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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環境汙染事件談台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危機

發佈日期:2015/10/14

  • 由環境汙染事件談台灣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危機
  • 文/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

    前言

    台灣每年約有2,200萬噸事業廢棄物;每年約有1,800萬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佔事業廢棄物總量達82%),例如營建土每年產生量約有2,600萬到4,000萬立方、鋼鐵業的爐渣中鋼一年就會產出400萬噸;電弧爐爐渣有160萬噸、焚化爐底渣每年有85萬噸…等等可說是形形色色。其中有最終填埋需求的,每年竟只有大約500萬至800萬立方。所以事業廢棄物以再利用名義搖身一變成為產品,散佈於我們生活中,又因龐大的數量難以百分之百的再利用,所以農地、魚塭成為最佳去處。歐盟爐渣再利用對品質監控原則上規定自我監督,但同時需有外在監督系統,透過受認可的檢驗單位監督,而台灣至今不但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鬆散,也未建立完善的外部稽查制度。

    環保署卻於2013年提出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的計畫,認為這是在追求資源循環的社會,先以最大的可能回收再利用廢棄物;經過無害化及安定化後,不能恢復原來產品性質而再利用的廢棄物,其最終再利用的方式,以先進國家的經驗,就是用對環境衝擊最小的填海造島方式,結合既有商港或工業區發展計畫,來創造新生國土及海岸線,而達到零廢棄的效果。但環保署規劃填海造陸物質草案中共計19種,19種概括式的物質例如有機性汙泥、無機性汙泥、汙泥混合物、爐渣、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等,不但是定義不清,填海造陸其實就是把海洋當事業廢棄物掩埋場。

     

    世紀之毒戴奧辛

    1995年,聯合國環境署呼籲全球應針對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採取必要行動,而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定義為「存在或堆積於動植物體內、在自然環境中長期循環的對人類有害的化學物質」。2004年5月17日公約正式生效,戴奧辛是首批列管12種持久性有機汙染物質之一。
       1961年至1971年越戰間,美軍在越南投灑了1,900萬升的橙色落葉劑。橙色落葉劑含一級致癌物質戴奧辛,目前越南有一百多萬人遭受著戴奧辛後遺症的煎熬。居民主要症狀有皮膚產生氯痤瘡、糖尿病、致癌、孕婦生出畸形兒、腦性麻痺等後代,同時越南有十萬名畸形兒受到戴奧辛的毒害。
      1969年,位於台南市鹿耳門溪畔的台鹼安順廠開始生產五氯酚鈉,五氯酚鈉亦含有戴奧辛,戴奧辛汙染了海水蓄水池、鹿耳門溪、竹筏港溪的底泥,經由食物鏈導致該地有近二千人受到戴奧辛的毒害,台灣一般人血液戴奧辛含量均質約為20皮克,至少有360人血液戴奧辛超過64皮克,而長期在竹筏港溪捕魚的楊姓婦人血液戴奧辛竟高達 951皮克。目前中石化先編列了16.5億進行汙染整治,但同時政府亦編列9年18億的人道照護經費用於照顧受害居民。

    2009年高雄縣大寮鄉新厝路養鴨場發生戴奧辛鴨事件,多達9千隻的戴奧辛鴨全數被撲殺。一般鴨子大約養4.5個月可販售,新厝路養鴨場鴨子只養3個月,環保署環檢所檢測報告顯示該養鴨場兩件鴨肉戴奧辛含量分別為4.05及11.2皮克/克脂肪,超過衛生署規定的2皮克/克脂肪。台灣土壤戴奧辛管制標準規定為1000pg-TEQ/g,養鴨場表土戴奧辛含量檢測值為88pg-TEQ/g,遠低於土壤戴奧辛管制標準,卻養出戴奧辛鴨。

     

    事業廢棄物毒殤大地

    台南社大環境小組近年來舉發與協助調查的環境汙染事件彙整如圖一。

     

    現將其中幾場代表性汙染事件陳述如下:

    一、林邊戴奧辛汙染事件

    1996年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收受中國鋼鐵公司與唐榮公司生產的鋼碴(轉爐石、高爐石、合金鋼碴、不銹鋼碴)欲埋於屏東縣林邊鄉二高出口附近;15位地主的農、漁用地上,面積高達6公頃高度3公尺。地勇公司向高雄市環保局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轉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997年4月核准,既開始進行運送與回填工作。因在地居民檢舉,1999年4月環保署與在地環保局進行採樣檢驗報告,除PH超過法定值12.5外,其餘皆合格。2013年經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調查發現該場址後端回填的爐渣夾帶電弧爐煉鋼集塵灰,集塵灰含戴奧辛與各種重金屬屬有毒事業廢棄物。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向高雄地檢署檢舉,全案高雄地檢署調查中。

    事件疑點:

    1.爐渣填於屏東縣林邊鄉為何地勇公司向高雄市環保局申請,而非屏東縣環保局?

    2.環保署為何允許爐渣填於屏東縣林邊鄉的農、漁塭地?

    3. 1999年環保爭議始末與檢測相關資料,為何屏東縣環保局遺失該批檔案?

    4. 為何爐渣會夾帶電弧爐煉鋼含戴奧辛與各種重金屬屬有毒事業廢棄物集塵灰?

    5.清除責任在地勇、地主或他方?而環保署是核准單位,是否應付監督責任?

    6.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現場指揮以怪手開挖,發現埋有電弧爐爐渣粉末,環保署督察大隊竟不作戴奧辛總量檢測,但經台南社大送驗分析,發現其戴奧辛含量為103 pg-TEQ/g,含戴奧辛集塵灰屬於有毒廢棄物,為何在環境現場會被檢測出?

    業者將有毒廢棄物集塵灰稀釋在爐渣中,突顯環保署管控不利,更重要的是如何追究責任?

     

    二、台塑石灰汙染事件

    2012年媒體經常報導,在雲林縣林內鄉、四湖鄉林厝段魚塭台西鄉養殖專業區、口湖鄉埔南村、田中鎮和北斗鎮的交界、彰化縣芳苑鄉新寶村……等等地區,不斷傳出魚塭遭六輕傾倒副產品石灰,引起當地養殖戶的集體抗議事件。

    台塑燃燒石油焦會產生二氧化硫(SO2),故需以石灰石來進行脫硫吸收,因而產生石灰事業廢棄物。台塑公司將石油焦高溫氧化裝置(CFB)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申請再利用,相關產出量及產品登記情形如下:(一)飛灰:每月約21,000公噸,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混合石膏」登記為產品;(二)底灰:每月約8,400公噸,雲林縣政府於91年以「副產石灰」登記為產品。但石灰屬強鹼性有汙染環境之虞。

    環保署2012年11月19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第四條規定經登記產品或副產品,但已失去市場價值,或有長期違法貯存或棄置之虞,或有汙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主管機關得認定為廢棄資源。雲林縣府以此為法源,於2012年11月22日公布「雲林縣高溫氧化裝置產物混合石膏、副產石灰及水化石膏管制要點」,限制六輕副產石灰外運,此要點規範台塑公司不論以「廢棄物」清運或以「產品」販售,都須向雲林縣環保局申請外運去處,並提供收受端的營運量及處理量;運送車輛須裝置具備全球衛星定位或行車記錄功能的即時追蹤系統。同時為避免流向不明或濫倒,收受單位僅限混凝土廠、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但不得作為掩埋場覆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但不得再批發;公共工程限作為級配粒料基、底層;成品僅能作為石膏製品、水泥製品、輕質磚成品。雲林縣政府亦重申嚴禁任何業者、民眾假借以土壤改良名義將未經摻配之副產石灰回填於農地及魚塭等,致使喪失土地之功能。
        2013年1月24日台南市地檢署與台南市環保局發現台塑石灰非法進入台南市土資場,同時台南社大環境小組於真理大學附近一處大面積魚塭,發現正在回填石灰,數量相當驚人,根據田野訪談發現近,近三個月日夜不斷有大卡車進出,現場更有怪手、推土機配合作業,石灰完成傾倒推平後,再做表層覆土以掩蓋真相。事件經台南地檢署調查,台塑石灰以每噸2元賣給業者,再私下補助業者處理費每噸650元,台塑是遊走法律邊緣,對土地是實質的傷害。

    事件疑點:

    1、雲林縣政府環保局如上所述,已制定管制要點,欲從源頭監控台塑公司,規定運出廠前須申請外運去處,申報對方公司營運量及處理量,為何台塑六輕石灰還會出現在台南市土資場?

    2、土資場應暫存的應是乾淨土壤,為何會有事業廢棄物?

    3、台塑宣稱其產品PH值檢測低於12.5,然台南市環保局現場檢測石灰其PH值高達12.7,依法是否應被認定為有毒事業廢物?

    4、台塑集團事後宣稱該產品已賣出,不願承擔清除責任,這是台灣企業家的本土精神嗎?

    5、『農漁用地零汙染 』,環保署應嚴禁以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物質回填於農漁用地或經與土壤攪拌後作為農漁用地的客土。

    三、苗栗造橋黑土事件

    吳太河住在造橋鄉豐湖村牛欄湖段的山坡地,2009年開始,山頭上被傾倒大量可疑黑土,2009年發生首次崩塌,2011年12月29日再次崩塌,掩沒了吳太河700坪的牛舍。其間台南社大環境小組檢測該批黑土發現銅、鉻都超過土壤管制標準,但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採樣檢測後說都沒有問題。問題的核心是環保局把黑土當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產品有機肥,採樣後故意不檢測重金屬的總量,只做溶出實驗,所以環保局宣稱檢驗合格。然有機質肥料重金屬含量應符合「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有機質肥料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這標準是以重金屬總量當標準,其標準比土壤管制標準更嚴緊(表一),顯然環保局與農委會在認定上有嚴重缺失。

    表一:有機農業灌溉水質及土壤、有機質肥料之重金屬容許量標準


    備註:土壤砷及汞為全量,其餘為0.1N HCl抽出量。

    2010年8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廢止該地的堆肥登記證,2010年12月12日苗栗縣環保局廢止該地的再利用登記檢核,同時台南社大環境小組在苗栗共發現5個存堆置場址。這些黑土來自晉豪農業生技企業社,負責人為洪欽祥先生,其經營禽畜糞廢棄物處理廠,每年免費處理81場畜牧場之廢棄物及後龍鎮、竹南鎮之廚餘,合計約24,000噸,製造品質良好的有機質肥料,提高環境保護及廢棄資源再生利用之效益,2007年還榮獲經典神農獎。

    四、台61線

    台61線從台南大學七股新校區預定地至將軍鄉長達13公里被業者以爐渣取代土方回填,爐渣1噸不到5塊錢,業者卻以1噸188塊向公路局領取回填土方,但我們追蹤此案竟然發現有集塵灰藏在其中。同時發現有多處水域長期與電弧爐渣直接接觸。

    事件疑點:

    1.該施工廠商其位於南26線,施工當時的預拌場地,為何被我們發現有集塵灰粉末?

    2.歐盟規定電弧爐渣不得與水直接接觸,爐渣再利用對品質監控原則上規定自我監督,但同時需有外在監督系統,透過受認可的檢驗單位監督,環保署為何至今對事業廢棄物不建立完善的外部稽查制度呢?

    五、彰化大肚溪口

    1998年,台灣第六大河川的大肚溪(全長116公里,流域面積達3,062平方公里,又名烏溪),由於出海口生態豐富,而為農委會公告為「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面積達4,136公頃。但隨著公共工程台61線公路的建設,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遂成為電弧爐煉鋼業爐渣與集塵灰任意棄置的場所。

    台灣電弧爐煉鋼業大部份以廢鋼為原料,由於廢鋼來源複雜,同時常夾雜如烤漆、塑膠、橡膠等物質,故電弧爐煉鋼的集塵灰易含有超量的戴奧辛與重金屬(約佔25%重量百分比),所以電弧爐煉鋼的集塵灰被環保署規範為有毒廢棄物。
        2011年2月環保團體檢舉台61線162K與台17線間大肚溪河口沿岸彰化縣端之潮間帶,發現遭棄置的營建廢棄物、集塵灰與爐渣等有害事業廢棄物。4月 7日本人又於台北召開記者會,公佈集塵灰檢測數據,確認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然而大量含有超量的戴奧辛與重金屬的集塵灰漲潮時被泡在水中,變成底泥的一部份,水漫流入後方的魚塭,但退潮時;水又從後方的魚塭急流而下,像小瀑布沖刷著集塵灰,由此可知每天必有戴奧辛溶入大肚溪。同時戴奧辛與重金屬不但汙染大肚溪;也汙染了附近的花生田。
        我們檢舉後強烈要求環保署應秉持專業,立即先將泡水的集塵灰作緊急挖除。而環保署的回應:「會持續積極督導協助彰化縣環保局辦理相關清除處理作業,並已要求三河局要盡速清除」。但事發經過6個月,集塵灰還是泡在水裡。     2011年9月,才由三河局進行緊急處理,然因榮工中區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儲存空間不足只移入773公噸,剩下893公噸集塵灰以太空包裝滿後;竟置於大肚溪口高灘地,漲潮時太空包還是泡在水裡。經向監察院反應2012年8月太空包才完全被移除。但台南社大環境小組前往調查,發現並未清除乾淨。這事件告訴我們環保署與相關單位對電弧爐煉鋼業所產生的有毒廢棄物集塵灰疏於管理與稽查於前;確認為有毒廢棄物非法棄置後,竟毫無危機處理能力,一個戴奧辛嚴重汙染區域緊急處理竟需18個月。

    六、北門魚塭

    不鏽鋼電弧爐爐渣已修法規定只能用於當水泥添加劑,北門附近魚塭以不鏽鋼爐渣來鋪路、當土方來回填與築堤,然不鏽鋼爐渣含鉻;依法不得用於農、漁用地,當問題發生時政府為何無法要求業者負責?導致相信政府的農、漁民變成無辜的受害者。而經濟部工業局、農委會、環保署為何從不做宣導教育?

    七、關廟山區

    2011年12月台南社大環境小組接獲龍崎民眾檢舉,指山區新設一資源回收再處理廠,砂石車進出,堆置大量外貌如砂石的廢棄物。台南社大環境小組多次調查發現該場地每小時大概有幾十部砂石車載運爐渣進入廠區,而且只進不出,很明顯被棄置在山谷之中,沿著廠區周邊掉落的砂石進行儀器快篩,發現重金屬鉻(Cr)含量竟高達12,800毫克/公斤 (土壤管制標準是250毫克/公斤),立即向台南地檢署檢舉。

     2012年2月13日環檢警進入聯合搜索,發現該廠超限利用,除要求移除改善,也將追查爐渣流向。華懋科技公司為爐渣再利用公司,上網公告爐渣再利用量為4.6萬公噸,該公司汙染事件被舉發後,實際堆置在廠區外爐渣高達54.5萬噸,同時該公司明顯違反在台南環保局環評審查會時的承諾,既該公司所有生產前後的爐渣;全部會存放於廠房室內空間。此事件除突顯環保署平常稽查不力外,更突顯環保署無法掌控爐渣再利用的總量。

    迷失的填海造陸政策

    環保署為了解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無處可去之困境,於2013年欲提出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的計畫,然而環保署規劃中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填海造陸計畫是否妥善?是否安全?

    個人對環保署廢棄物填海造陸計畫質疑如下:

    1.在尚未建立台灣沿海環境基礎資料庫與進行相關生態研究調查,環保署如何絕對確定對於沿海海洋環境與生態沒有任何影響?

    2.填海造陸因是人工構造海堤,凸出於海岸會產生凸堤效應,會阻擋原先沿岸流與影響海岸漂沙之路徑,導致漂沙平衡機制遭會受破壞,而這些效應難道不用評估嗎?

    3.環保署說以安定廢棄資源物取代抽砂填海,同時創造新陸地。然真實的台灣是在莫拉克颱風過後有12億噸的沙石不知何去何從?

    4.環保署說效法日本大板灣進行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然日本東京灣、大板灣皆屬於內灣地形,台灣並無相似之地理條件。

    5.台灣現今事業廢棄物清理與再利用管理以合法再利用掩蓋堆置、掩埋之實的案例經常發生。同時環保署連基本緊急處理能力都喪失,以大肚溪口含戴奧辛有毒廢棄物緊急處理為例,經1年處理,並未處理乾淨,環保署有可能可以嚴謹管理「海上掩埋場」嗎?

    6.環保署說效法先進國家進行填海造陸,環保署對外宣稱『安定、無毒』,然環保署規劃中的『有機性汙泥、無機性汙泥、汙泥混合物、爐渣、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在日本都屬『管理型』而非是『安定型』。再以日本焚化爐底渣為例;焚化爐底渣再利用時須符合土壤環境基準,而台灣焚化爐底渣為何重金屬含量可以超過我國土壤管制標準?

     7.環保署規劃填海造陸的物質中共計19種概括式的物質,例如有機性汙泥、無機性汙泥、汙泥混合物、爐渣、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等,不但是定義不清,簡直是包山包海的事業廢棄物將被應用於填海造陸,我們的海洋安全嗎?

    2012年6月28日「對環境資源部的期望」第一次討論會議之會議紀要中,學者更大剌剌的主張為達產業規模,政府應檢討適度開放循環資源(廢棄物)進口品目與數量,以活絡國內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經濟成長。顯然學者在事業廢棄物的最後去處認知上與真實的台灣有很大差距,顯然我們並沒有從二仁溪廢五金汙染事件中學到教訓與反省,如果台灣島一方面處理來自世界各地事業廢棄物(資源物),一方面以填海造陸去處理沒有去處的事業廢棄物(資源物),實在可悲。

    產業政策新思維

    考麥克‧布朗嘉(Michael Braungart)提出的「從搖籃到搖籃」的概念,破除從末端「減少汙染、減少破壞」的舊式思維。不再是一點一滴彌補工業革命的傷害,而是邁向「下一波工業革命」(Next Industrial Revolution),新的工業系統必須謙卑地向大自然學習,學習大自然把所有東西都變回養分,回歸土壤重新成為資源。

    因此在產業結構上,必須大幅檢討台灣的產業政策,台灣是不是適合高耗能、高耗水、高汙染且產生大量廢棄物無處去的產業?轉換產業發展方向,除了企業自覺之外,政府法令與市場壓力也是扮演極重要的角色。如有新的開發計畫、擴廠計畫環評、環差審查等,應要求廠商提出具體廢棄物清理計畫,不能只用「由合法清除處理業者處理」這樣簡單的話語帶過。

    在民眾端,則持續落實生活廢棄物的分類回收,減少焚化爐的垃圾量。畢竟拉長時間,真正重要的應是源頭的垃圾減量,若只是繼續追求消耗未來的產業發展,興建一座一座的掩埋場,即使現在解決了廢棄物問題,源頭問題沒有解決,以後還會有無數相同的事件不斷發生,蓋再多的掩埋場,再多的填海計劃,都不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