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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明稿】本會呼籲司法警察應尊重並共同維護被告受律師陪同在場之辯護權
  • 發佈日期:2023/02/24

  • 刑事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此乃憲法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此等刑事正當法律程序及充分防禦權之憲法保障,非僅侷限於刑事被告受法院審判之階段,而係自人民因犯罪嫌疑而受到犯罪偵查時起,即應受有效之保障,其中應包括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享有由辯護人為其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此項被告受辯護人有效協助之權利,業已成為現代法治國普世公認之基本人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3  項第 4  款、歐洲人權公約第 6條第3項第3款等規定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已明文保障偵查中律師在場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與辯護之權利。

    本會近日接獲扶助律師反應,於112年2月18日上午8時許,本會指派扶助律師陪同犯罪嫌疑人製作警詢筆錄時,扶助律師竟疑似遭製作筆錄員警不當言行對待,據扶助律師稱該員警於製作筆錄時曾多次以:「你不要管我問題怎麼問,筆錄現在是我在做,問是我在問,我警告你,你如果再妨礙偵查的話,我就請你出去。大不了再等四小時換別的法扶律師來!」、「我再次嚴正地警告你,不要打斷我問問題,不要打斷我做筆錄的節奏,如果再次妨礙我做筆錄我就請你出去,你的話比被告還多!」、「我以前還真的把律師轟出去過一次,你差點就是第二個!」等語,恫嚇並不許律師陳述意見,甚至警告扶助律師若再表示意見將請出警局等語。

    依據前揭扶助律師回報之內容,扶助律師執行職務時是否遭受司法警察不當言行恫嚇,本會除將詢問扶助律師外,並將去函主管機關,請求就本事件詳為調查,以維護被告於檢警偵訊時辯護律師在場之合法權利,以符合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