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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刑事法律扶助案件之說明」法律扶助基金會聲明

發佈日期:2026.07.08

更新日期:2026.07.08

有關媒體報導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刑事法律扶助案件之說明

針對近日媒體報導多位立法委員質詢,提出本會為接受政府補助之公益團體,卻僅扶助詐欺案件被告,又指派三位律師為毒駕致他人死亡之刑事案件辯護,有違法律扶助之宗旨等意見。本會理解社會大眾對於詐欺、毒駕及重大犯罪案件的憤怒,更深切體認到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刑事程序中所承受之痛苦與負擔。對於各界關切公共資源是否妥善運用等意見,本會提出說明如下。

一、法律扶助並非為犯罪背書,而是法治國家於審判程序中,落實正當法律程序最重要的機制。

法律扶助制度之設立,係為保障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使其在司法程序中獲得必要法律協助;國家亦依法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法律扶助之內容,包含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並包含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等服務。

因此,法律扶助律師於刑事案件中為被告提供辯護,尤其是依法應提供強制辯護案件的被告,如三年以上重罪案件、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等,並非認同犯罪、縱容犯罪,更非為其犯罪行為開脫。其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審判程序合法、公平,使法官得以同時聽見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檢察官即控訴方,以及代表被告之辯護人雙方之意見,在完整證據調查與正當程序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避免錯判、誤判,並維護裁判結果之可信賴性。

二、本會使用公共資源,係辦理多元法律扶助服務,並非僅扶助特定詐欺案件被告。 

依本會《2025年度報告書》,114年度總支出約17.1億元,其中包含律師酬金及訴訟費用等之「法律扶助成本」共約10.8億元。本會於114年全年受理近23.3萬件申請案件,其中有逾12.3萬件為法律諮詢服務。而在7萬餘件的撰狀、代理及辯護扶助案件中,除約5.8萬件的一般案件外,尚涵蓋近1.3萬件的政府委託專案,包含勞工、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檢警陪偵及住宅租賃等。由此可知,本會之資源並非僅扶助特定種類如詐欺被告,而是廣泛且全面地用於民事、家事、少年、行政以及保障各類弱勢族群的多元法律服務。

三、本會扶助之刑事詐欺案件被告,極高比例為原住民、心智障礙或經濟狀況不佳等需要扶助之弱勢族群。

因法令對於詐欺案件之處罰逐漸加重,各檢察署、法院及本會受理之詐欺案件量亦逐年增高,相關案件量的增加,確實反映近年詐欺犯罪對社會造成之嚴重衝擊。然以本會114年受理並指派扶助律師辦理之刑事案件為例,114年受理刑事案件共29,931件,占本會受理案件總數之51.58%,其中件數最多之案由雖為「詐欺背信及重利罪」共9,653件,然當中有6,665件(69.05%)屬於強制辯護案件;而強制辯護之案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有3,801件(57.03%),心智障礙者2,474件(37.12%),其他經審判長認有必要而轉介者430件(6.45%),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者290件(4.35%),其他不屬於強制辯護案件者,亦均曾通過本會審查委員會之資力及案情審查,認定其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義之經濟弱勢。故本會扶助之刑事詐欺被告,大多數均屬社經地位較低、確有法律扶助需求之弱勢族群。

四、關於毒駕致死案指派三名律師之說明:

關於陳姓女子毒駕致他人死亡之案件,一審經《國民法官法》審理後,判處死刑。第二審雖非國民法官案件,惟仍屬社會重大矚目且案情複雜之案件,並且是攸關被告生命權是否被判決予以剝奪之重大議題,死刑犯的審判在任何民主法治國家,均是慎重看待,本會依規定得提供三位律師共同為被告作生死之辯,在與檢方為被害人發聲的攻防中,讓審判者得以充分審酌再決定被告生死,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要求,誠為任何法治國家之應有作為。

本會深知,律師努力為犯下重罪的被告進行辯護,此舉與一般大眾的情感與觀感往往相違。然而,面對生死存亡的極刑案件,辯護律師肩負重責,確保程序正義與實質辯護,為其法律專業的職責所在。

我們理解社會大眾嫉惡如仇的心情,基於法治,仍應確保任何人即便犯下滔天大罪,亦能獲得公平審判與充分辯護,此係維繫司法判決程序正義之重要基石,更是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指出死刑合憲之下,所應符合的前提要件。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與被告防禦權均應受到重視,本會將持續辦理犯罪被害人法律協助,支持強化犯罪被害人的權利保護。

本會同意,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刑事程序中應獲得更完整、更即時且更有尊嚴之支持。依本會《2025年度報告書》,本會自110年起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合作推動單一窗口及服務轉介機制;114年度犯保協會共計轉介86件案件予本會,本會亦轉介35件案件予犯保協會。另自112年2月1日起,本會開辦「犯罪被害人法律諮詢專線」,114年該專線案件共4,109件。同時,本會114年度辦理5場被害人相關律師在職進修,並與全國律師聯合會、犯保協會合辦1場修復式司法律師進修課程,主題包含數位性暴力犯罪防治、國民法官案件中被害人訴訟參與、被害人影響陳述實務、少年事件被害人權益保障等。

被害人保護與被告防禦權並非彼此對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應同時重視被害人之程序參與、資訊取得、心理支持、求償協助與法律扶助,也應維持被告依法享有之基本辯護權。削弱一方之基本權利,並不能真正補足另一方之制度不足;正確方向應是同步強化被害人支持體系與刑事程序之公平性。 

六、本會將持續接受監督並精進資源配置。

法律扶助基金會運用國家資源辦理法律扶助事務,理應接受主管機關、立法院及社會大眾的監督。本會將持續檢視重大刑事案件、國民法官案件及其他高度社會關注案件之扶助律師指派標準、案件審查流程、扶助品質管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資力不符或資料不實案件之撤銷、終止及費用返還機制,並持續提升資訊公開與制度透明,以回應社會期待。

七、結語

提供犯罪被告法律扶助並非給犯罪者保護傘,更非漠視被害人的痛苦。法律扶助是法治國家在面對犯罪、憤怒與社會不安時,仍須堅守正當程序與公平審判的制度底線。本會將持續與各界溝通,接受監督,精進制度,並支持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協助。面對詐欺及重大犯罪所造成之社會傷害,真正需要共同努力的,是讓犯罪受到有效追訴、讓被害人獲得實質支持,也讓司法程序在任何案件中都能維持公正、透明與可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