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2.12.30
更新日期:2024.05.28
一、
為妥善管理、運用志願服務人力,宣導法律扶助精神,提升本會服務品質,使接受服務之民眾,感受熱情、親切且持續性的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年滿十八歲,具服務熱忱,願運用餘暇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經本會認為適當者,得擔任本會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志工)。
三、
本會各處室或分會(以下稱需用單位)得自行或聯合招募志工。
需用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志願服務計畫,報請執行長核定;因業務需要修正時,亦同。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含年度志工需求人次、招募、訓練、管理、運用、志願服務項目、需用交通費及誤餐費數額等項目。
四、
應徵者應填寫志願服務意願表,經需用單位面試合格,並參加志工說明會,始得至需用單位提供服務。
需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完成訓練者由本會發給志願服務證,並協助向司法院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前項基礎及特殊訓練課程內容與時數詳附表。各需用單位得依個別需求增加特殊教育訓練課程項目與時數。
第二項志願服務證由本會製發及管理,其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
志工應依其所學、專長、能力等因素,安排適合之服務項目及時數。
五、
志工應配合需用單位各項活動之辦理,並依照排定之服務時間,按規定簽到、退;因故未能提供服務時,應事先請假或請其他志工代班。
志工進行服務時應穿著需用單位提供之背心,俾利民眾辨識。
六、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服務之教育訓練。
(二)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
依據服務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服務。
(四)
獲得進行服務之必要資訊。
(五)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六)
從事服務時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七、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
遵守本會及需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
參與需用單位所提供之志工教育訓練。
(四)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
妥善保管需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八、
需用單位應定期依志工之服務績效,就表現績優者,給予表揚。
半年內服務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經需用單位評估核可者,得參與需用單位所舉辦之志工聚餐、營隊等相關活動。
九、
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需用單位提請執行長予以解用:
(一)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影響本會形象或聲譽。
(二)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
(三)
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
(四)
違反志工倫理,情節重大。
前項被解用之志工,其志願服務證應予收回。
十、
本會每年應依本要點規定編列預算,辦理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並得補助志工從事志願服務事項所生之必要交通費及誤餐費。
前項必要交通費及誤餐費之補助,每人每日不得逾新台幣肆佰元。
十一、
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志工教育訓練課程表
課程類別 | 課程總時數(小時) | 課程名稱 | 課程時數(小時) |
---|---|---|---|
基礎教育訓練 | 6 | 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 | 2 |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 2 | ||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 2 | ||
特殊教育訓練 | 10 | 法扶成立與歷史介紹 | 0.5 |
法扶業務單位介紹、各類服務綜合說明 | 2 | ||
法扶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 | 0.5 | ||
法扶現場與電話服務標準禮儀示範教學 | 1 | ||
法扶志願服務工作實習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