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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報報

熱心公益覆審委員感想|在多元公益的服務中圓滿人生/吳榮達律師

發佈日期:2024.08.23

更新日期:2024.08.23

在多元公益的服務中圓滿人生

受訪人/吳榮達律師(法扶二十周年熱心公益覆議委員)
採訪整理/華進丁(法扶總會宣導處)、吳榮達律師潤飾確認


編按:本文為吳榮達師獲選本會成立二十周年茶會熱心公益覆審委員之感言。其他完整熱心公益覆審委員感言

我從法扶剛成立就有參與接案跟案件審查,在案件審查部分已夠資深,變成了覆議委員。至於在接案部分,一開始接案是一般案件,後來選擇為勞工專長律師,改接勞工案件,基本上是台北、新北、士林三個分會分配的案件。

會投入法扶工作,主要還是覺得律師應該要有公益的社會責任及義務。在投入法扶之前,我就有一直在台北市、新北市的家防中心幫忙(台北市家防中心前身是北婦中心),除了固定時間的法律諮詢,也會協助處理家防中心指派的案件。

歷年來審查及接辦法扶的案件不算少,有兩件案件是我印象比較深刻的:第一件是我主動提出終止扶助的案件,當事人是思覺失調的患者,她對於律師的不信任跟扭曲,她提供的資料及檔案文件:竟然要求我的助理不能接受、讀取及接觸,明明知道她是個需要特別協助幫忙的人,但在無法作業的狀況下,不得不終止,心理上其實是蠻難過和無奈的;第二件是一個違反銀行法的辯護案件,受扶助是個剛從畢業職場菜鳥的年輕女孩,沒有任何工作經驗,應徵的工作行政助理,薪水只有2萬初頭,只是循著上級長官交辦的工作,收受契約書、簡單文書處理、電話聯繫、偶而至銀行提領公司需用的款項、會議時準備行政資料及倒茶水等工作,結果那間公司是違法吸金公司,在案件爆發後,受扶助人竟被列為共同被告,雖然一審判決無罪,但三審定讞結果,被認定共同正犯並重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責,另附帶民事判決也命受扶助人需連帶賠償數億元。她只是一個初入社會、毫無工作經驗、涉世未深且單純的年輕人,一個月只領2萬元薪水擔任行政助理的工作,但法院判決結果卻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雖全力為她辯護,但未能挽回她悲慘的命運,心理真的又痛又挫折,只感覺真的有冤獄的存在。同案件的另一個被告,連她家人的不動產都拿去抵押貸款而投資於公司,公司倒了已自責愧對於家人了,又被法院列為共同被告而重判,熬不過心裏的那道坎,在二審終結前就尋短自殺了,170幾公分身高、漂亮臉蛋、模特兒身材,如此香消玉殞,令人不勝唏噓。

除了家防中心跟法扶外,我投身於消基會的公益服務也長達20年以上,目前是消基會的董事長,消基會的部分大家都是無薪的義務服務,唯一的福利就是開會的時候可以吃一個便當,包含學者專家志工義務律師團都是如此。

消基會一共有十九個委員會,一開始我從參加委員會開始,然後開始擔任副召集人、召集人,再被推為董事,及擔任二級主管工作,經過歷練後再擔任一級主管,然後是秘書長、副董事長,最後被推為董事長。

消基會是一個制度非常健全的法人團體,傳統上董事長不連任,且為了保持多元觀點,向來是由法律人和非法律人輪流擔任,過往擔任過董事長的有律師、統計學教授、經濟系教授、醫師、建築師、地理系教授、農經系主任、營養師等,因為我這一任是律師、上一任是法學博士,所以下一任應該是非法律人擔任董事長。

消基會的業務範圍比較廣,服務的對象也比法扶來得寛(法扶受法律限制扶助對象限於無資力、原住民、身心障礙、勞工身分者),只要是消費者都在我們協助範圍。以八仙塵爆做例子,兩波一共四百多人,裡面有經濟弱勢的,也有相對經濟比較寬裕的,但我們只考量它是不是消費事件,這個消費事件需不需要我們(消基會)來幫忙打團體訴訟,有沒有打團訟的實益。

加入了消基會的大家庭,讓我有更多元、更深廣範圍的接觸和學習;由於消基會深獲各級政府機關的肯定和信任,所以有將近70個政府機關法定組織的委員會,會容認委員席位由消基會派出代表擔任,讓消基會有更多參與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及監督政府的積極角色。我曾被消基會推派擔任過數個各級政府機關法定組織的委員會委員,如行政院消保會委員、衛福部健保會委員、細胞治療計劃審議委員會委員等,如果再加上擔任其他公協會的委員,林林總總大概不下30個以上,藉由這些委員會的參與,讓我有更廣更深的認知和學習,且經由這些委員會的參與,讓我們能發揮更大的影響力,兼維護民眾的各項權益。雖然這難免會擠縮律師本業的工作機會,但施比受有福,至少我個人仍甘之如飴。與消基會的服務工作相較,法扶的服務工作主要是較單純性的個案扶助和審查,兩者各有不同的學習和服務範圍,但就社會公益的服務角度而言,是沒有差別的。

參與法扶工作有賴律師對於弱勢處境的認識

參與法扶服務也近二十年了,從最近的觀察,有兩件事值得我們去注意的,第一個來法扶的申請案件或受扶助案件,不論是申請人或相對人,罹有思覺失調症者,有越來越多趨勢,值得我們反應給中央行政主管機關的重視和決策參考。另外一個是濫用資源一再重複申請法律扶助的VIP申請人,似乎也有增加趨勢,有沒有可能在制度上或法令上部分限制,否則是重複在浪費法扶的各項資源,特別是人力(含律師)的資源。最後要建議的是,如果可能的話,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特別是被告衆多的刑事案件,因為訴訟資料耗繁,閱覽卷證及開庭時間宂長,實在應該給接案律師行政費用及律師酬金的支給,否則扶助律師將視為畏途(我現在只接勞工案件,所以並不是為自己的利益請命)。

我已經快67歲了,孩子也都大了,他們各有自己的事業專長,所以我目前比較沒有所謂的經濟壓力和接案壓力,但我的成長過程其實是非常辛苦的,早期因父親事業的失敗,從有房到無房,從租房到被房東聲請強制執行,全家被掃地出門,甚至連高中畢業沒考大學,就直接到台北工作,在工作一段時間後才又回到學校。大學畢業後考試也沒有那麼順遂,其間更曾因眼底出血無法閱讀而停止考試,幸在太太的支持和信任下終能考上律師,並開始律師執業,並在太太的包容下,兼及公益事務的參與,她真的是我一輩子最大支柱力量和最應感恩的人。律師的職業生涯中,好像沒有參加過聯誼性質的社團,好像也沒有為了律師業務而特別需交際應酬,幸好老天爺賞一口飯吃,業務總是能源源而來,所以我相信只要盡心盡力,贏得客戶的信任,凡事應該都可以迎刃而解。在這公益服務過程當中,我也結交認識許多許多的好朋友,這都是人生無形的財富。對於法扶的服務工作,我始終只有一個念頭,需要我幫助的,我可以來幫助的,我絕對義不容辭,盡心盡力去做。對我而言,投身在各種類型的公益服務經驗中,除了幫助他人,也能為自己的人生增添更多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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