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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扶助弱勢 刻不容緩-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法律扶助法修法三讀通過之聲明新聞稿
  • 發佈日期:2015/06/16

  • 法扶LOGO法扶會針對昨日(15)三讀通過法扶法修正後表示,93年通過之「法律扶助法」運作迄今已逾10年,隨著社會的演進與變遷及相關法律之增修,已出現部分不符實務需求或窒礙難行之處,針對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於昨日(15)召開第16次院會,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法扶會今日(16)表示感謝,並期望新法施行之後,能更即時、有效的回應及提供弱勢民眾法律上權益的保障,以建構更完整的社會安全網,並將持續秉持法扶會成立的宗旨與精神,讓已陷入或即將遭遇法律問題的民眾得以有一個更有力的靠山,透過專業的協助循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本次修正將有助於解決長久以來的問題,法扶會簡要說明如下:

    (一) 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且能即時回應新興弱勢需求:
    本會過往受限於法扶法對於何謂「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未有明確之定義,又例如對於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之被害人(例如:八八風災、澎湖空難、高雄氣爆事件等),本應予以扶助,以保障其權益,惟受限於法扶法資力審查之規定,導致未能即時回應社會需求。因此歷來針對社會新興或重大的事件只能以董事會決議的方式提供有限之服務。本次修法除將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納入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之範疇外,另亦明文揭示「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情形,將本會歷年來以專案協助提供的對象亦納入扶助範疇,例如「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及申請人為「原住民」、「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者」、「少年事件」、「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及「申請言詞法律諮詢」等情形,皆納入無庸審查資力之範疇;另非技術性外籍勞工、經濟弱勢外國籍配偶經切結後,亦推定為無資力,以簡化此類民眾申請法律扶助之程序。另亦明定得對於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後便可予以提供扶助,以即時回應弱勢之需求。
     
    (二) 將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列入基金會經費來源,期解決預算規模有限,且來源幾近單一之問題:
    司法院自93年起逐年編列預算,歷年規模大致維持在10億元左右,但自102年起,決算金額已超過預算金額約5千萬元,顯見此一預算規模已不敷本會實際業務運作之需。本會之經費來源幾乎全賴政府補助,尤以司法院為最大宗,占87%以上,其餘法務部、國防部均僅有數十萬元補助,勞動部及原民會雖各有2、3千萬元之補助,然係用於各該委託專案,對於本會一般常態經費實際挹注甚為有限。本次修正增列將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列入基金會經費來源,並明定主管機關依其前三年度平均總金額百分之十五,併同編列年度補助預算。

    (三) 明定監管範圍以使監督管理機制與基金會自主性與獨立性間得以衡平:
    司法院為本會的主管機關,為盡其行政監督之責任,另成立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舉凡本會之財務狀況、業務狀況、年度重大措施…等均在監管會監督範圍,甚至有與董事會功能重疊之情形。本次法扶法修正,為使基金會得以有效運作,並賦予其一定程度之自主性及獨立性,就涉及組織編制、基金及經費之運用、重大措施者,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其餘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另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主管機關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管理之辦法。

    (四) 增訂扶助律師遴選、簽約及評鑑制度,以提升法律扶助之品質
    本次修法使基金會未來得遴選律師辦理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藉以提升扶助律師之榮譽感、責任感及辦案品質。另考量部分地區律師人數不足,參考英國、澳洲及日本之簽約律師制度,增訂基金會得與律師(律師事務所)簽約,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明定扶助律師行為符合一定條件得移送評鑑之規定,以確保扶助律師之辦案品質。另使基金會更有彈性依扶助事件之種類、繁簡、審級、程序進行程度等因素,訂定更細緻化之標準,以使扶助律師獲得相對其提供服務狀況之合理報酬,進而提升榮譽感、責任感及服務熱忱,以求服務及報酬之衡平。

    (五) 調整董事會官方與民間之席次及改採執行長制,以期基金會之決策與運作能更貼近社會弱勢之需求
    董事會為基金會之最高決策機構,本次修法由於軍事審判已回歸一般司法,因此取消原由國防部指派的一名董事,並將內政部指派之董事移給衛生福利部,律師代表由四人減為三人,弱勢團體代表由一人增為二人,並新增勞工團體代表一名。另基金會治理模式由董事長制改採執行長制,由有給職之執行長綜理會務,以符實際之需求。

    本次修法參酌日本、英國等法治先進國家的法律扶助制度及社會各界意見,以前瞻性的視野,秉持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有效運用法律扶助資源、增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效能、提升法律扶助品質等理念,歷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多次之審議,經過朝野協商後達成共識,法扶會感謝立法院與關心弱勢的各界人士對本次法扶法修法的協助,這顯現台灣與國際人權國家接軌。然而修法之後,法扶會也將面臨更大的挑戰。但由於弱勢權益的保障,刻不容緩,因此法扶會除仍將保持謙卑與包容的態度,並秉持保障弱勢者人權及落實憲法的訴訟平等權,健全法治基礎的理念,持續向未來邁進外;亦將儘速研擬修正相關法規,以配合本法修正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