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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高等法院104重上字第505號 RCA侵權行為案 原告律師團新聞稿
  • 發佈日期:2017/10/27

  • 台灣高等法院104重上字第505號 RCA侵權行為案 原告律師團新聞稿

    有關RCA污染侵權事件今日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勞工。對此律師團表示,本件污染侵權案一、二審歷時超過十年,勞工過世78人,罹患重大傷病者(包含癌症)237人,已不能再等,呼籲被告公司儘速賠償,勿濫行上訴。針對今日判決結果,律師團聲明如下。

    一、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呼籲被告公司儘速負起責任,勿濫行上訴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簡稱RCA公司)在生產的過程中,違法使用國際公認人體致癌物質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及其他數十種有害化學物質,勞工用水、廠房空氣受到嚴重污染,工作場所的通風排氣設備不良,多次正式勞動檢查皆不合格。員工於工作場所接觸、吸入或飲用前開化學物質,導致死亡、罹癌、流產及其他嚴重損害身體及健康之情事。

    第一批被害人共約529人,於93年起訴,遭程序駁回;95年發回台北地院更審,於103年12月12日至104年4月宣判日止,歷時八年餘,開庭高達58次,台北地院判決勞工部分勝訴,賠償金額約5億6千萬。遺憾的是被告公司仍拒絕負起賠償責任,執意上訴。案件進入二審後,被告公司重金自美國、中國請來4名證人到庭作證,以脫免責任。二審歷時2年餘,開庭達33次。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多名義務律師組成之律師團自96年接手之日迄今,陸續召開多達250多次大小不等的會議,幸獲工作傷害受害者協會、學界等各方大力支持。

    本件一審、二審法院均已判決被告公司賠償,被告公司再無藉口,勿再濫用司法程序拖延賠償,應儘速負起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104重上字第505號 RCA侵權行為案 原告律師團新聞稿

    二、是否上訴會再與自救會討論

    原告共請求新台幣27億元,並針對死亡、罹癌或重大傷病或暴露之精神痛苦分為三組,有不同之請求金額。本件公害事件被害人人數之眾、RCA等被告公司長期違背相關法令,任意傾倒有機溶劑使得土壤、地下水污染至今仍無法回復,其對環境、員工身體健康之毒害,無人能出其右,其所造成之損害絕非二審法院判決金額所能彌補,參酌國內外實務見解,原告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數額乃屬妥適。

    被告等均為國際知名大企業,資產雄厚,日進斗金,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僅為被告等淨營利額之九牛一毛而已,被告顯有能力負擔請求之賠償金額。律師團將於看到完整判決理由後,再與受害勞工商討是否進一步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104重上字第505號 RCA侵權行為案 原告律師團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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