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17.07.28
更新日期:2024.05.28
一、
本會呆帳提列及轉銷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二、
本作業要點所稱逾期欠款債權,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應收款項、應收票據或其他欠款債權。
前項所稱清償期,指約定應收回欠款全部或一部之日期。但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或未約定者,以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三、
本會應於每年決算時依下列規定提列備抵呆帳:
(一)
應收款項及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惟當期可認列數額應減除原帳載備抵呆帳餘額。
(二)
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以其前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估列之。
(三)
提列之備抵呆帳餘額若低於原帳載備呆帳餘額,應轉列收入。
四、
本會發生逾期欠款債權情事,應依本點第二項積極追討。具備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並取得適切之證明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得轉銷為呆帳:
(一)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
(二)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
(三)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且無承受實益。
(四)
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回。
逾期欠款債權應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追討。追討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五、
前點各款情事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解散、逃匿者,政府有關機關之證明。
(二)
經和解者,和解筆錄或裁定書。
(三)
受破產之宣告者,裁定書。
(四)
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回者,催收之證明文件。
(五)
其他原因者,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六、
逾期欠款債權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相關評價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始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前項欠款債權之轉銷,分會應經執行秘書、本會應經權責主管查核並簽請董事長核准,提交董事會決議。另權責單位應每半年列表向董事會報告。
第一項逾期欠款債權之轉銷,送董事會決議前,應先經稽核單位查核。
逾期欠款債權,依規定沖抵備抵呆帳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入。
七、
經依規定程序轉銷呆帳之各項逾期欠款債權,應由權責單位逐案詳列控管表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不得遺漏。債權憑證並應妥慎保管,除注意民法之債權憑證求償時效外,並應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依法訴追。
取得債權憑證後,其相關保管、追查、換發流程,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作業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