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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立即扶助-為弱勢勞工爭取法律權益

發佈日期:2015/10/15

  •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為弱勢勞工爭取法律權益
  • 文/陳柏維(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專員)

    緣起

    考量僱傭關係下,相較於資方,勞工可獲得之法律協助資源,顯較弱勢,且勞工如遇職災、違法解雇等勞資糾紛,除頓失賴以維生的工作與收入外,亦難期待勞工短時間可重新進入職場或找到相同薪資水準的工作,在種種狀況不明之際,要求勞工自覓聘請律師的管道與金錢,對雇主提起訴訟,恐屬苛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簡稱勞委會)基於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責,為協助勞工遭遇勞資爭議,欲循司法途徑救濟時所面對的各項障礙,於98年2月25日訂定與頒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扶助勞工訴訟時所需的律師費用。

    為便利勞工申請各項扶助事項,並有效運用國家資源,普及各縣(市)法律扶助網絡,勞委會並於98年3月2日起,以行政委託方式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工作」(即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下簡稱勞工專案),使更多弱勢勞動者於面臨勞資爭議時,可得到適時法律扶助,發揮雙方保障弱勢勞動者之精神。

    另為因應100年度新勞動三法上路,勞委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授權,訂定「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明訂勞工遇勞資爭議時之各項扶助措施,基金會亦與勞委會約定,自100年9月19日起即依上開辦法執行勞工專案。

     

    專案內容

    一、專案範圍:

    (一)勞工因下列勞資爭議事件,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提起民事訴訟者:

    1.勞工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

    2.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3.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二)經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並以勞工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者。

    (三)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勞工或得為告訴之人,對雇主提起刑事告訴者。(限於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

     

    二、資力標準:

    過往勞工專案因未有資力限制,屢遭外界質疑月收入或資產過高之勞動階級也可獲得免費的律師協助,與法律扶助之精神不符。

    為回應各界之質疑,勞委會亦於扶助辦法中增訂專案資力門檻,自101年1月1日起,勞工申請時「個人」每月收入總計不得逾新台幣8萬元、資產不得逾新台幣3百萬元(但勞工名下之自住不動產可不記入),其標準與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大不相同。

    三、申請方式:

    勞工如遭遇相關勞資爭議,可先撥打法扶專線(02-6632-8282)預約就近之分會,並攜帶下列資料進行申請: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勞工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與相關釋明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之紀錄影本(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

    審查委員現場會詢問案件案情,並由委員會決定是否准予扶助。

     

    專案數據

    勞工專案開辦至今,已有12,281人次勞工來會尋求協助,獲得扶助法律書狀撰寫或訴訟代理的勞工則有10,128人,主要勞資爭議類型以「資遣費」占最大宗,其次則為「違法解僱」、「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爭議。專案各年度之案件量統計資料如下:(表一、表二)

    表一:勞工專案總案件量-依申請結果分

    備註:

    1.本表所列數據以申請編號為計算標準,一件申請編號若有重複案由者僅計入一次。

    2.本表所列98~100年度全部扶助及部分扶助案件數為已扣除移轉案件量後之數據,自101年度起,統計數據加入移轉分會案件量(即轉入、轉出分會之案件量皆列入數據計算)。

    3.本表不包含來會申請「法律諮詢」之勞工。

    表二:勞資爭議申請案件類型與比例

    備註:
    1、本表以申請案件經本會審查委員會做成之「審查決定」類型及案由做區分(不含覆議審查決定)。

    2、本表所列件數以案由為標準,一件申請編號若有兩個以上案由者(例如:違法解雇之案件常同時有資遣費之爭議)皆會顯示於本表上。

     

    另由專案准予扶助比例觀察,98年至100年度皆維持82%以上之高准予扶助比例(含全部及部分扶助),至101年度起,准予扶助比例明顯下降,是專案開辦以來,首次准予扶助比例低於80%,其原因可能係101年1月1日起,基金會已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5條規定,新增「勞工個人資力狀況」審查。另由駁回案件之駁回依據分析,因「逾勞工專案資力」予以駁回之案件,101年度共有136件、102年1月至5月共有40件,皆佔該年度駁回案件之第二大類型,可見勞委會新增專案資力門檻,確實排除部分資力顯然過高之勞工,過往專案屢遭外界批評有違法律扶助精神、濫用國家有限扶助資源之疑慮應可適度降低。(表三、表四)

     

    表三:勞工專案歷年准予扶助比例

    表四:勞工專案歷年駁回案件之駁回依據統計(100年度-102年度)

    專案成效

    一、歷年扶助案件量穩定成長、專案執行率極高

    專案開辦至今,98年至100年度案件量逐年成長,101年起案件量開始趨緩,每月來會申請扶助的勞工約240位,每月由基金會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扶助之勞工約為200位,由申請及扶助人數評估,較勞委會未委託基金會前,以「訴訟補助」方式自行辦理時,成長約28倍。另由專案執行率評估,歷年專案執行率皆達100%以上。可見藉由基金會普及於各縣(市)之法律扶助網絡,確實達到當初勞委會委託之目的,使更多弱勢勞工認識到勞工法律扶助措施,使其於面臨勞資爭議時,能使用此制度。

    二、確實達到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

    截至102年5月31日止,已結案案件計5,759件,由結案結果可知,約8成的扶助案件結果是對勞工是有利的(含全部勝訴判決、勝敗互見判決、與雇主達成和解、強制執行有效果等),估計可替扶助勞工爭取到約11億多元,平均而言,可為每位勞工爭取到約20萬元。由扶助結果可知,本專案確實達到「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

    三、勞工專案受扶助人對法律扶助基金會「整體滿意度」達90%以上

    勞委會為了解基金會辦理勞工專案的服務狀況,及申請勞工對勞工專案的意見,於100年度、101年度調查曾接受基金會服務且案件已結案之勞工名單,整體而言,接受過基金會扶助之勞工個案,100年度有90.4%民眾對分會整體服務表示滿意,101年度更提升到92.9%。

    從以上調查結果可知,基金會確實提供勞工便利的法律扶助申請管道,藉由制度化的作業及深具專業的分會同仁,提供勞工最專業與優質的法律扶助服務,最後由熱誠的扶助律師協助弱勢勞工爭取權益,將扶助力量最大化。

     

    結語與展望

    勞工專案是基金會第一個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的行政委託案,雙方資源的結合,已逐漸建構一張弱勢勞工的訴訟扶助安全網。過往勞工面對雇主違法對待,勞工或因經濟或法律知識的不足,難有管道取得適當的法律協助。勞工專案的成立,作為弱勢勞工遭遇勞資爭議時的堅強後盾,使其能獲得法律扶助,與雇主立於對等地位進行訴訟,爭取其應有權益,有其指標性意義。

    近來各界對於勞工專案亦有諸多建議與指教之處,基金會也致力於勞工案件扶助品質的提升,優化專案申請流程與作業品質,並持續辦理律師教育訓練及相關業務軟體、內部流程整合措施,期以回應各界對於勞工專案的期待,並幫助更多弱勢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