確認債務人個別事項(如清算職業限制、收入是否穩定、年齡等)。
    3.建議債務人循何程序解決。

    四、簡化案件概述單
        本會現行債務清理案件概述單高達18頁,該表單複雜之設計不僅造成諮詢律師之困擾,亦造成申請人申請時,心理之忐忑不安不僅無法獲得同理及解除,又隨即遭諮詢律師疲勞式、質詢問話方式詢問案件概述單內容,而感到不舒服、緊張、焦慮,因此,本會定期召開之消債專案會議,與外部委員討論後,擬出新案件概述單內容如下,未來律師諮詢時即可先以同理方式與申請人建立出信任關係後,再就與扶助案件准駁與否有關之必要問題詢問:

    (一)目前債務狀況(債權人數、大約的債權金額),為什麼欠債(欠債原因、開始負債的時間)?
    (二)是否曾經處理過債務?例如:與債權人協商、調解;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三)希望用何種方式解決債務問題(律師簡單說明協商、調解、更生、清算程序)?
    (四)參考當事人家庭資力狀況並考量當事人之主觀意願,給予程序之建議。

    五、審查委員注意事項
        目前消債條例已經施行6年,諮詢律師在短短時間內,僅看過申請人所提供不完備之資料,實難對申請人應走何種債務清理程序下立即之判斷,且在諸多類型,仍留有模糊空間,不見得申請人即無路可走。為免審查委員在資料不足的情形下,駁回有准予扶助空間的案件,本會專案會議討論後,認為排除下述情形外,原則上審查委員均應為准予扶助之決定:
    (一)申請人於申請本會扶助前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且其月平均營業額逾二十萬元(消債條例第2條)。
    (二)申請人經法院依破產法宣告破產進行中。
    (三)申請人經法院依破產法裁定許可和解進行中。 
        再者,本會依據律師辦案經驗,就容易被誤解之情形,歸納出下列審查委員注意事項,以供律師們參考使用:
    (一)更生方案並無成數限制,不要因為債務人清償比例過低即不予扶助,亦即縱使債務人清償債務之成數只能使各債權人受償額達其債權額1%以上者,亦應准予扶助。
    (二) 縱使債務人聲請清算有不免責事由,仍應准予扶助。
    (三) 下列兩種情形,審查委員仍應作成准予扶助決定:
       1.債務人之前已經聲請清算,且遭法院裁定清算不免責者,惟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41、142條規定之情形時,律師可協助其聲請免責。
       2.下述狀況,律師可考慮協助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1)債務人曾聲請更生、清算,嗣債務人又撤回聲請。
      (2)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是清算,曾遭法院以程序裁定駁回之情形。
      (3)在債務人之債務增加(債權人變多)之類有情事變更情形。
    (四)銀行所開立之履行協商條件並無困難,但債務人不同意協商,想聲請更生時,審查委員亦應作成准予扶助之決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可供參酌)。
    (五)聲請更生,不以債務人具備固定還款能力為必要,亦即聲請人是否具備固定之還款能力,僅係法院或債權人就其更生方案是否為認可或可決,是縱使債務人無固定之還款能力,想聲請更生,亦應准予扶助(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12號;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7號)。
    (六)債務人曾經協商或調解成立者,但是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者,審查委員仍應作成准予更生或清算決定:該「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履行協商有困難之事由」不問係發生於前置協商成立時或成立後均符合要件;此外,如依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即推定具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消債條例第75條規定可供參酌)。
    (七)其他注意事項:
      1.請審查委員提醒債務人若有下列狀況可能無法聲請更生:債務人所負擔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逾1200萬元(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
      2.債務人若未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債務人之債權人均非金融機構,而是資產管理公司、一般民間債權人等等情形時),債務人可以直接聲請更生、清算,毋庸先行聲請協商或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反面推論)。
      3.前置協商後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履行有困難,原則上債務人可以直接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但如有「當事人有再調解之意願」、「當事人協商係於法律增訂調解程序之前」、「當事人協商資料已遺失、未留存,且毀諾已有一定時日」情形者,宜建議向法院聲請調解。
      4.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應依具體生活狀況個別認定,不應以政府機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認定標準。
      5.選擇更生程序非優先於清算程序,此兩種乃兩個不同之選擇,如債務人不符合更生要件,亦可考慮走清算程序。
      6.債務人曾於95年間依照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或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照本條例第151條之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且協商成立,無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者,此情形雖然無法聲請更生,但可以建議申請人走協商或調解程序。
     7. 債務人無不能清償債務或無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情形仍有聲請協商、調解之可能。

    六、103年度全台巡迴之律師教育訓練及債務人說明會活動
        消債專案開辦時,申請案件量爆多,惟當時法院態度保守,認可更生方案以及清算免責比例不高,所以漸漸的有意願來會申請扶助之債務人減少,惟近年法院態度已經大幅放寬,對債務人來說可說是一大福音。因此,本會與全國律師聯合會、各地方律師公會合作,分別於桃園、高雄、台中、台南、台北、嘉義、新竹、彰化、屏東、台東辦理10場消債律師教育訓練,由消債委員會委員、本會訓練之消債種子律師擔任講師,區分協商、調解、更生、清算,不同階段講授,上課的對象為所有律師(不分年資),以更新律師對新修正消債條例及實務現況之認識,並增加更多新進願意承辦消債案件之扶助律師。另辦理10場債務人說明會,說明會除有簡單消債條例概念說明外,另有分組座談時間,以一組8到10人方式,由分組律師帶領,讓債務人將自己所遇到的債務問題提出發問,透過說明會方式,希望可以讓更多債務人獲得本會法律協助。
        今年度已經於3~6月間分別在台北、桃園、台中、高雄舉辦律師教育訓練及債務人說明會,均已圓滿結束,並吸引了新進消債扶助律師加入,而在每場債務人說明會辦理過後,當地分會隨即湧入大量民眾申請債務清理協助,可見債務人說明會確有成效。
        活動預告:近期將於7月12日下午在台南、9月13日下午在嘉義、10月4日下午在新竹、12月6日下午在彰化辦理債務人說明會。並於6月28日上午在台南、7月19日上午在台北、8月9日上午在嘉義、9月13日上午在新竹、11月8日上午在彰化辦理律師教育訓練,歡迎大家踴躍參加,詳情請見本會官網活動訊息(http://laf.org.tw)。

    七、有關消債專案回歸一般之相關規劃
        消債條例於97年4月11日施行,本會即規劃專案以辦理本條例所帶來之債務清理需求。原專案內容係為因應消債條例新上路,為免申請扶助人數過多,影響一般案件之業務,乃以專案辦理之方式執行。惟本專案施行迄今案件量已逐漸減少,故原以專案辦理之原因已有改變。再以考量消債案件本質上即屬法律扶助施行範圍,已無另為特殊規劃之情事,故本會大致朝下列方向規劃,將消債專案回歸以一般業務作業方式受理:
    (一)    法律諮詢及案件申請
        原專案內容考量申請案件量過多,乃規劃駐點或分會受理申請,不論申請人申請扶助種類為協商、更生或清算代理,一律須先經過法律諮詢。因目前情事已有變更,爰不再為如此規畫。原專案內容規劃諮詢律師一律先審查案情並進行法律諮詢,如其有申請扶助之需求,再確認案件是否顯無理由,如非顯無理由再進行全戶資力審查。若來會諮詢之民眾無申請扶助之需求,或案件顯無理由,則進行簡式資力審查並以法律諮詢結案。申請人不得自行書面申請協商、更生或清算代理之扶助,分會原則上只能受理由法律諮詢律師轉送的案件。因案件量逐漸減少,已可回歸一般業務之處理方式,即申請法律諮詢直接進行簡式資力審查並提供法律諮詢,申請協商調解、更生或清算代理直接進行資力及案情審查,並視審查結果進行指派律師或通知駁回等後勤作業。
    (二)    審查
    1.專案原規劃諮詢律師原則上就是辦理案件的扶助律師,但運作迄今發現,如諮詢律師無承辦其所諮詢案件的意願,可能會用法律諮詢的方式結案,根本不會進入審查。因此日後將改為與一般案件相同,由審查委員直接來審理消債案件,審查委員不得辦理其所審查之案件,希望避免在前端有過多法律諮詢結案的情形。
    2.目前專案審查決定係有五個扶助事項:協商程序代理,若協商不成立則更生程序代理;協商程序代理,若協商不成立則清算程序代理以及單純准予更生、清算程序代理以及非典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之撰狀。回歸一般後,審查決定擬一律改成准予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代理,至於擇用哪一程序,將交由接案之扶助律師透過與受扶助人深度面談後,視個案狀況以其最佳利益確定進行之程序。

    叁、未來之展望
        因消債案件承辦過程繁瑣,且目前酬金給付方式係依照每一個扶助案件具體辦理完成的扶助程度核實給付,雖然律師已經在前階段完成大量準備工作,卻因為後階段債務人不願意繼續辦理而導致無法辦理完成的案件只能領取相當低的酬金,相對於一般案件之酬金偏低,致消債專案開辦迄今,許多扶助律師表示不願意承接本會之消債案件,未來消債案件的律師酬金有再進行調整之必要,此乃本會亟待努力之目標,而目前本會已經研擬修正酬金計付辦法、酬金計付表,待本會董事會通過、司法院核定後,可望提高消債律師酬金,以促使更多律師願意辦理本會之消債案件。而今年度本會透過放寬擔任消債律師資格、全台巡迴律師教育訓練,希望可以招募更多熱血消債扶助律師,一起為債務人經濟生活重建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