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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交流及出國報告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26.04.09

更新日期:2026.04.09

  • 一、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國際法律扶助交流,瞭解法律扶助國際社群之發展趨勢,增進法律扶助業務知識及經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

    • 本注意事項所稱出國交流,指出國考察其他國家法律扶助制度、參加國際會議或其他活動,且相關費用由本會或其他機關(構)支應。但不含依本會選送專職人員出國研習作業要點、教育訓練補助注意事項所定之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活動或教育訓練。

  • 三、

    • 出國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由執行長遴派:

      • (一)

        • 曾辦理或現辦理與出國交流相關之業務,或具辦理該業務之專業知能。

      • (二)

        • 具有所需語文能力。

      • (三)

        • 足可完成出國交流任務之適當人選。

  • 四、

    • 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經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後,提呈董事會報告。

    • 前項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本會。

    • 第一項報告應載述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事項等相關內容;引用相關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並應避免抄襲相關資料。

  • 五、

    •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本注意事項經董事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