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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心願

發佈日期:2015/10/08

  • 文/王乃民(法扶會台中分會扶助律師)

    父親的心願  法扶會轉介一件父親擬向法院聲請成年子女給付扶養費的家事案件。第一次與當事人劉先生會面,發現他不僅年邁,而且因為聽力障礙,導致發音不清,於是我倆在會議室中互相喊話,勉力溝通……

    我問:「劉先生,您打算向法院聲請裁定子女給付扶養費,您有無子女地址?」雖然給付扶養費案件是以受扶養權利人劉先生住所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但我需要子女的地址以便寄送聲請狀繕本。

    劉先生:「我不知道他們實際住在哪裡,只有社會局查到的戶籍地。」

    我問:「劉先生,您希望子女每月給付多少扶養費?」我心裡暗自盤算,參照目前實務見解,劉先生二位女兒每月各給付5千元到8千元應是合理範圍。

    劉先生:「我沒有臉要他們給我生活費,律師,拜託妳讓法院駁回我的請求吧!」

    我一愣:「您既然不要子女扶養,為何去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呢?」

    劉先生:「為了領取社會局的低收入補助,沒有補助的話,我又老又病,實在活不下去!社會局人員說我有2個成年女兒,成年子女的收入要和父母一併計算,若一併計算,我就不合低收入戶補助的條件。可是我不想要麻煩子女,只希望有低收入戶的補助。若能有子女免負扶養義務之判決書,就可以辦理低收入戶補助了!」

    我:「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法院不能因你個人的希望,就准許或駁回你的請求。」

    劉先生忽然眼眶轉紅:「律師,我說我的過去讓你知道……」

      原來,劉先生是民國39年出生,年輕時風流瀟灑,意氣風發,四海皆有兄弟,八大行業都有投資,賺錢猶如取水般輕而易舉,但他當時所賺的錢多是消耗在牌桌上或與朋友交誼間,甚少做為妻女家用。劉先生與原配生下一女,女兒尚在襁褓中,劉先生就因酒店圍事糾紛致人重傷事件啷噹入獄。出獄之後,與原配離婚,女兒交由原配扶養。未久再次結婚,生下次女。好景不常,次女甫6歲時,適逢政府雷厲風行清查八大行業,各項投資事業週轉不靈,欠下鉅額債務,劉先生便遠走大陸躲避債權人,第二段婚姻就這樣終結,女兒們各由前妻扶養,音訊杳然。歲月不饒人,劉先生少壯時,揮霍生命與感情,及老,才發現病痛纏身又重聽,根本沒有工作能力,二任妻子均離異,二個女兒也有十多年未曾謀面,家庭功能完全失調,孑然一身。

    低收入戶資格不符 向法扶申請扶助

      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是指經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核定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者。而家庭應計人口,除申請人本人之外,包括其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含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等,均一併計算。劉先生因無工作能力,符合社會局專案核列之低收入戶,但社會局查得其尚有成年女兒,應一併計入,合計之後不合補助資格,因而暫列專案補助一年,若屆期前能提出「不得請求子女支付扶養費」之裁判書,將繼續補助,否則,將停止補助。為此,劉先生不得已乃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之訴訟扶助,訴請子女給付扶養費,然而其真正冀望者,卻是法院能駁回其請求。

      101年6月1日開始施行之家事事件法規定,扶養事件專屬於「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125條),與一般訴訟管轄原則「以原就被」,即以被告或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之原則不同;又此種案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若直接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第23條),採「調解先行」制度。至於扶養費的多寡,依據民法規定,應按受扶養權利者(即劉先生)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即其子女)之經濟能力及身份定之,並無固定之標準,實務上通常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最近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標準,佐以個案情形增減。依上述規定,幫劉先生撰狀聲請法院裁定扶養費,遞狀後約一個月即收到法院調解通知。

    法院調解室外等候的人很多,劉先生只能認出次女,他默默地逐一打量著幾位年輕女孩,卻無法肯定長女有無在現場,劉先生刻意的站在明顯處,也無人走向前與劉先生相認。進入調解室後,劉先生與暌違多年的女兒終於見面,空氣中瀰漫著一股陌生和尷尬的氛圍,2個女兒彼此雖不認識,卻相同地訴說著因父親在其生命中缺席所致的心裡痛苦,及貧乏困頓的成長歷程,如今自身財務狀況亦不佳、拒絕扶養等話語。調解委員問明了始末,說道:「本件調解不成立,各位還是讓法院裁判吧!」

     

    骨肉相見圓心願 聲請駁回度餘年

    法院開庭時,傳訊劉先生的2個女兒,2個女兒均援引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主張未曾受父親扶養;劉先生的「前妻們」也出庭證明劉先生完全未盡人父之責,而由其等獨力扶養女兒成人含辛茹苦的過程。劉先生對於這些沈痛的指控一一自認,向法官說:「若不是出庭,我連女兒現在長成什麼樣也不知道,從來沒有扶養女兒,如今若非確有困難,沒有臉要他們來負擔我的生活費。」本案裁判結果,是駁回劉先生的聲請,女兒們不需給付扶養費,完全符合劉先生的期望。

      通知劉先生來取回裁判書,以便向社會局申辦低收入戶補助,劉先生說:「幸好有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有生之年能再見到二個女兒,看到她們好好的活著,了卻我最大的心願,如今已無遺憾,以後我死了,也毋需通知她們,打擾她們的生活。」原來,走過千山萬水,最大心願竟是見女兒一面。看著他孤單的身影,徒留為時已晚的感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