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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

專職人員兼職管理要點

發佈日期:2021.09.24

更新日期:2024.05.09

  • 一、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專職人員兼任職務或業務,依本會誠信經營規範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

    • 前點所稱本會專職人員包含下列人員:

      • (一)

        • 執行長、副執行長。

      • (二)

        • 專職律師(含候補專職律師)。

      • (三)

        • 本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第三條之助理、專員、中級專員、高級專員。

      • (四)

        • 依受委託專案而進用之專案人員。

      • (五)

        • 其他與本會簽訂僱傭契約之短期人員(如職務代理人、學習律師)。

  • 三、

    • 執行長、副執行長兼任職務或業務,應經董事會同意。

  • 四、

    • 執行長、副執行長以外之專職人員,於上班時間兼任職務或業務,應經執行長同意。

  • 五、

    • 依前二點規定兼任職務或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同意:

      • (一)

        • 對本會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 (二)

        • 有損本會形象之虞者。

      • (三)

        • 有洩漏本會機密之虞者。

      • (四)

        • 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 (五)

        • 有職務上利益衝突或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足以影響其忠實執行本會事務者。

      • (六)

        • 有利用本會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

      • (七)

        • 與本會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 六、

    • 董事會或執行長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同意本會人員兼任職務或業務後,如發現有前點情事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同意。

  • 七、

    • 本會專職人員經同意兼任職務或業務者,於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同意。

  • 八、

    • 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