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發佈日期:2017.08.25
更新日期:2024.05.28
一、
目的: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法律扶助制度之發展,鼓勵碩博士研究生撰寫有關法律扶助制度之學位論文,特訂定本辦法。
二、
獎助對象:
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之在學碩博士研究生。但已獲本辦法奬助或其他經費獎(補)助者,不得申請。
三、
獎助範圍:
論文內容應以法律扶助政策及法規等為研究範團。本會並得於每年辦理徵選時一併公告該次徵選之研究重點;論文符合研究重點者,列為優先徵選對象。
四、
獎助名額及獎金:
(一)
名額:
每年博士生一名、碩士生二名。實際名額以評審結果為準。
(二)
獎金:
博士生每名新台幣(下同)六萬元,碩士生每名三萬元。
五、
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間:
申請辦法及申請期間,本會將於官方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告之。申請人應於本會公告之申請期間內(以郵戳為憑),向本會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備妥如附件所示文件(即申請表、身份證明、指導教授推薦書及論文計畫書等),裝訂成冊,一式五份,並提供電子檔光碟一張,掛號郵寄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收(請於信封註明:「申請碩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獎助」之字樣)。
六、
審查方式:
(一)
審查時間:
本會於徵選期間截止後兩個月內完成資格及實質二階段審查。評審結果將公布於本會官方網站,並分別函知獲獎助者。
(二)
資格審查:
本會就徵選資格是否相符、徵選資料是否齊備、論文計畫是否與獎助範圍相關、已否獲有其他經費獎(補)助等事項進行初審。資料有不齊備者,本會得視情況通知補正。
(三)
實質審查:
由本會執行長指定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獎助審查委員會,就論文計畫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並提出建議名單及其理由,交由執行長核定。
徵選人對審查及核定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七、
獎助給付
(一)
獎助金分兩期給付,每期給付獎助金額的二分之一。
(二)
第一期款:獲獎助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二週內,檢附領據向本會申請後給付。
(三)
第二期款:獲獎助者應於論文口試通過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學位證明及論文(紙本十份及光碟乙份)向本會申請後給付。
(四)
第二及三項之領據,內應載明論文題目、金額、領款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或居留證)及戶籍與通訊地址,並親自簽名其上。
(五)
獲獎助者逾第二及三項之期限未辦理申請者,視同放棄。
八、
獎助標示:
獲獎助之論文應於論文目錄前之適當頁面註明:「本論文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碩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獎助」等字樣。
九、
權利義務:
(一)
依本辦法獎助之論文,其著作權仍歸獲獎助者所有。獲獎助者須保證論文係自己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有侵害或違反,獲獎助者應自行負責,概與本會無涉。
(二)
獲獎助者同意無償授予本會得不限地域、時間,以公開展示、公開傳輸、散布或重製其論文之全部或一部於本會之刊物或網站之權利,本會無需另付授權費用。此授權同意不得撤銷,否則本會得廢止獎助資格,並追繳已給付之獎助金額。
(三)
本會辦理發行刊物或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時,獲獎助者有受本會邀請投稿及發表獲獎助論文之義務。
十、
取消獎助:
本會發現獲獎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取消獎助。獎助金已給付者,並得追還其獎助金額:
(一)
於核定獎助後,未經本會同意而變更論文題目或研究計畫者。
(二)
論文獲其他經費獎(補)助者。
(三)
論文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違反法令者。
(四)
未於接獲獎助通知後一定期間內(碩士三年、博士五年)完成論文口試者。前開期限,得經獎助審查委員會核准後延展一年。
十一、
附則: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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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碩博士論文研究計畫獎助申請表(含:附件1_身份證明、附件2_指導教授推薦書、附件3_論文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