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1.09.24
更新日期:2024.05.28
一、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專職人員兼任職務或業務,依本會誠信經營規範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前點所稱本會專職人員包含下列人員:
(一)
執行長、副執行長。
(二)
專職律師(含候補專職律師)。
(三)
本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第三條之助理、專員、中級專員、高級專員。
(四)
依受委託專案而進用之專案人員。
(五)
其他與本會簽訂僱傭契約之短期人員(如職務代理人、學習律師)。
三、
執行長、副執行長兼任職務或業務,應經董事會同意。
四、
執行長、副執行長以外之專職人員,於上班時間兼任職務或業務,應經執行長同意。
五、
依前二點規定兼任職務或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同意:
(一)
對本會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
有損本會形象之虞者。
(三)
有洩漏本會機密之虞者。
(四)
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五)
有職務上利益衝突或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足以影響其忠實執行本會事務者。
(六)
有利用本會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
(七)
與本會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六、
董事會或執行長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同意本會人員兼任職務或業務後,如發現有前點情事或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同意。
七、
本會專職人員經同意兼任職務或業務者,於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時,應重新申請同意。
八、
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