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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萬里水力發電案」(北高行110年度原訴字第8、12號判決)律師團聲明

發佈日期:2023.12.28

更新日期:2024.04.27

「萬里水力發電案」為全台首件因原住民族諮商同意「關係部落認定程序」涉訟之案件,於今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8號、第12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律師團對此判決結果深表遺憾,並提出以下聲明:

本案係台電公司擬於萬里溪進行「萬里水力發電計畫」(位於花蓮縣萬榮鄉),案地因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須踐行諮商同意程序。於諮商同意程序中,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花蓮縣萬榮鄉公所,作出「關係部落為摩里莎卡部落、馬里巴西部落、馬太鞍部落、大加汗部落等4部落」之認定,並認定4個關係部落均針對是否同意「萬里水力發電計畫」進行議決。

然而,本件關係部落之認定過程具有諸多違法瑕疵,包含欠缺充足資訊、未有台電及部落族人陳述意見、決議違反正當程序、未審認傳統領域範圍及未參酌環評書件等資料,亦未釐清系爭開發案會對哪個部落造成什麼影響。此外,本件諮商同意程序亦未根據各關係部落受影響程度來區分諮商同意之內容,於諮商同意辦法第4條過半數關係部落同意為同意之規定下,受開發影響較深的摩里莎卡部落及其族人之諮商同意參與分享權及自決權即受到侵害。亦即,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花蓮縣萬榮鄉公所之認定應已違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及諮商辦法第14條第1項之規範,更侵害摩里莎卡部落及族人之諮商同意參與分享權、自決權。摩里莎卡部落及其族人因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今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結果駁回摩里莎卡部落及族人之請求,並未認同部落及族人之主張。回顧本案訴訟過程,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的原住民族委員會始終推諉塞責,僅以「協助」角色自居,撇清自身權責,並遲至訴訟尾聲始提出認定從未參採的資料辯稱認定合法,地方主管機關的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則始終無法清楚說明作成關係部落認定之依據及理由,亦稱無法依影響程度區分同意內容。對於法院判決結果,實令律師團非常失望及深感無奈。俟收到判決後,律師團將再與當事人討論上訴救濟,以持續守護部落及部落族人之諮商同意參與分享權及自主權。

最後,律師團須特別強調,諮商同意程序中的每個環節均具至關重要,唯有仔細審認評估哪個部落會受影響、所受影響為何,始得真正落實「諮商、同意、參與、分享」之程序。此外,諮商同意辦法第4條以過半數關係部落同意視為諮商同意通過之規定,顯已違反原基法第21條第1項保障原住民族及部落自主、自決之精神,有違法違憲之虞,不僅導致本案嚴重爭議,亦刻正影響其他面臨開發案之部落,律師團在此強烈呼籲原住民族委員會即刻修法,刪除諮商同意辦法第4條規定,以尊重部落自主權,勿讓保障部落及族人權利的諮商同意制度,淪為撕裂部落、侵害部落權益的違法程序。

守護部落自主權是一條漫長的道路,律師團相信今日結果不是終點,律師團將持續陪伴族人前行,直到實現部落自主、自決的那一天。

112.12.28
律師團全體成員
林育萱律師、林韋翰律師、馮鈺書律師、陳郁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