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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

員工健康檢查辦理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16.12.30

更新日期:2024.05.28

  • 一、

    • 目的:為推動員工自主性健康管理,維護員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注意事項。

  • 二、

    • 適用對象:專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

      • (一)

        • 服務年資一年以上者,每二年一次。

      • (二)

        • 六十五歲以上,每年一次。

  • 三、

    • 健檢補助名額:符合健康檢查資格,經核准且受檢完畢者,須間隔一年始得再申請此項補助。

  • 四、

    • 健檢補助金額:

      • (一)

        • 每次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三仟伍佰元整。

      • (二)

        • 健康檢查費用未達上限者,請依實際檢查費用核實補助,並依照本會請、採購及請款流程辦理相關作業;超過補助金額部分,由員工自行負擔。

  • 五、

    • 健康檢查項目:

      • (一)

        • 基本健康檢查項目請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之檢查項目(請詳附件1)。

      • (二)

        • 受檢人得在健康檢查補助金額內就個人體質、精神及年齡等情況酌加其他檢查項目。

  • 六、

    • 健康檢查給假:符合第二點規定或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核給每年公假一日。

  • 七、

    • 健康檢查流程:

      • (一)

        • 申請:填寫法律扶助基金會員工健康檢查申請表(詳附件2)。

      • (二)

        • 檢查方式:自行選擇合格醫療院所進行健康檢查。

  • 八、

    • 本注意事項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請回到該頁上方「下載法規檔案」查看

附件1: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附件2:法律扶助基金會員工健康檢查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