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17.04.08
更新日期:2024.05.28
一、
為加強本會債權憑證之管理,確保本會權益,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
本作業流程所稱債權憑證,係指經本會聲請民事執行或行政執行後,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所發給之憑證(下稱債證)。
三、
取得債證後之處理程序
(一)
本會或分會辦理強制執行業務之承辦人員(下稱承辦人員)取得債證後,應先核對債證內容有無錯誤;如有錯誤,應即時聲請更正。
(二)
債證內容經核對無誤後,承辦人員應依取得順序編立流水編號並登載於債證控管表(下稱控管表),另以債證影本歸四金或催收卷。
(三)
承辦人員應填寫會辦單連同債證正本,送交執行長或分會執行秘書指定之專責保管人員(下稱保管人員)集中保管並登載於債證保管清冊。
(四)
保管人員應將會辦單及債證影本送交會計人員核對並列帳。
(五)
會計人員於帳務處理完畢後,應將會辦單交還承辦人員歸四金或催收卷。
四、
承辦人員應定期調查債務人財產
(一)
承辦人員知悉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時,應聲請再予執行敬啟行。
(二)
承辦人員至少每二年應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查知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時,應聲請再予執行。
(三)
如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查得財產不具執行實益時,仍須確認該債權之消滅時效何時屆滿,如發現時效已不足一年,即應聲請換發債證。
五、
取得新債證後之處理程序
(一)
因再予執行或聲請換發債證而取得新債證時,仍應依三之程序辦理。
(二)
新債證應另編流水編號,控管表上新舊債證之流水編號應相互勾稽。
六、
債證註銷程序
(一)
註銷原因:債權因全額受償或免予追償者,應辦理債證註銷。
(二)
註銷流程
承辦人員於債證有得註銷原因時,分別報經執行長、分會執行秘書核准後,於控管表登載註銷原因。
承辦人員應填寫會辦單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保管人員於債證保管清冊及債證正本上註記已註銷。
保管人員應將會辦單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會計人員辦理帳務處理。
會計人員於帳務處理完畢後,應將會辦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交還承辦人員歸四金或催收卷。
七、
分會應按季回報控管表及債證保管清冊予本會業務處,本會業務處亦得隨時查核。
八、
本作業流程應編製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九、
本作業流程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