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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12.19
更新日期:2024.05.10
若您對於審查決定不服,可於收到決定通知30日內提起「覆議」。
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
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原則上書面審查,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或請分會表示意見,以過半數之意見做出覆議決定。
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分會會通知並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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