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1.06.09
更新日期:2024.05.28
一、
為提升本會扶助品質,保障受扶助人權益,依扶助律師專業進行派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擇定勞工、家事及消費者債務清理等案件(以下稱專科案件)施行專科派案,視實施成果及需要,得經董事會決議開辦其他專科案件領域。
三、
本會扶助律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加入專科律師:
(一)
三年內親自承辦各該專科案件十件以上。
(二)
三年內親自承辦各該專科案件三件以上且經分會推薦。
(三)
曾任大學、獨立學院助理教授以上,並教授與各該專科領域相關法律科目一年以上。
(四)
三年內參加本會、司法機關、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或律師公會所辦理與各該專科領域有關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五)
五年內著有與各該專科領域相關之碩士以上學位論文一篇,或三年內在設有論文審查機制之出版品公開發表之一萬字以上論文或著作三篇,或二萬字以上之論文或著作二篇。
(六)
五年內曾任法官並曾審理各該專科領域案件,且領有司法院核發之專業法官證明書。
本會得視需要經執行長同意,彈性調整特定專科律師之申請資格,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
四、
扶助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不予受理其加入專科律師之申請:
(一)
曾遭本會停派案處分一年以上確定。但執行完畢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二)
曾受律師法停止執行職務以上之懲戒處分確定。
五、
本會扶助律師申請加入專科律師,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應提出親自承辦案件所撰寫之書狀、案件概要說明及案件結案證明文件。
(二)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經分會推薦者,應提出親自承辦案件所撰寫之書狀、案件概要說明及案件結案證明文件、推薦分會之推薦表及被推薦同意書。
(三)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六款申請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者,應提出課程內容、主辦機關及參加證明。
(五)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者,應提出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及學位論文或已發表之論文或著作。
(六)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申請者,應提出五年內曾審理專科案件之證明,及司法院五年內核發之專業法官證明書。
六、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申請者,應經本會扶助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以下稱律評會)審查合格。
律評會得視審查需要,命律師提出前點以外之相關文件。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申請者,應經執行長審查合格。
七、
專科律師,自取得資格之日起,每滿三年應重新申請。但期滿前三個月截止,其所承接本會專科案件總數達六件以上者,不在此限。
八、
有下列情事者,喪失專科律師資格:
(一)
經律評會認定專科辦案品質不佳。
(二)
受本會停止派案處分一年以上確定。
(三)
受律師法停止執行職務以上之懲戒處分確定。
九、
分會就專科案件,應指派給各該專科領域之專科律師。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指派非專科律師辦理:
(一)
經受扶助人指定,且曾承辦該案件;或承辦與該案具事實關連之案件。
(二)
專科律師均無法接案。
(三)
因其他因素或為受扶助人之利益,經執行長同意。
(四)
分會因專科律師人數不足,致無法完全依照專科為派案者,得提出具體之替代方案,報經董事會同意後,按其方案派案。
十、
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