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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與方圓間 秉持耐心專業為社會盡心力】優良扶助律師──陳繼民律師

發佈日期:2015/09/23

  • 【規矩與方圓間 秉持耐心專業為社會盡心力】優良扶助律師──陳繼民律師
  • 文/王永貞  口述/陳繼民律師、林小姐(化名)

    法律,是社會的規範,也是最有力的規矩,在這個專業而龐大的領域中,要當一位協助民眾實現社會正義的律師,除了專業技能、崇高的理想之外,必須還得具備成就方圓的本事。

    執業已近13年的陳繼民,民國96年起加入法律扶助基金會擔任扶助律師。他從高中時期就顯露對法律的興趣,並將法律系作為志願,即使明白生活周遭沒有人從事律師行業,這條律師之路將走得很辛苦的道理,仍舊堅持靠自己的力量闖出一片天地。

    曾在永然律師事務所、台灣大哥大法務室擔任律師,陳繼民擁有大事務所與企業就職的經歷,過去處理案件的訴訟偏向商務官司類型,這使他能以法律人角度了解公司運作體系,看到不同的世界。

    之所以加入法扶會擔任扶助律師,他坦言過去受僱於人,即使有再大的熱忱也撥不出時間參與法扶,直到自行執業後才圓這個理想,對於獲選為優良扶助律師,陳繼民感到榮幸且意外。「我選擇加入扶助律師,既不是為了錢,也不是為了名,只是想盡一份力,由於自行執業能夠調配辦案時間,因此只要法扶會指派案件的開庭時間沒有與原本的案子重疊,能負荷案件量的能力範圍之內、時間配合得來,我就會承接,雖然承接數量沒有非常多,但必定盡全力做到最好。」

    身為法律人,陳繼民仍保有堅守道德的初衷原則。「我認為律師的天職就是要維護當事人權益!」

    合理範圍退讓  實拿賠償金最重要

    陳繼民表示,自己接觸的法扶案件大多以勞資案件,或是車禍損害賠償、侵佔等民事案件為主,由於扶助律師長期與受扶助民眾接觸,體認的社會現象再真實不過,他認為社會當中需要法律扶助的經濟弱勢民眾其實並不少,若只以目前的無資力認定標準來區分,許多人會被排除在外。「我認為法律扶助服務的標準可以再放寬一些,特別是在資力這一塊,目前的月收入標準太過嚴苛,若是一家2人都外出上班,總收入極可能超過目前規定的標準,資力標準金額若能提高一些,才能比較符合社會現況,也能擴大服務對象。」

    對經濟弱勢者來說,訴訟的目的常常是為了取得賠償,無論是哪一種案件,陳繼民在協助受扶助民眾時,都會勸受扶助人要以「實際能拿到賠償金」為主要考量。

    陳繼民以勞資糾紛案件為例,若被告資方是一間大公司,受扶助人反倒不用擔心拿不到賠償,但若訴訟的對方只是一般個人,談賠償金的時候,就會勸當事人在合理範圍內退讓一些。

    曾有一位林小姐(化名)因遭遇車禍受傷提出訴訟,陳繼民解釋,林小姐當時騎著摩托車,而乘坐計程車的男乘客在下車的時候,沒有注意到後方行車狀況,突然開了車門,害林小姐撞飛了出去,全身傷痕累累,耳朵也受創,因林小姐是單親媽媽,獨自扶養照顧2個女兒,無法工作維持家計,使她的經濟雪上加霜。

    「林小姐在地檢署以及民事一審的時候並沒有來找法扶,我是在二審時才擔任她的扶助律師。本案刑事部分的「過失傷害」起訴,當時以30萬元和解,林小姐撤回刑事告訴,剩餘部分等待一審民事庭判決,而一審判決在精神賠償部分就判賠50萬元,因為被告的經濟狀況也不是很好,在賠償金額部分始終談不攏,被告也不服提出上訴,假使賠償金只差幾萬元,若經由分析讓當事人了解法律上與實質上的差異,合理的退讓換取實際的獲得,再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接受稍少一些的金額,但可立即獲得賠償,對當事人來說不見得吃虧。」

    林小姐選擇接受陳律師建議,最終官司和解。「也許有些人會認為這是很俗氣的選擇,但以律師角度來看,車禍或勞資案件訴訟多是卡在賠償金問題,而賠償問題癥結點並非是「金額多少」,而是在於有沒有獲得滿足的感受,假如今天受扶助人獲得了高額的紙上判決,實際上對方卻脫產或根本付不起高額的賠償金,那麼就算勝訴,意義何在?」

    受扶助人林小姐說,當初是在案件進入二審時,家人在法院恰巧看見法扶文宣資訊,才輾轉接觸到法律扶助基金會,認識陳繼民律師讓她覺得非常感激。

    「坦白說,我們這種弱勢民眾真的不了解法律,也不懂要如何以法律語言表達,甚至不知道法官判決賠償金的自由心證究竟在哪裡,畢竟健康是無價的,但陳律師一直非常有耐心的與我聯絡,仔細分析我會遇到的狀況,為我講解案情,讓我了解自身處境,並沈著應對。上法庭打官司讓我精疲力盡,幸好有陳律師,也非常感謝法律扶助基金會,這是我們一般民眾最後的保護傘。」

    例行法律程序  請受扶助人信任專業   

    律師的角色是能協助解決法律問題的關鍵,大多數受扶助人對於扶助律師的態度都很好,也給予相當的尊重,但陳繼民也曾遇過不聽從專業建議、不相信律師的受扶助人。

    「同是車禍案件,我處理的是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在刑事部分他是告訴人,被告被提起公訴,我幫他處理刑事附帶請求民事訴訟,我從受理案件開始,就一直與他溝通、提醒案件大致的發展方向,像車禍這種兼具民刑事的案件,通常檢察官只負責刑事案件,不會處理民事案件,因此法院在刑事庭方面不會直接作判決,而是會再移送到民事庭,這是一個法律程序,所以我一再告訴當事人,當他收到「民事部分案件複雜敘述等」例稿通知時不需緊張,我們只需專心等待民事庭部分,等收到民事庭開庭通知時,我會前往出庭,一切只要交給我來處理就好。」

    在撰狀以及會談溝通階段,一切都很順利,直到當事人真的收到例稿時,卻非常生氣反過頭來質問。「當事人問我為什麼一定要移送民事庭?為什麼會收到例稿,其實我早已說明無數次了,刑事庭很少會對附帶民事作出判決,而民事庭接著的開庭時間頂多是落在刑事裁定後的一個半月左右,但無論我怎麼解釋,當事人都認為是我處理案件有瑕疵,最後甚至在打電話給我時,進行電話錄音,真的很無奈,我只好中止委任了。」

    陳繼民進一步解釋,檢察官有時會不起訴,若不服時,律師可以提出的救濟方法是聲請再議,讓檢察官可以重新去評估定奪,任何在案件中會遇到的相關法律程序,他一定會分析後事先告知當事人,因此這些事件的發生其實並非律師的問題,只是一般民眾對於法律程序不了解,造成不信任律師專業判斷的誤解。

    陳繼民也曾遇過一起債權人要阻擋債務人脫產的扶助案件,比較特殊的是受扶助人是一名年輕男孩,男孩因媽媽生下他後沒多久就改嫁離開,從小被奶奶撫養長大,奶奶在男孩國中時期即贈與他現金200萬以及一棟房子,但在奶奶因病離世前半年,離家多年的媽媽突然以男孩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解除男孩名下的定存,並將房子移轉至男孩的繼父名下,通常請假扣押是最好的方式,但男孩直到二審才找扶助律師幫忙,訴請回復房屋所有權及請求返還定存,陳繼民接觸此案時已經是二審階段。

    「男孩在一審時已獲勝訴,但他媽媽不服又再提上訴,在一審後,只能提出假執行,但因必須提出高額的假執行擔保金,執行起來有相當難度,我建議他在房屋部分提出訴訟註記,以防止房屋在爭訟過程中遭惡意脫產,好讓他遭遇的風險能降到最低,但後來男孩卻出國打工遊學,後續是我與他的朋友聯繫,溝通環節變得繁複許多,而我建議的方法也沒有獲得完全信任,我花了很多精力,但受扶助人本身卻對案子沒有太多關心,這是比較無力的情形。」

    保持耐心勤聯繫  為讓受扶助人安心

    陳繼民處理案件的耐心,以及將扶助案件當成自己的案件辦理的同理心,是使他成為優良扶助律師的原因之一。「有時聽受扶助人說某些扶助律師很忙、很難聯繫得上,為了讓受扶助人感到安心,我會在收到資料後,先打電話給受扶助人詢問案情,並與受扶助人約時間前來事務所當面溝通會談,寫完訴狀後則會再與受扶助人確認一次,聯繫的頻率非常頻繁,除非是我正在開庭,無法即時通電話,否則我都會盡快與受扶助人聯繫。」

    懂得變通,也才能應付各種案件。某次陳繼民處理瘖啞人士互告傷害的案件,他以發簡訊、email及傳真方式,告知他們會談時間,看不懂手語的他,也考量到筆談速度較慢,溝通較為困難,最後想出以打電腦詢問案情的方法,才得以與他們詳細溝通。

    站在律師的角度,陳繼民認為法律扶助基金會目前的案件制度設計已多元化,某種程度上會稀釋律師自行接案的案源,但他始終認為這是個立意良善的方向。「社會上有許多弱勢民眾確實需要法律扶助,律師假如能為他們提供良好完善的服務,我覺得是樁美事。」

    提供法律專業,對陳繼民來說不是難事,但他希望受扶助人在面對律師時,一定要信任律師,並且多加配合,不要拒絕提供資料、或不與律師聯絡,甚至申請扶助後私底下達成和解後卻未告知律師,「因為這不僅增加律師的辦案壓力,對提供資源的法扶來說,也是一種相對的浪費。」

    平時熱心提供法律諮詢的陳繼民,遇到經濟弱勢民眾時,均會主動告知法律扶助的資訊,他認為這僅是舉手之勞,面對未來,他期許自己能為受扶助人解決法律困難,協助更多需要扶助的當事人,度過不同的人生關卡。

    優良扶助律師小檔案-陳繼民律師

    康禾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執業律師(自民國91年迄今)

    台灣大哥大法務室律師

    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