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23.09.01
更新日期:2024.05.28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本會)與各分會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並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本會監察人、審計部或司法院隨時派員查核。
第 3 條
本會與各分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4 條
本會應另定出納作業處理準則,以作為本會及各分會處理出納作業之依據。
第 5 條
本會應於會址所在地銀行開立帳戶,並以下列印章為銀行之留存印鑑:
一、
本會會章。
二、
執行長章。
三、
主辦會計章。
四、
主辦出納章。
前項印鑑保管方式如下:
一、
本會會章由執行長或其授權之本會專職人員保管。
二、
執行長章由執行長或其授權之本會專職人員保管。
三、
主辦會計章由該會計保管。
四、
主辦出納章由該出納保管。
第一項各款印鑑不得使同一人員保管。
第 6 條
本會經費動支流程如下:
一、
由經辦人員填寫請購單,經會計審核,執行長核准後,交由採購人員依採購程序辦理;但執行長得授權未達新台幣十五萬元之請購,由副執行長代理核准。
二、
除臨時性、急迫性之支出,經辦人員得依據會議紀錄或主管授權後逕行採購程序,並補報相關資料報請核准辦理者外,經辦人員應於事前辦理申請程序。
第 7 條
本會請款、預支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辦理請款及核銷時,由經辦人員填寫請款單,檢附原始憑證(如發票或收據等)、核准文件(請購單或簽呈)、相關採購文件(如開決標紀錄、估價單等)及驗收文件辦理核銷,經會計審核,執行長核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但執行長得授權未達新台幣十五萬元之請款由副執行長代理核准。
二、
辦理預支款項時,由經辦人員填寫預支單,檢附請購核准文件、相關資料,經會計審核,執行長核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但執行長得授權未達新台幣十五萬元之預支由副執行長代理核准。
三、
預支款項應隨時注意清結,並於相關計畫完成後,辦理轉正列支,核銷程序比照第一款請款及核銷之規定辦理。
四、
請款金額未達新台幣一萬元者,由經辦人員檢附經核准之請購單、原始憑證(如發票或收據等)填寫請款單,或預支單及請購核准文件、相關資料,逕向出納請款,由零用金支付。零用金撥補辦理核銷時,由出納將零用金撥補表及請購單、原始憑證或預支單及請購核准文件彙整後,經會計審核及編制傳票,送權責主管核准。
五、
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時,經辦人應於請款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經執行長核准,據以辦理核銷請款。
第 8 條
本會之付款方式如下:
一、
出納依會計人員編製之傳票開立支票或填具取款條辦理匯款作業,並於原始憑證上蓋「付訖」戳記及傳票加註支票號碼。
二、
開立之支票或取款條連同請款單或預支單、傳票及其附件,經主辦出納、主辦會計、執行長用印後,由出納給付該支票或辦理匯款轉帳。
三、
支票應以記名之劃線支票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形式為之。
第 9 條
分會應取得本會書面同意後,於其轄區所在地之本會指定銀行開立戶名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以下列印章為銀行之留存印鑑,並由本會列檔留存:
一、
分會會章及分會會長章。
二、
執行秘書章。
三、
會計章。
四、
主辦出納章。
前項印鑑保管方式如下:
一、
分會會章及分會會長章由分會長或其授權之分會專職人員保管。
二、
執行秘書章由執行秘書或其授權之分會專職人員保管。
三、
會計章由該會計保管。
四、
主辦出納章由該出納保管。
第一項各款印鑑不得使同一人員保管。
第 10 條
分會經費動支流程如下:
一、
請購金額未達新台幣七萬五千元者由經辦人員填寫請購單,經會計審核,執行秘書核准後,交由採購人員依採購程序辦理。
二、
請購金額新台幣七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十五萬元者,由經辦人員填寫請購單,經會計審核,分會會長核准後,交由採購人員依採購程序辦理。
三、
請購金額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者,由分會提出簽呈送本會按權責主管核決權限核准後,交由採購人員依採購程序辦理。
四、
除臨時性、急迫性之支出,經辦人員得依據會議紀錄或主管授權後逕行採購程序,並補報相關資料報請核准辦理者外,經辦人員應於事前辦理申請程序。
第 11 條
分會請款、預支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辦理請款及核銷時,由經辦人員填寫請款單,檢附原始憑證(如發票或收據等)、核准文件(如請購單或簽呈)、相關採購文件(如開決標紀錄、估價單等)及驗收文件辦理核銷,經會計審核,執行秘書批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
二、
辦理預支款項時,由經辦人員填寫預支單,檢附請購核准文件、相關資料,經會計審核,執行秘書核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
三、
預支款項應隨時注意清結,並於相關計畫完成後,辦理轉正列支,核銷程序比照第一款請款及核銷之規定辦理。
四、
請款金額未達新台幣一萬元者,由經辦人員檢附經核准之請購單、原始憑證(如發票或收據等)填寫請款單,或預支單及請購核准文件、相關資料,逕向出納請款,由零用金支付。零用金撥補辦理核銷時,由出納將零用金撥補表及請購單、原始憑證或預支單及請購核准文件彙整後,經會計審核,執行秘書批准後,送會計編製傳票。
五、
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收據、發票或相關書據)時,經辦人應於請款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經執行長核准,據以辦理核銷請款。
第 12 條
分會之付款方式如下:
一、
一般付款:
支出款項除分會以預支款或零用金辦理支付外,其餘由本會統籌撥付,其付款方式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
以預支款支付:
分會向本會申請之預支款項,本會核撥至分會帳戶後,由出納填具取款條連同預支彙總表,送經分會出納、分會會計、執行秘書及分會會長用印後,辦理支付。
三、
以零用金支付:
分會向本會申請之零用金撥補款項,本會核撥至分會帳戶後,由出納填具取款條連同零用金撥補表,送經分會出納、分會會計、執行秘書及分會會長用印後,依「出納作業處理準則」零用金規定辦理支付。
四、
支票應以記名之劃線支票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之形式為之。
第 13 條
本會及各分會零用金之設置:
出納人員零用金額度為新台幣十萬元整。相關作業流程依出納作業處理準則辦理。
第 14 條
各分會由本會統籌撥付之款項、法律扶助酬金及訴訟必要費用之撥付方式如下:
一、
分會應按時彙總支出匯款資料連同憑證,經會計、執行秘書及分會會長核准後,於付款日前七個工作日送予本會審核,由本會依會計程序辦理付款程序。
二、
分會應於每月二十日之前七個工作日,彙整前月份律師酬金、訴 訟必要費用明細表,經會計、執行秘書及分會會長核准後,經本會審核,由本會依會計程序於當月二十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之)撥至扶助律師之銀行帳戶。
第 15 條
各分會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將上年度剩餘之經費繳回本會。
第 16 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有關監察人、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