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15.12.15
更新日期:2024.05.28
一、
為落實本會主管人員因職務調動或離職時之移交及監交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主管人員,指董事長、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執行秘書。
三、
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
印鑑及印鑑清冊。
(二)
直屬單位職員名冊。
(三)
移交月份截至移交日止,直屬單位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四)
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
直屬單位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截至移交時之工作計畫實施情形報告。
(六)
直屬單位財物事務總目錄。
(七)
其他重要事項或物品。
四、
董事長移交時,由本會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或常務監察人監交。
執行長移交時,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董事監交。
副執行長移交時,由執行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監交。
分會會長移交時,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監交。
執行秘書移交時,由分會會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監交。
五、
主管人員之移交,應於交卸當日,依移交之事項移交完畢,並由移交人造具移交清冊,會簽接任人、監交人。
移交清冊應送交本會行政管理處人資組存查。
六、
主管人員離職後,發現任內執行職務有違法情事,應報請董事會依本會或民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
董事長、執行長及分會會長之交接典禮程序如下:
(一)
典禮開始。
(二)
監交人就位。
(三)
卸任者就位。
(四)
新任者就位。
(五)
交接印信。
(六)
監交人、卸任者、新任者復位。
(七)
監交人致詞。
(八)
卸任者致詞。
(九)
新任者致詞。
(十)
貴賓致詞。
(十一)
禮成。
八、
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七點有關常務監察人、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