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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

員工出勤管理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21.06.10

更新日期:2024.05.28

  • 一、

    • 為落實本會員工出勤管理,維護紀律,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 本會員工除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外,上下班均應於本會設置之電子感應打卡機用感應式磁卡(或指紋)感應出勤時間(以下簡稱「感應出勤」)。

  • 三、

    • 員工應親自感應出勤,不得有替代情事,經查明代人感應出勤者,記過二次;託人代感應出勤者,亦同。

  • 四、

    • 員工出勤狀況由權責主管負責查核,本會人資單位得隨時抽查。

  • 五、

    • 員工離職時應將磁卡繳還本會人資單位註銷。

  • 六、

    • 上下班時間依下列規定: 

      • (一)

        • 出勤時段:上午(以下同)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以下同)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 (二)

        • 午休時段: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於彈性上班時段內到班者,當日之午休時段為到班四小時後起算一小時。

      • (三)

        • 彈性上班時段:八時三十分至九時;彈性下班時段:十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但專職律師彈性上班時段得延至十時三十分止,彈性下班時段得延至十九時三十分止。

      • (四)

        • 核心時段: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除依規定請差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 (五)

        • 上午請假半日者,下午應自十三時三十分起出勤,無彈性上班時段之適用。

      • (六)

        • 下午請假半日者,上午之在勤時數至十三時止須滿四小時,不足部份應請假。

      • (七)

        • 每日出勤總時數(扣除午休時間)須滿八小時,不滿八小時者,應請假。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法等規定經本會核准縮減工時者,不在此限。

      • (八)

        • 經本會同意調整上下班或午休時間之分會,本點一至六款依經核准之時間調整之。

  • 七、

    • 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而遲到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權責主管核准後,送本會人資單位註銷遲到紀錄。

  • 八、

    • 除臨時急需或情形特殊經權責主管同意者,得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外,請假(含公假及出差)均應於事前申請,並登入「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人資系統」)辦理請假手續。

    • 因公外出而未能感應出勤者,請登入人資系統,填寫「出勤證明申請單」補行登錄。

  • 九、

    • 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曠職論。

  • 十、

    • 遺忘感應出勤或打卡機感應不確實時,請登入人資系統填寫「出勤證明申請單」補行登錄。

  • 十一、

    • 填報請假時間之起迄時點如下:

      • (一)

        • 全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 (二)

        • 上午半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 (三)

        • 下午半日: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 (四)

        • 經本會同意調整上下班或午休時間之分會,依經核准調整之時點填報。

  • 十二、

    • 請假之時數單位及期限如下:

      • (一)

        • 事假、病假、特別休假及補休,每次請假應至少為零點五小時,不足零點五小時部分,以零點五小時計。

        • 補休須於一年內休畢。

      • (二)

        • 婚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執行長或分會會長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 (三)

        • 產前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得以時計。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四)

        • 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其他假別(如娩假、陪產假、流產假、生理假、公假等)之請假規定,依人事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 婚假、喪假、公(傷)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請假天數二日以下應分別由分會主任、執行秘書或本會部門主任核可;逾二日則由分會會長或執行長核可。

  • 十三、

    • 平日正常出勤時數為八小時,非經權責主管核准,員工不得延長工作時間。

  • 十四、

    • 延長工時之時數應自(平日或假日)出勤滿八小時(扣除午休時間)後起算。

    • 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其起迄均應感應出勤。但接續於正常工作時間後之延長工時,其起始時點得免感應出勤。

  • 十五、

    • 假日出勤或專案延長工時,在分會應於事前簽請分會(部門)主任、執行秘書或分會會長核准;在本會應於事前簽請本會部門主任或執行長核准,並於奉准出勤之時段內感應出勤。

  • 十六、

    •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七、

    • 本注意事項經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