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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冤案成因介紹

發佈日期:2015/10/15

  • 美國冤案成因介紹
  • 文/金孟華 (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很多申冤的人雖然主張自己是冤枉的,卻往往說不清楚司法到底是怎麼冤枉了他。在當事人拿著自己的案件求助時,律師也有可能面臨不知道該從何處著手的困境,就算反覆看過卷證,也未必可以找得到施力點。在美國,冤案相關研究已漸趨成熟。美國著名的冤獄平反組織「無辜計畫」(The Innocence Project)透過DNA證據進行冤案的調查,從1992年發展至今(2013年6月),已成功為307位受刑人平反。在平反後,該組織回過頭來針對這些已確定為無辜的案件進行研究,繼而整理出數種重複出現的系統性錯誤。本文即擬對於美國無辜計畫所歸納出常見的冤獄成因進行介紹,希望這些外國經驗能夠供我國辯護律師參考,使我國實務工作者在處理潛在冤錯案件時,能夠藉由美國經驗而對於可能的問題點增加敏銳度。

    在架構上,本文選擇三種最常見的冤案成因進行介紹:證人誤認、可信度低的刑事鑑識證據以及錯誤自白。

     

    一、證人誤認問題

    首先是證人誤認的問題。美國「無辜計畫」針對因DNA證據獲得平反的案件進行統計後發現,有75%的冤錯案都涉及證人的錯誤指認。其中甚至有部分案例還涉及多數證人。也就是說,就算檢方能夠提出兩個以上的證人同時指認被告,也未必代表被告絕對是行為人。我們知道證人的記憶會隨著時間經過逐漸模糊,然而,會影響記憶的因素絕對不是只有時間而已。過去30年的科學研究顯示,人類的記憶充滿了不確定性,很容易受到各種外在因素的影響。

    例如,心理學研究發現,人們對於時間、距離的估計往往不甚準確。比方說,在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先請受試者觀看一個30秒的影片,隔兩天後,實驗人員詢問這些受試者影片時間大約多久,得到的平均數字竟高達147秒。在為數眾多的受試者當中,約僅有3%的受試者能夠正確估計影片長度。此外,對於距離的估計也有類似的問題,研究顯示,證人通常會低估距離。

    這兩種實驗結果顯示證人們常常會對自己的記憶過於樂觀。而時間與距離的估計正涉及了法院對於證人證詞可信度的判斷,由於證人對於自己的記憶過於樂觀,所以當被問到事情發生時的情境時,才會連帶地高估時間、低估距離。相同的道理也可以應用於證人對於案發當時光線明亮程度的評估,以及證人對於自己視力的自信等等。對於實務工作者來講,如何挑戰證人的自信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研究顯示,人們也容易錯估壓力對於記憶的影響。一般來講,我們認為證人遇到越反常的事件記憶就應該越清楚,但實際上不然。研究顯示,人們的記憶在壓力下很有可能受到扭曲。例如實驗中的受試者在受「低壓訊問」時,會比在受「高壓訊問」的情況下,更容易在嗣後正確地指認出訊問者。此外,實驗顯示,當訊問者身上攜帶著武器時,也很有可能會影響受試者的指認能力。

    美國曾有一個著名的案例就涉及壓力下的錯誤指認,該案是一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當時是一名年輕優秀的女大學生,她在遭受到侵犯時,努力地告訴自己應該要竭力記住行為人的樣貌以及身上的特徵,事後她指認了一名嫌犯,而法院也以證人的指認作為基礎成功地將該嫌犯定罪,並處無期徒刑。被告入監服刑後,警方發現有另一位受刑人在獄中向別人炫耀自己曾經性侵同一被害人,卻沒有被抓到。因此,程序重新開啟,被告獲得再審的機會。在再審程序中,被害人再度出庭作證,說自己從來沒有看過另一受刑人,她很肯定行為人就是原本的被告。該名被告因此再度被處以無期徒刑。11年後,新的DNA證據證明當時對其他人炫耀的該名受刑人才是真正的行為人。在DNA證據下,被告終於被釋放,而真正行為人也終於認罪。

    另一個可能影響證人記憶的來源是證人之間的互相汙染。研究發現,在有多數證人的情況下,一個證人的誤認,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其他證人的記憶。當證人對於自己的記憶不確定時,常常會引用「其他證人」的意見填補記憶上的空缺,並內化為自己的記憶。一旦經過內化的過程,被影響到的證人不會認為自己的記憶是受到他人的影響,相反地,他對於自身記憶的自信會更加提升。這或許也就是為什麼有一些冤錯案會涉及多數證人的記憶錯誤。

    除了上述的因素以外,對於證人記憶而言,最大宗的「汙染」來源莫過於警察在指認過程中的「協助」。在許多在冤錯案中,錯誤指認的證人其實都曾經在偵查中表示過自己「不是很確定」到底誰是行為人,但是這些證人在進入法庭作證時,卻都變得十分地有自信,這樣的轉折即是受到了警察有意無意的暗示的影響。例如,研究顯示,在指認過程中,若警察曾給予證人正面的、肯定的回應,即有可能大幅度地增加證人在審理程序中的自信。

    此外,單一指認、多次指認其實也都是暗示行為的不同態樣。所謂的單一指認是指警察只拿一張照片或只以一個嫌犯供證人指認。這種指認方式等於是告訴證人警察鎖定的嫌犯是誰,因此這種指認方式具有原生性的暗示因素存在,如今已被普遍認為是不可靠的指認方式。至於多次指認是指警察將嫌犯混於由不相干的人所組成的數個組合當中供證人指認。研究顯示,雖然每次指認嫌犯都混於不同的組合當中,但實際上,嫌犯重複出現於多次指認程序這件事本身就是一種暗示過程。因此,重複指認也會使得證人產生錯誤的自信。

    美國的無辜計畫還曾經處理過「當嫌犯還在警車後座時,警察就要求證人進行指認」、以及「在進行成列指認時,只有警察鎖定的嫌犯在外觀上有明顯差異」的案件,這種指認程序的本質上都具有強烈的暗示性,容易造成錯誤指認。

    上面簡單地介紹可能影響證人記憶的風險因素,目的在強調,在很多時候證人記憶其實是很不確定、很容易受到外在因素影響。因此,辯護律師應充分了解證人在記憶上的弱點,並且勇於挑戰證人證詞的可信度。實務上,辯護律師應該要盡量重建證人的目擊及指認過程,並且向法院指出這兩者中有哪些風險因素可能會影響到證人的記憶,以減低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二、 可信度低的刑事鑑識證據

    第二個要介紹的是刑事鑑識證據的可信度問題。辯護律師在面對科學證據的時候,不應該採取通盤接受的態度。以過去的經驗來看,就連可信度較高的指紋比對都有可能出錯,更遑論其他可信度更低的毛髮、工具痕跡、鞋印、胎痕、咬痕以及聲紋比對。

    近年來最有名的指紋比對錯誤案例,是發生在美國的Mayfield案。2004年3月11日,西班牙馬德里遭受恐怖炸彈攻擊,共造成191人死亡。警方在現場找到一個黑色袋子,裡面裝有疑似為引爆器的裝置,鑑識人員從該引爆器上成功找到了一枚指紋,並請求美國聯邦調查局幫忙比對。同年5月6日,聯邦調查局幹員在美國奧勒岡州逮捕了一個名為Brandon Mayfield的律師,主要依據為現場找到的指紋與Mayfield過去在當兵時所留下的指紋相符 。然而,在調查的過程中,西班牙警方竟也透過指紋比對,鎖定了一名阿爾及利亞籍嫌犯。聯邦調查局得知後,派了兩名局內的指紋專家前往西班牙進行溝通。兩名專家從西班牙回來後,承認指紋比對錯誤,並且決定釋放Mayfield 。2006年11月29日,美國政府與Mayfield和解,並同意支付200萬美元和解金 。

    指紋比對的基本原理在於每個人的指紋都具有特殊性,只要仔細觀察兩枚指紋上的細部特徵,就可認定這兩枚指紋的來源是否相同,以達到「個別化」的目的。這樣的設定本身並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認定的過程。例如在Mayfield案中,美國司法部的內部調查認為,造成誤判很大的因素是因為Mayfield的指紋與真正的嫌犯確實有諸多相似之處。報告指出,根據資深鑑識人員過去的經驗,只要有8點特徵以上相符,就代表來源為同一,因為畢其職業生涯,該鑑識人員沒有看過符合八點特徵卻仍分屬不同來源的例子。在本案中,現場採集到的指紋與Mayfield的指紋有10點以上相符,導致鑑識人員作了錯誤的判斷。

    這也就點出了所有比對技術的第一個共通缺陷:到目前為止,我們並無法很明確地說出到底要多少個特徵點相符,才能夠避免錯誤的個別化判斷。也就是說,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分屬兩個不同人的指紋到底可以類似到什麼樣的程度。相同的道理也可以套用到其他種類的比對技術上。例如,彈痕比對的基本原理在於子彈在槍支裡運動的過程中,會因為與槍支內部摩擦而產生工具痕跡,又因為每把槍內部經過磨損的程度都不同,因此會產生特殊性,繼而作為個別化的基礎。可是問題是,從來就沒有足夠的資料顯示兩個不同槍支所形成的工具痕跡,到底可以類似到什麼程度。換言之,我們基本上無法判斷究竟這些相似性是來自於同一把槍,還是說只是單純的巧合。

    再以鞋印比對舉例,以鞋印達成個別化的目的,其前提在於我們可以從鞋印上找到相當的特殊性。例如,在一個案件中,鑑識人員指出,被告的鞋子因被告走路的方式而具有某種形式的磨損,而該磨損剛好符合現場採集到的鞋印。然而,從來就沒有任何研究證實鞋子的磨損具有足以個別化之獨特性。相同的磨損態樣當然有可能在不同的人所穿的鞋上找到。不同的走路方式,當然也有可能在鞋子上形成類似的磨損。除非特殊性非常明確,我們很難確切地主張某鞋印就一定是來自於某個人。

    比對技術的第二個共通缺陷在於所謂的特徵點比對,皆涉及主觀判斷。例如,Mayfield案的調查報告就指出,在本案鑑識人員經比對後所發現的15處類似點中,其中的5點以事後客觀的角度來看,根本完全無法辨識。這代表不同的鑑識人員在檢驗同一對特徵點時,可能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結論。也因為特徵點的比對涉及主觀判斷,所以鑑識人員的偏見即可能影響比對結果。Mayfield案的事後調查發現,鑑識人員有可能陷入了一種「循環說理」的錯誤當中。所謂循環說理是指,鑑識人員先分析了資料庫中的指紋,再與現場採集到的指紋比較,導致鑑識人員受到資料庫指紋先入為主的影響,而在現場採集到的指紋中看到「不存在」的特徵。此外,心理學家透過實驗也觀察到認知錯誤的存在,學者Dror曾進行一項著名的實驗,該實驗邀請了6位指紋鑑定專家作為受試者。在受試者不知情的情況下,Dror請他們鑑定一些他們曾經判定為「不相符」的指紋樣本。不同的是,在實驗中,Dror把一些與案件有關的資訊告知受試者,例如指紋的來源已經自白、或是指紋的來源是目前警方的頭號嫌犯。實驗結果顯示,有17%的受試者轉變立場,將指紋樣本認定為「相符」,這代表了背景資訊確實會形成鑑識人員的偏見。

    除了鑑識技術本身的瑕疵以外,根據美國無辜計畫的研究,有一些本身可信度沒有問題的鑑識方法,卻可能因為鑑識人員沒有精準地說明鑑識結果而導致誤判。這種情況最著名的例子是血型鑑定(serology)。

    血型鑑定在70及80年代時是性侵害案件中很普遍的鑑定方法。血型鑑定技術本身具有科學上的可信度,當鑑識人員向陪審團說明一個人的血型是什麼時,我們大概可以很明確地知道世界上具有這個血型的人比例大約占多少。此外,血型鑑定也不涉及鑑識人員主觀上的判斷,不同的鑑識人員針對相同的樣本不會產生不同結論。但是儘管如此,還是有可能出錯。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Brandon Garrett就在他的書中提到,在性侵害案件中,被告在現場遺留的體液中常常混雜著被害人的體液,當兩個人的體液混雜時,當時的技術並沒有辦法將兩者分離。很多時候被害人血液中的特徵會掩蓋加害人的血液特徵,這時鑑識人員其實無法判斷他所採集到的樣本究竟是來自加害人還是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就算嫌犯的血型與樣本相符,也可能只是因為嫌犯與被害人的血型相同罷了。然而,過去有美國的案例顯示,鑑識人員在作證時會隱匿這項重要的資訊,繼而誤導陪審團作出錯誤的結論。

    辯護律師的角度來看,在面對科學證據時,最重要的一件事是不要害怕,大多數的律師都是傳統法律系出身,缺乏對於科學概念的基本認識。但是實際上很多鑑識技術本身的原理,並不是完全無法理解的。負責任的律師在遇到不熟悉的鑑識方法時,應設法去理解。大部分的鑑識技術都有其侷限性,律師應該要讓法官了解到,就算是在鑑識人員沒有犯錯的情況下,基本上所有的鑑識科學原則上都只是提供一個機率而已。律師在面對一些可信性較為不足的證據時,應該要勇於挑戰鑑識報告的方法與結論,不可將鑑識報告視為真理。

     

    三、 錯誤自白

    第三個常見的冤獄成因是錯誤自白。所謂的錯誤自白並不只是指經過刑求後的自白,美國的冤案研究發現,在沒有刑求的情況下受訊問者一樣有可能會自白。這種自白通常是經過長時間的高壓訊問,使得受訊問者產生精神疲憊,繼而順從訊問者的要求,以求儘速結束訊問,脫離高壓環境。至於訊問過程要多長才會對被訊問者產生足夠的壓力,端看個人承受壓力的能力而定,短則數小時,長則十幾小時皆有案例可循。在少數案例中,有些被訊問者甚至會在高壓訊問後,產生錯誤記憶,誤以為自己確實有為犯罪行為。

    錯誤自白有兩個特點,第一,我們通常會假設每個人都會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行動,一個理性的人不會因為被高壓訊問就選擇承認一個自己沒有作過的事情,尤其這件事情的後果非常嚴重時更是如此。第二個特點是其貌似可信的特質。很多時候被訊問者的自白中會透露許多只有犯罪行為人才有可能知道的資訊。綜合這兩個特點,一般人通常會無法相信一個無辜的人錯誤自白的可能性。

    但是錯誤自白確實會發生。根據Brandon Garrett教授的研究,在他所研究的250個錯誤判決中,有16%,也就是40件案件涉及錯誤自白。錯誤自白的經典案例是發生在維吉尼亞州諾佛克的一件殺人案。該案發生於1997年,被告Williams當時是一名海軍水手,同時是被害人的鄰居以及案件的報案人。警方只因為其他鄰居的猜測,就對Williams開始訊問,經過11小時的訊問後,William寫下了自白書,他承認他性侵且謀殺了被害人,且供稱他是用一隻鞋將被害人毆打致死。可是同一天驗屍報告出爐,報告結果指出被害人的死因是刀傷以及窒息,而非毆打。所以警方再次訊問Williams,Williams在訊問過後修正自己說法,向警方供稱自己是用刀刺死了被害人。嗣後,檢方以性侵及殺人罪將Williams起訴。五個月後,DNA鑑識報告出爐,結果顯示現場採集到的DNA證據與Williams不符。兩個月後,檢方認為,DNA證據不符不代表Williams沒有參與,而是因為Williams有共犯,因此開始訊問Williams在船上的室友Dick。Dick在經過訊問後,也承認犯行。根據他的說法,他是Williams的共犯,他們先性侵被害人,然後因為被害人持刀反抗,於是他們就合力用刀將被害人刺死。於是檢方便同樣以性侵以及殺人罪將Dick起訴。然而,又過了兩個月,DNA鑑識結果再度將Dick排除。此時,警方又開始尋找其他可能的共犯。他們逮捕了Wilson並進行訊問。經過9個小時後,Wilson也自白了。警方回過頭再度訊問Dick,訊問過後Dick改變他的自白內容,說明Wilson也是他與Williams的共犯,他們三人合力將被害人殺害。又過了兩個月,DNA鑑識結果再度將Wilson也排除。

    警察再度回過頭訊問Dick,要求Dick一次將所有的共犯供稱出來。這次Dick又在他的自白中加入三個新角色,其中兩人在經過訊問後沒有自白,但是第三人Tice在11個小時的訊問後,向警方自白說明該案是由六人共同完成的。然而,又過了兩個月,DNA鑑識結果再度將新增的三人排除。雖然缺乏實質證據,但是由於Williams、Dick、Wilson以及Tice四人皆為自白,因此四人經審判後皆被判處有罪。

    後來事實證明,這四名被告的自白都是錯誤自白。有一名有傷害及性侵前科的受刑人在信中寫到自己承認自己才是該案的行為人,經過警察20分鐘的訊問後,該受刑人供稱不諱,同時,DNA鑑識也證實該受刑人與現場所遺留的證據相吻合。之後在各方努力下,其中三人於2009年經維吉尼亞州長有條件特赦重獲自由,Wilson則因為只有被判處性侵罪,在當時已服刑完畢出獄,所以沒有適用到特赦。

    本案顯示了在沒有進行刑求的情況下,也有可能發生錯誤自白。案件中為自白的這四個人都是因為無法承受訊問過程的壓力,而選擇屈服、迎合訊問者,並且說出任何訊問者想要聽到的話。將警察在訊問過程中所洩漏或提供的資訊,搭配自己的想像力,編造一個貌似可信的故事。在故事受到質疑時,又試圖以別的謊言彌補之前故事的不足之處,只求不再被訊問。被訊問者這樣的心路歷程不是只有在本案中出現,學者們指出這是許多其他涉及錯誤自白案件的共通特色。

    與鑑識科學類似,從律師的角度來看,不應覺得只要被告在沒有刑求的情況下自白了,就代表被告是有罪的。實際上,被告有可能只是屈服於訊問過程中的心理壓力,利用訊問者所告知的資訊,編織一套貌似可信的說詞。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諾佛克案中,被告會被定罪代表他們出庭作證時都還是維持自己的錯誤自白,這也顯示偵查中的心理壓力有可能延伸到沒有壓力或壓力較低的審判程序中,律師不可推定被訊問者在壓力較低的環境下沒有翻供,就絕對沒有錯誤自白的問題。

     

    結論

    以上本文介紹了三種不同的冤案成因,其共同的特色在於這些都是傳統上我們認為證明力極強的證據。然而美國近年來的冤案研究卻已開始鬆動這種根深蒂固的想法。辯護律師在面對一個可能的冤案時,應該儘量避免受到這些證據先入為主的影響,並設法假設「如果」這些證據不存在時,法院是否有足夠的理由將被告定罪。此外,這些證據彼此間會交互影響,一種可信性有問題的證據極有可能對其他證據產生連鎖反應。例如,如果警方取得錯誤自白,又將該自白洩漏給鑑識人員知悉,從以上介紹可知許多鑑識技術都涉及主觀判斷,在這種情況下,錯誤自白是否有可能會影響到鑑識結果的正確性?又例如,如果讓證人知道被告的錯誤自白,或是讓證人知道可信性不高的鑑識結果,是否會影響到證人自信心的自我報告?這些問題都有賴律師以懷疑、批判的態度來重新檢驗,甚至調查可能的冤案中的各種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