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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本會預算運用情形有所誤解」法律扶助基金會聲明

發佈日期:2024.12.19

更新日期:2024.12.19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明「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本會預算運用情形有所誤解」,特此澄清說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本會)作為法定之公設財團法人,肩負促進司法平等的重要使命。依《法律扶助法》規定,為經濟弱勢及因其他原因無法獲得適當法律保護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協助。本會服務範疇涵蓋民事、刑事、行政、家事及少年事件等多元領域。112年度,本會准予扶助案件共計55,890件,其中刑事案件26,171件(46.83%)、民事案件19,679件(35.21%)、家事案件7,504件(13.43%)、少年案件2,158件(3.86%)、行政案件378件(0.68%)。上開刑事及少年事件中,涉及殺人罪案件842件,其中扶助被告698件、扶助被害人144件(此件數已包含至扶助犯罪被害人之案件3,997件內)。

受本會訴訟扶助人均為經濟、社會弱勢族群或依法應提供予以法律扶助之人。由於犯罪被害人需進行資力審查,為被害人權益之保護,本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建立緊密合作機制,就不符本會資力標準但需要法律協助的被害人,本會將會轉介犯保指派律師處理,共同建構完整的被害人保護網絡,讓被害人不被漏接。

本會為刑事被告提供法律協助,旨在確保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與平等權。特別是在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更需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指派辯護人。就擔任可能判處死刑案件之辯護人時,除需面對社會輿論龐大的壓力外,就量刑前調查、量刑鑑定程序,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進行量刑辯論,案件事實的確認、證據的搜集及鑑定報告的分析等,最高法院近來對於死刑判決所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均有賴於有經驗的辯護團隊合作分工,始能逐一核實。特別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對於刑法殺人罪、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等最嚴重之犯罪,所揭示凡患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或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之被告,均不得科處及執行死刑之誡命,否則即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甚至可能會構成憲法所不容許之酷刑。據此,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據此,依據本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針對案情重大、複雜,非單一律師得勝任之案件,得經執行長同意後,指派三名以下之扶助律師或專職律師共同辦理,以符憲法保障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持續秉持專業與熱忱,致力促進司法正義,提升法律扶助品質,確保每位需要法律協助的民眾均能獲得妥善保障。感謝社會各界對司法議題的關注,也期盼透過本次說明,讓大眾更加了解本會追求司法平等的理念與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