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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最高法院判決王光祿無罪】「王光祿非常上訴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11號判決)律師團聲明

發佈日期:2024.03.14

更新日期:2024.05.13

迭經波折的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槍狩獵案於今日經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確定判決,判決王光祿無罪。

王光祿於102年持拾得獵槍,基於孝親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因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遭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確定。前經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但因釋字第803號解釋僅宣告部分違憲,導致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王光祿後雖經蔡英文總統特赦,然有罪判決並未被撤銷,監察院認原確定判決未正確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促請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因而再次審理,並由法扶成立律師團協助王光祿。

最高法院本次判決肯認:(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自製獵槍」並無「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者」之要件,亦包含他製己用之獵槍,且王光祿持拾得他人製造之獵槍用於狩獵,符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要件,應予除罪,至於槍枝是否使用制式子彈,並非判斷自製獵槍之標準;又(2)王光祿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為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之除罪化範圍,縱使王光祿未事前申請獵捕,仍不應處以刑罰。釋字第803號解釋理由書第40段對於保育類動物的闡釋並非針對現行法。故此,認定原確定判決有判決理由不備、適用法令不當等違背法令,而撤銷原確定判決,並自為無罪判決。

王光祿持槍狩獵案自102年迄今已超過10年,最高法院終於在今日撤銷原確定判決,判決王光祿無罪,為其洗清罪名。最高法院願意深入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並勇於更正原確定判決之錯誤,展現我國司法保障多元文化價值的高度,律師團實表贊同。尤其在釋字第803號解釋以後,各級法院出現許多曲解大法官解釋意旨的判決,導致許多原住民獵人遭受刑罰,因此律師團認為本件判決的價值不只是確認王光祿的行為無罪,更重要的是讓各級法院正確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避免錯誤的法律見解繼續迫害原住民獵人。
此外,律師團也期待本件判決能成為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標竿,讓立法院和主管機關得以遵循,在目前研議中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和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中,具體落實憲法價值,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權利,才能讓獵人在山海裡奔馳,而不是成為博物館裡的歷史。

謹感謝法扶基金會總會、原民中心共同支持籌組本次律師團,感謝歷任律師前輩及專家學者們的指導,以及所有關心本案的夥伴們不離不棄的陪伴。最後謝謝Tama Talum一路以來的堅持與信任,讓我們一起回家,重新找回獵人的榮耀與驕傲。

113.3.14
法律扶助基金會 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律師團
林秉嶔律師、羅惠馨律師、陳郁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