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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法規

公共關係費用管理要點

發佈日期:2015.12.25

更新日期:2024.05.28

  • 一、

    • 本會公共關係費用之支用,應依據本要點之規定。

  • 二、

    • 董事長、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分會會長得依本要點支用公共關係費用。

  • 三、

    • 公共關係費用之支用,以公共關係支用數額表(如附表)所定額度為限。

  • 四、

    • 公共關係費用之支出,應有助於本會業務之推展或對員工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以公共關係費用購置禮品,應以本會或分會名義行之。

  • 五、

    • 公共關係費用之報銷,應填具公共關係費用請款單,並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銷。

  • 六、

    • 本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第二點、附表有關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

附表:公共關係支用數額表

項目 金額
董事長 一萬二千元
執行長 一萬二千元
副執行長 一萬元
第一、二類分會會長 八千元
第三、四類分會會長 七千元
第五類分會會長 五千元
第六類分會會長 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