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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法規

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發佈日期:2019.12.24

更新日期:2024.05.09

  • 第 1 條

    • 本辦法依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係指創立基金、捐贈基金。

  • 第 3 條

    • 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

        • 由政府捐助。

      • 二、

        • 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 第 5 條

    • 本基金管理及運用範圍如下:

      • 一、

        • 存放金融機構。

      • 二、

        • 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劵。

      • 三、

        • 購置供基金會及其分會會址使用之不動產。

    • 購置前項第三款之不動產,以未逾購置時基金累計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 第 6 條

    • 董事會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就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董事會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為決議後,得授權執行長辦理相關事宜。

    • 本基金之動支、請款及付款應經董事長核准。

  • 第 7 條

    • 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

  • 第 8 條

    • 本基金以保本為原則,其運用後之收益作為本會之經費。

  • 第 9 條

    •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六條有關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