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15.12.25
更新日期:2024.05.28
一、
本會公共關係費用之支用,應依據本要點之規定。
二、
董事長、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分會會長得依本要點支用公共關係費用。
三、
公共關係費用之支用,以公共關係支用數額表(如附表)所定額度為限。
四、
公共關係費用之支出,應有助於本會業務之推展或對員工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以公共關係費用購置禮品,應以本會或分會名義行之。
五、
公共關係費用之報銷,應填具公共關係費用請款單,並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銷。
六、
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第二點、附表有關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
附表:公共關係支用數額表
項目 | 金額 |
---|---|
董事長 | 一萬二千元 |
執行長 | 一萬二千元 |
副執行長 | 一萬元 |
第一、二類分會會長 | 八千元 |
第三、四類分會會長 | 七千元 |
第五類分會會長 | 五千元 |
第六類分會會長 | 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