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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地利村達瑪巒部落挖礦案(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72號案)律師團聲明

發佈日期:2024.01.12

更新日期:2024.04.27

五年前,南投縣信義鄉達瑪巒部落(布農語:Tamazuan)的族人舉起白布條抗議,因為他們赫然發現有廠商在姑姑山進行開採水晶礦,而姑姑山是部落的獵場、水源地,族人尋求法扶基金會協助後成立義務律師團。諷刺的是,在當時法制下,部落族人並非礦權處分相對人,對於礦權內容毫無所悉,在律師團與族人不斷奔走下,才終於獲知部落傳統領域土地遭經濟部核准清聚公司的礦業權展限至114年。部落族人認為清聚公司未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取得達瑪巒部落的諮商同意,且採礦的土地尚有位於水庫集水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等情形,經濟部卻未依礦業法評估採礦是否有影響部落族人之生命、財產與居住安全情形,而逕予准予展限。

律師團協助族人先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礦業權展限處分,遭訴願駁回後,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勝訴,惟遭清聚公司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在纏訟四年後,最高行政法院於昨日(113年1月11)日終局做出111年度上字第572號判決認:清聚公司原取得104年至114年礦業權因未踐行諮商同意參與分享程序,確定遭到撤銷。本案成為繼「亞泥新城山礦區礦權展限案」之後,第二件最高行政法院肯認礦業權者在申請礦業權展限前應踐行諮商同意參與分享程序之案例。針對判決結果,本會律師團聲明如下:

一、最高行政法院重申亞泥案判決意旨:「原基法規定應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分享,乃履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規定應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的意旨,避免原住民族生存權及文化權遭受侵害」,確立原住民族與國家共管土地及自然資源(礦產)之地位,爰呼籲經濟部及礦業權者除依法踐行諮商同意參與分享程序外,也應本於尊重原住民族精神,盡早向部落揭露開發內容,並與部落立於平等地位協商、洽談,切勿先斬後奏、藐視部落主權。

二、在礦業法新法施行後,我國正面臨舊有礦業權者依法補做諮商同意程序的浪潮。然而綜觀現今諮商同意程序案例,在原民會、鄉鎮市公所高舉部落自主的大旗,實際上卻是讓部落單打獨鬥面對開發單位,且千瘡百孔的諮商同意辦法持續侵蝕部落自主權。因此,律師團亦呼籲原民會應盡快盤點近年爭議以修正諮商同意辦法,也應與經濟部共同盤點涉及諮商同意程序的開發行為,提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諮商同意指引以供部落及開發單位遵循,並提供專業團隊協助部落進行諮商同意,莫讓諮商同意淪為表面同意。

三、最後謹感謝法扶基金會總會、南投分會及原民中心共同支持籌組律師團,以及地球公民基金會協助串聯、提供策略意見,也謝謝所有關心本案的朋友。最重要的是達瑪巒部落族人,感謝您們不畏艱辛、堅持站出來守護部落權益。律師團將繼續與族人同行、守護原住民族土地正義!

2024.1.12
律師團全體成員
林三元律師、廖怡婷律師、謝孟羽律師、林育萱律師、羅惠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