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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內的盼望 假釋及司法救濟研討會~專題演講「從矯正觀點審視現行監所制度」

發佈日期:2015/09/24

  • 監所內的盼望 假釋及司法救濟研討會~專題演講「從矯正觀點審視現行監所制度」
  • 主講人/李復甸(第四屆監察委員、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摘要紀錄/陳玉琪

    監獄超額收容  管理制度不佳

    我小時候住在杭州南路上,離舊的台北監獄很近,小時候生病找不到醫生時,就去找監獄裡的法醫診治,在監獄內跑進跑出,但實際近距離對監獄內的事物進行觀察,是在我擔任立委及監委時期。雖然外界對監所生態都感到好奇,但因其特殊性始終無法讓大眾一窺究竟,即使遇到受刑人或收容人,每個人的狀況不一,我在擔任監察委員的6年期間,查了約20件與監所有關的案子,花了一些力氣才得以了解監所內的制度,分析過後認為有監獄超額收容、管理制度不佳、醫療資源缺乏、專業人員不足、無客觀假釋標準等幾個方向需要檢討改善。

        監獄行刑法規定,國內各矯正機關收容人數應為54,593人,但曾經超收人數高達20%左右,這些超收人數,有一些是民意代表造成的,因為許多家屬會找立法委員要求把收容人留在戶籍所在地或住所附近以方便探監,使得都會地區的監所人口超收非常嚴重,特別是桃園監獄曾經超收受刑人到房間不夠容納,還讓受刑人睡在大禮堂的程度,在安全上有很大疑慮,不僅受刑人身處的環境不好,管理上也有障礙。

     

    矯正署應思考相關配套方案

        監獄內有所謂的「病監」,照理來說病監的管控應比照醫療環境,但我曾遇過一個病監裡收容8位受刑人,當中有一位染有肺結核、一位患有疥瘡,把會感染的不同病況放在同一個空間裡,彼此交叉感染,他們的病能痊癒嗎?但制度不完善,監所人員也無計可施。在討論監所人權之前,其實要想清楚監獄行刑的政策究竟為何?對學法律的人來說,監所是個實行教育型主義的矯正機關,因此相關配套方案應仔細思考評估。

        除了超收之外,監所的管理制度方面也待改善。目前監所是歸檢察官督導,由檢察官巡查考核,但每位檢察官前去考核的流程都一樣,易流於虛應故事,很難看清楚監所內問題究竟在哪。有次我去看守所看他們如何管理勒戒的人,看到勒戒人共6人關在同一個監舍,只是蹲在地上什麼事也不做,監所人員說他們在修養身心,但詳查記錄勒戒人的行為評估表,不難看出監所人員只是敷衍行事。而監所內的教誨師人數不足,許多教誨工作只仰賴宗教信仰,連圖書室裡的書也是外界捐贈,這真的是監所想傳達給受刑人的教誨制度內容,抑或是監所從未思考教誨工作能夠導正受刑人行為所造成?性侵犯的刑後治療也是一個重大議題,許多刑後治療的人在精神上已經出了問題,需要的可能是真正的治療而非監禁。

        刑滿出獄的人常養成習慣蹲坐的毛病,這種次文化是來自於監所內椅子設備不足所造成,同時,目前規定受刑人得於在三餐後三十分鐘於指定地點可以吸煙,但我詢問監所管理員與福利社人員,交叉比對後發現賣掉的香煙遠比允許吸煙的最大值高上許多,實在有違常理。我對於看守所內收容人穿著汗衫短褲就出庭的衣著也有意見,他們不是受刑人,應該擁有選擇可受公評衣著的權利,這個問題目前尚未完全解決,但我認為既然少年觀護所此類機關也視為矯正學校,為何要讓這些少年在矯正學校內穿著與看守所一樣的囚服呢?讓這些孩子穿襯衫打領帶穿皮鞋,帶他們過像人的生活,他們才能理解要如何做個有尊嚴的人,而非一想起矯正學校時,就只擁有穿汗衫藍白拖鞋的回憶,這些管理細節,其實都是矯正署能夠做得更好的地方。

     

    醫療資源嚴重不足 缺乏專業醫療

    另一層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以我個人的定義來看就是凌虐人犯。根據監獄行刑法第22條規定,戒具是防止受刑人脫逃、自殺或其他暴行時才得以施用,是一種保護性措施,而非用來懲罰犯人用,但監獄內仍有使用皮手梏、拘束衣與棉質拘束帶來管制懲罰人犯行為,彰化少年監獄曾一口氣買了25套皮手梏。受刑人被套上皮手梏後,無法用手做任何動作,甚至無法自己吃飯,法務部卻推諉不知,我曾經請法務部發函至各監所調查,發現皮手梏的數量非常多,有的監所甚至還有電擊棒,雖然會進入監所服刑的人或許比較不服管教,但監所不可以使用法律中沒有規範的戒具,或必須有醫生護士在現場才可使用的拘束帶來管理受刑人,這些都是與監所人權相關且應深入探討的問題。

        此外,目前監所內普遍面臨醫療資源的嚴重不足,雖然幾個大型監所內設有X光機或手術台,但沒有醫生執行有什麼用呢?監所把吸毒的、觀察勒戒的人都與監所受刑人擺在一起,只有台中監所有專業醫生看診,其餘監所多要與附近的醫院協調聯繫請醫生來看診,甚至部分矯正機關的醫療衛生預算不增反減,不僅未配置藥劑師或醫檢師,連收容人的病歷、檢體保存都不完整,戒護至外面就醫的受刑人病歷,該保留在醫院還是放回監所也一直沒有定論,管理制度未能統整,使得受刑人一旦生病,相關治療都難以追蹤與延續。

        在看守所裡觀察勒戒最危險的人是酒精中毒者,通常吸食毒品者也會合併有酒精中毒,但現今的觀察勒戒只有在進入看守所的第一周內進行心理測驗,之後就不再觀察,這些人應該在高密度的醫療體制中被觀察,但監獄內卻沒有相關醫療人員配置,同時欠缺對患有精神疾病或心裡問題之收容人的專業醫療輔導協助制度,法務部雖然在台中監獄設置中區醫療專區,但刑後治療專區的設立卻處於停擺狀態。

        專業人力偏低,也是監所的一大隱憂。台灣的矯正單位是以管理職人員為主,社工員、輔導員、臨床心理師在員額編制內原本就屬少數,加上職階不高,因此所有矯正單位的首長都是管理人員出身,其實他們需要不同類型專業人員輔助幫忙,放眼世界各國的矯正單位內都有矯正社工人員的編制,台灣的矯正機關未來可朝多拔擢非管理級類型專業人士在監所階級內的晉升方向來改進。

     

    假釋制度應有客觀標準依據

        現行假釋制度無客觀的統一標準,是監所制度最為人垢病之處。我認為是否准許受刑人可假釋的標準,應該要經由社工師或心理師來評斷,假釋出獄後的人也必須經由社工師或心理師的追蹤,與矯正醫療相互關連才對,但現在台灣評估可否假釋,完全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依據,遇到社會矚目重大案件的受刑人,常以社會觀感不良而不接受受刑人假釋申請,即使他的累進處遇已經到達一級,服刑期間也表現良好,但還是被關至期滿才出獄,修復式正義淪為空談,法務部應該要提供一套假釋的標準,讓受刑人該被假釋就假釋,而不是以社會氛圍剝奪其假釋的權利。

        甚至現在假釋期滿之後,竟還可註銷假釋,也就是假如受刑人之前兩次犯罪都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後若再發生犯罪得再次服刑時,就把前面2次假釋都註銷,得再加上第三次刑期後才能決定假釋期間,這違反了刑法79條第一項規定,之前顏清標就曾遇過這個事情,我認為法務部如果想要這麼做,應該要有正式的法令規範,才有其合法正當性。

        監獄內人權的問題是全世界都矚目的問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暨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均明定,受刑人不因其過往身份、地位及權勢而有不同待遇,希望台灣監所對於假釋及相關司法救濟手段,能真正修法改善而非淪於空談,使受刑人的人權也能獲得保障,協助受刑人順利自新重返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