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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

主管人員移交及監交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15.12.15

更新日期:2024.05.28

  • 一、

    • 為落實本會主管人員因職務調動或離職時之移交及監交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所稱主管人員,指董事長、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執行秘書。

  • 三、

    • 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 (一)

        • 印鑑及印鑑清冊。

      • (二)

        • 直屬單位職員名冊。 

      • (三)

        • 移交月份截至移交日止,直屬單位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 (四)

        • 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 (五)

        • 直屬單位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截至移交時之工作計畫實施情形報告。

      • (六)

        • 直屬單位財物事務總目錄。

      • (七)

        • 其他重要事項或物品。

  • 四、

    • 董事長移交時,由本會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或常務監察人監交。 

    • 執行長移交時,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董事監交。 

    • 副執行長移交時,由執行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監交。

    • 分會會長移交時,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監交。

    • 執行秘書移交時,由分會會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監交。

  • 五、

    • 主管人員之移交,應於交卸當日,依移交之事項移交完畢,並由移交人造具移交清冊,會簽接任人、監交人。

    • 移交清冊應送交本會行政管理處人資組存查。

  • 六、

    • 主管人員離職後,發現任內執行職務有違法情事,應報請董事會依本會或民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七、

    • 董事長、執行長及分會會長之交接典禮程序如下:

      • (一)

        • 典禮開始。

      • (二)

        • 監交人就位。

      • (三)

        • 卸任者就位。

      • (四)

        • 新任者就位。

      • (五)

        • 交接印信。

      • (六)

        • 監交人、卸任者、新任者復位。

      • (七)

        • 監交人致詞。

      • (八)

        • 卸任者致詞。

      • (九)

        • 新任者致詞。

      • (十)

        • 貴賓致詞。

      • (十一)

        • 禮成。

  • 八、

    • 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七點有關常務監察人、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