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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法律扶助基金會「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將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納入專案扶助對象

發佈日期:2023.12.08

更新日期:2024.04.27

衛生福利部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之「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自112年7月1日起,將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納入專案扶助對象,若有法律扶助需求的身心障礙者,可攜帶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公文或證明書以及其他申請的必要文件,至法扶全台各分會申請本專案的法律扶助,敬請身心障礙民眾多加利用。

我國於103年度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內法化,而衛生福利部為踐履前揭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司法近用權之目的,於107年度起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提供面對面、電話、視訊、到府法律諮詢服務。並於108年度擴及法律服務的核心業務:訴訟代理,以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且資力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定資力審查標準一點五倍範圍內者作為專案扶助對象。

然而,有鑑於現代社會環境、態度或法規仍未具備足夠的可近性或制度回應能力,對障礙者產生諸多不利條件和限制,例如:在公共環境及社會政策上欠缺對障礙者的適當調整,或是社會大眾加諸在障礙者身上的偏見,常造成障礙者被排除在主流的社會活動之外,進而導致障礙者遭受到許多不公平、不合法的侵害,並造成其權益受損。障礙者唯有積極站出來,透過倡議、訴訟及其他方式,才能夠生活在一個更為公平、正義的社會。
 
衛生福利部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在面臨訴訟上的壓力、減省身心障礙者準備申請文件之勞費,自112年7月1日起,將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納入「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扶助對象;只要申請人「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並有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公文/證明書」者,即可符合本專案的資力審查標準。如有法律扶助需求的身心障礙者,可持上述資料及其他申請的必要文件,向分會預約審查日期,如經審查後認為案情有理由,即可獲得本專案的法律扶助,讓身心障礙者在面臨訴訟的過程中,不再感到徬徨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